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平时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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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平时作业
《法学概论》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
法律:
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法律则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历史类型:
是按照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进行的分类。
法的创制:
也称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是法的实现的另一种形式。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法律制裁: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于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国家保证法的实施的重要形式。
法律解释:
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作必要说明。
狭义的法律解释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法律解释。
违法:
是指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公民或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
法律渊源:
作为法理学的专门术语,“法律渊源”通常指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律关系:
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汇编:
又称法规编纂,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汇编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最常见的形式,它不仅可以为人们查阅法律法规提供便利,而且往往是法典纂的必要准备。
法典编纂:
也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权利:
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可从事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或其他公民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
义务:
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行为:
简称“法律行为”。
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人:
法人是民法中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是为法律所拟制人。
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并排队他人干涉的权利。
它是民法中最基本的一种财产权,反映了财产以及对财产的支配关系。
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债权:
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为实现自己一定利益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诉讼时效:
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即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益不再予以保护)的制度。
遗嘱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遗产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
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垄断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刑罚: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强制措施。
共同犯罪:
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数罪并罚: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一人所犯的数个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犯罪构成:
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
犯罪构成的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
民事诉讼:
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制度。
刑事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行政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诉讼参加人:
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加到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和类似诉讼当事人地位的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证据:
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行政法制监督:
是现代国家关于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驶职权,履行职责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依法实行的监督制度,是行政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的保障环节。
知识产权:
是指基于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照法律所产生的权利,或者说是指法律赋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对其特定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
即商品的标记,俗称“牌子”,是附置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将一生产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
商标权:
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经济法:
经济法是20世纪兴起并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它是国家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参与和管理的产物。
上市公司:
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发盘,出价或报价等。
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二、简答题
1、法的本质、特征、作用及分类
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量作为最后保证手段的法律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之内具有普遍的约束性(5)法有严格程序规定,具有程序性。
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公法和私法、国内法和国际法。
2、法律解释按不同标准可分为哪些种类
(1)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2)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3)根据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3、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及遵循的基本原则。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基本原则:
①司法公正和效率。
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试述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的分类
法律责任分为:
根据责任的内容不同可以分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根据责任的程序不同,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根据责任的人数不同,可以分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根据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最常用的分类标准,是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分刑事责任、民现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法律制裁分为:
(1)刑事制裁,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反刑法的犯罪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刑罚措施。
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2)民事制裁,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3)行政制裁,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4)违宪制裁,指对违宪行为实施的一种国家强制性惩罚措施。
5、试述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分类。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对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分类。
凡是采用相同的方法来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主要法律部门有:
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议论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婚姻法、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
6、试述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有不同的层次,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等等。
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
这是由我国国家和法律的本质决定的。
同时,改革开放后英美法律文化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而且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之间地理,文化差异较大,国情比较复杂,这使得当代中国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渊源。
7、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
包括主体、客体和以权利和义务为主的内容。
8、宪法的特征
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法;
(2)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9、试述建国后我国宪法的发展阶段
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且有很多错误和缺陷的宪法;1978年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仍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因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1982年宪法曾经过三次修正。
10、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1)选举权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差额选举原则;(5)无记名投票原则。
11、试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及职权
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
职权:
第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第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第四,最高监督权。
第五,决定国家生活中重大问题的职权。
第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大对其的监督。
职权:
第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及立法权。
第二,解释法律。
第三,监督权。
第四,任免权。
第五,对国家生活的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还行使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12、试述我国的国体政体是什么。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3、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
①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基本原则:
①民事主题地位平等原则,②民事权益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③意思自治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
14、试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被撤销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
①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行为,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法继承其财产的公民和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的,因予适当补偿。
③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可以不予返还。
④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⑤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⑥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15、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③不能违法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6、试述代理权行使过程中的几种特殊情况及其法律规定。
准则:
①代理人的代理活动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一定的意思表示;③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须尽职尽责,履行同管理自己事务同等的注意义务。
限制:
①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②无权代理之禁止。
17、简述债发生的根据。
现代民法中债的概念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都有债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对债作了如下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发生是指在某种法律事实出现时,在特定人之间,产生一方取得债权、一方承认债务的结果,能够发生债的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发生原因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根据债发生的根据,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18、试述人身权的特征
特征:
①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②人身权与公民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权与公民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不可分离性。
③人身权是绝对权。
人身权是绝对权利,具有排他性,其法律效力及于任何人。
19、试述人格权具体表现为哪些权利
人格权包括:
①生命权。
②健康权。
③姓名权和名称权④肖像权。
⑤名誉权。
⑥荣誉权。
⑦隐私权。
20、试述诉讼时效的特征及种类
特征:
①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未在时效期限届满前行使其法定权利为前提;②诉讼时效届满只是丧失权利认定胜诉权,并不消灭其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依然可以受领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③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种类:
①普通诉讼时效。
也被称为一般诉讼时效,是由民法统一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效。
②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短期时效和其他单行法规定的时效期间,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21、无效婚姻的种类。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22、简述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1、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人有: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和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在这里,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心的继父母;子女包括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3、试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指:
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所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内容的、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前人人平等原则。
24、试述刑法溯及力的几种主要原则及我国的规定。
刑法的溯及力主要有四种原则:
第一、从旧原则。
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第二、从新原则。
即按照新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第三、从新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按照旧法处理。
第四、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按照新法处理。
内容:
一、是它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未决案,即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包括正处于上诉期内的案件,但是再审的案件必须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二是如果新旧《刑法》的规定完全相同,适用旧法,即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
三是犯罪行为由新《刑法》生效以前继续到生效以后的,适用新法。
四是犯罪行为由新《刑法》生效以前连续到新《刑法》生效以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
25、试述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形成要件。
特征:
就是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犯罪行为对个人、社会或者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或可能造成实际损害。
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26、试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是指“不满14周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还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以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7、试述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区别主要有:
①时间条件不同②原因条件不同。
③处罚不同。
28、试述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主犯刑事责任:
采取整体责任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从犯刑事责任: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刑事责任:
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刑事责任:
(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实践证明,教唆犯一般按照主犯处罚;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29、试述我国的刑法体系的设置及对死刑主体的限制规定。
刑罚的体系: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我国的刑罚体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死刑主体的限制是: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0、试述数罪并罚的具体应用
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三种:
其一是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初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
其二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首先把数罪所判处直接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合并,然后将罪犯原先一个判决的刑期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从合并决定的刑期中扣除,这种情况的并罚称为“先并后减”。
其三是对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有新罪的数罪并罚。
对于这种情况是将原判决刑罚剩余的刑期与新罪所判刑期合并,也就是说,将原判决的刑期先减去已执行的刑期,然后把剩余的刑期与新罪所判刑期合并。
这种情况的并罚称为“先减后并”。
31、试述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的分类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将各种犯罪分为十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32、试述一般渎职罪及其犯罪构成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活动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碍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活动。
渎职罪的犯罪构成是:
主体基本都是特殊主体,只是很少一部分为一般主体。
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人民利益。
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33、简述民事诉讼的管辖及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民事诉讼的管辖,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3.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4.使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分工合理;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6.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另外还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之分。
证据有:
(一)书证;
(二)物证;(三)试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34、试述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及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可分: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审判管辖可分:
(一)级别管辖;
(二)地区管辖;(三)专门管辖。
刑事证据的种类有: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试听资料。
35、试述我国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首次审判的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庭前审查;
(2)开庭前的准备:
(3)法庭审判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自诉案件的范围 a告诉你才成立的案件,共有以下四种:
①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③虐待罪;④侵占罪。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①可以调解结案;②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撤诉;
③被告人可以反驳。
36、试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一)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四)审判公开;(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六)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七)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八)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九)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十)实行刑事司法协助。
37、试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及举证责任制度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二)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三)被告负主要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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