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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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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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和多边海上搜寻救助协定。
1.2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实施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在国务院领导下,实施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区域、性质、等级与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与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认真做好预防预警工作,广泛调动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与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1.3编制依据
(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与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同样适用本预案。
2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应急领导机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议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导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2运行管理机构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承担海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2.3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国家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
2.4应急指挥机构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是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搜救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和当地驻军作为搜救成员单位。
2.4.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是地市级或县市级海上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其职责由省级海上搜救机构确定。
2.5现场指挥(员)
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现场应急协调工作。
2.6海上应急救助力量与职责
海上救助力量由各级政府部门的救助力量和社会资源组成,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与相关工作。
2.7组织体系框架图
图1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组织机构框架图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
(1)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
(2)可能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与时向有关方面发布预警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4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与上报
4.1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4.2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上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规定》与交通部有关规定,与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其他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迅速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5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海上遇险报警
5.1.1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可通过海上通信无线、海岸电台、卫星地面站、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号“12395”)等方式报警。
5.1.2发送海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发生的时间、位置、遇险状况、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5.1.3报警者尽可能提供当事船舶或航空器的资料、现场情况、救助请求等详细的信息。
5.1.4报警设备应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2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海上搜救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海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5.3遇险信息的处置
(1)在本责任区内发生海上突发事件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
(2)在本责任区外发生海上突发事件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直接向所在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
(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海上突发事件报警,要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和相关部门。
(4)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XX特别行政区水域、澳门特别行政区习惯水域和XX、金门、澎湖、马祖岛屿附近水域的,可由有关省级搜救机构按照已有搜救联络协议进行通报,无联络协议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予以联络。
(5)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通报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
有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除按本款
(2)、(3)项报告外,还应与时与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或我驻外使领馆联系,通报信息,协助救助,掌握救助进展情况,并与外交部互通信息。
(6)涉与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7)涉与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4指挥与控制
5.4.1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海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预案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4.2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和做出搜救决策。
搜救机构对遇险
信息进行分析
险情排除
其他信息来源
按规定上报险情并报告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动态
通知相应责任区搜救机构
另一搜救机构开始承担搜救指挥工作
采取应急响应行动
误报警
险情确认
是
否
信息不详
进一步查核
报警
是否在本责任区
图2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5.5紧急处置
5.5.1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1)制定应急预案。
(2)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3)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4)指定现场指挥。
(5)需航空器参加救助时,通报空管部门。
(6)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
(7)与时调整救助措施。
5.5.2搜救指令的内容
对需动用的救助力量,搜救机构应与时下达救助任务,并告知下列事项: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与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要求。
(6)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所需的信息。
图3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图
5.5.3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搜救机构应根据情况布置下列事项: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支持保障。
是
5.5.4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1)专业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向搜救机构报告。
值班计划如有调整,应提前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必须执行搜救机构的指令,并将现场和救助的进展情况按搜救机构的要求上报,同时提出建议。
(3)尽快向搜救指挥机构提供现场的有关图像、信息。
5.5.5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力量,未经搜救机构批准,不得调用承担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2)与国外搜救机构协调实施的救助行动,国外搜救力量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3)除地区间有协议的外,XX、澳门、XX地区搜救力量的协调,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
(4)搜救机构应与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海上应急反应。
(5)军队舰船、飞机与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指挥。
5.6分级响应
5.6.1分级响应的原则
按照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依次响应。
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发展时,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任何情况下,均不免除省级搜救机构对应急响应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省级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行动。
5.6.2一级响应
(1)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认为需要调集各类应急力量的应急响应时,报请国务院以与军队有关部门协调。
(2)按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相关部门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组织工作。
必要时由国务院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
(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确定需要直接组织时,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工作。
5.7海上应急反应通信
5.7.1通信方式
海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指定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
通信方式包括海上通信和公众通信网等。
5.7.2分级联系方式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收集各有关单位应急值班部门或人员的联系信息,制定《国家海上应急通信联系表》。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与其分支机构应收集当地各有关部门联系信息,制定本地区《海上应急通信分级联系表》。
5.8海上医疗援助
5.8.1医疗援助的方式
搜救机构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具备相应医疗水平的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援助任务。
被指定的医疗机构须提供:
(1)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赶赴现场执行任务。
(3)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
5.8.2医疗援助的实施
(1)由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2)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可对下一级海上搜救机构的医疗援助进行指导,协调相应的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援助行动。
(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省级海上医疗援助工作进行指导。
应省级海上搜救机构的请求,可协调其他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提供支援。
必要时,可与卫生部指定的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海上医疗援助行动。
5.9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应急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应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可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5.10遇险旅客与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组织做好遇险旅客与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与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与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对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措施;对可能影响船舶、设施与人员安全的防护、疏散做出安排。
可能涉与陆上人员安全的,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10.3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落实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和人员安置工作,并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指挥。
5.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1社会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救援行动,发布社会动员令。
5.11.2社会动员时海上搜救机构的行动
(1)指导社会力量,携带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2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2.1目的
跟踪进展情况,对措施进行分析、评价,与时调整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2.2方式
海上搜救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组织、实施中,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12.3内容
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对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5.13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海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行动:
(1)遇险人员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失踪者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应急反应已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险情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没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14信息发布
5.14.1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司长或交通部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发布信息,必要时可授权下级海上搜救机构发布本责任区内的信息。
(2)信息发布要与时、主动、客观、准确。
5.14.2信息发布内容
(1)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工作人员、旅客和货物情况。
(3)救助情况。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其他情况。
5.14.3信息发布方式
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
(1)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2)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3)开通热线,设立公开。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负责遣返。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6.2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保险
6.3.1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3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与时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4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1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搜救效果的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调查的原则。
(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省级海上搜救机构负责重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特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
(3)负责搜救效果调查的机构提出调查报告,并送上一级机构审核;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提出的调查报告,送交通部审核。
(4)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4.2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
(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险情应急工作的总结;省级海上搜救机构负责重大险情应急工作的总结;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特大险情应急工作的总结。
(3)应急经验总结由海上搜救机构按各自职责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
提供专用线路和备用线路,并制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
(1)优先安排、指配线路和频段,确保通信不受干扰。
(2)提供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3)进行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保养。
(4)与时调整、更新通信设备,确保与国际、国内的通信畅通。
7.1.3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海上搜救机构要按本预案5.7.2建立并按5.7.1所述应急联络方式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
有关部门要提供保障,保证通信畅通。
7.2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收集本地区情况信息。
(2)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情况信息。
7.2.2交通运输保障
(1)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与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与其分支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与时到位。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与其分支机构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医疗保障
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2.4治安保障
(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公安部门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
7.2.5资金保障
(1)各级财政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合理承担应急保障资金。
(2)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2.6社会动员保障
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7.3宣传、培训与演习
7.3.1公众信息交流
(1)海上搜救机构组织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海上搜救机构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3.2培训
(1)海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培训,掌握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应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3)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演习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组织如下海上搜救演习:
(1)每2年组织一次综合演习。
不定期与周边国家、地区海上搜救机构举办联合演习。
(2)每年举行一次海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习,并将海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
(3)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参加的应急通信演习。
7.4监督检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由交通部监督检查。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与分支机构的预案启动后,由上级海上搜救机构或所在地政府负责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与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一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预案的编制、批准
(1)交通部负责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改工作,应急预案正文经征求国务院、军队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2)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与其分支机构编制海上应急反应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省级海上应急反应预案应与时报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做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与其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本预案对其要求的职责内容,并征求相应搜救机构的意见。
(4)专业搜救力量制定的预案应报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应接受应急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8.2.2评审
随着应急反应相关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与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按有关程序与时进行评审、修改与更新。
8.2.3备案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与分支机构制定的海上应急反应预案报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备案。
8.3国际协作
(1)收到周边国家或地区请求对在其搜救责任区开展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给予救援时,视情提供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的援助。
(2)在其他国家的救助机构提出外籍船舶或航空器为搜寻救助海难人员的目的进入或越过我国领海或领空的申请时,要与时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并将是否准许情况回复给提出请求的搜救机构。
(3)与周边国家共同搜救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需协调有关国家派出搜救力量,提供必要的援助。
(4)与周边国家搜救机构一起做出搜救合作和协调的行动计划和安排。
(5)我国救助力量需进入或越过其他国家领海或领空,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海上搜救机构联系。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8.4.1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
8.4.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8.4.3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报交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8.4.4对积极参加海上搜救的船舶,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8.4.5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海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解释部门
本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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