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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说,劳动关系的具体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介绍。
劳动关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其中:
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无效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定义:
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得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
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的变更:
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的终止的定义:
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
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劳动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集体合同的定义: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内容:
1、劳动条件标准规范部分。
2、过渡性规定。
3、集体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
集体合同生效: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劳动合同文本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生效。
集体合同争议:
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商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争议的定义:
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行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放声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劳动仲裁委员会3、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1、职工代表2、用人单位代表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人民法院:
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
[2]
实质
一、劳动是一种结合关系
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
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二、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
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
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三、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
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
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劳动合同无效的问题
劳动合同的整体无效将导致劳动关系无所依附,从而进一步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复存在。
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存续。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整体无效后,劳动关系依然可以存在并且相伴随的各类劳动保险依然有效。
此种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很难自圆其说。
实际上法律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就毫无意义。
[3]
编辑本段构成要求
主体
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
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
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要包括物和行为。
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行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
内容
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编辑本段不同模式
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劳资关系
(一)劳资协议自治式的劳资关系模式(以德国和北欧国家为代表)
(二)家族式劳资关系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三)自由多元化的劳资关系模式(以加拿大、美国为代表)
二、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劳动关系
三、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关系
编辑本段国外调整机制
一、三方性原则——调整产业关系的重要机制
二、劳动立法——产业关系的基本规范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解决劳资纠纷的司法程序
四、劳动监察——产业关系中的监督机制
五、集体谈判制度——处理劳资关系的主要手段和方式
六、工业民主——缓和劳资矛盾的新途径
编辑本段法律特征
《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编辑本段解除情形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
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
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图)个别劳动关系
过失性、非过失辞退
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
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裁员和辞职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事实劳动关系将退出历史
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编辑本段与其他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
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
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
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3、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
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关系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3、隶属关系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
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
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4、承担义务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
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管理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
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
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编辑本段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复杂性
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
2、特殊性
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
3、合法性
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
4、隐匿性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4]
编辑本段相关专业
劳动关系专业介绍
本专业是适应中国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备劳动关系方面的理论、知识和能力,掌握协调处理劳动事务的现代组织手段和科学技术方法,能够在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研究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中从事劳动关系处理实务以及理论政策研究,并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
通过学习,可以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掌握劳动关系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劳动关系方面的学习和研究、分析方法,了解国内外劳动关系的发展动态,具备进一步深入研究劳 动关系的基本能力;
3、了解有关劳动关系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通过劳动关系工作实践和研究影响劳工政策的价值取向的基本能力;
4、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人际沟通、组织协调的基本能力;
5、具有独立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处理的能力,兼备理论基础与实务能力;
6、注重实践和实验教学,培养学生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实务能力;
7、了解本学科理论的前沿和动态,具有在科研部门、政策研究部门从事劳动关系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在国内,开设劳动关系本科专业的学校只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005年开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开设)、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2009年开设)、[5]山东工商学院(2009年开设)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开设)。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主要课程:
劳动关系学、中外工人概况、工人运动史、集体谈判制度、职工民主管理与社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政策、劳动心理学、社会保障概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学原理、劳动经济学、统计学原理、社会学概论、劳动社会学、劳动法学、组织行为学、经济法概论等。
就业方向:
政府机构、工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岗位,企事业工会;就业服务机构的咨询、辅导、培训人员;劳动执法监察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及劳动司法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企业管理顾问公司、咨询公司、民办非企业机构研究、认证、监察、培训、咨询人员;街道及社区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工作人员。
相近专业:
行政管理(110301)、公共事业管理(110302)、劳动与社会保障(110303*)、公共关系学(110305)、公共政策学(110307W)、公共管理(110309W)等。
劳动关系专业硕士介绍
劳动关系专业是市场经济下的一个理论性和实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
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专业是一个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功能的专业。
这一专业对于国家层面的劳动政策的制定以及企业层面的劳动关系的操作管理,都有着直接的作用。
劳动关系专业在发达国家已经是一个成熟的学科,在我国则是一个刚刚兴起的新兴学科。
目前我国的劳动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已经成为企业和社会稳定发展的中心问题,企业和社会急需大批的劳动关系专门,为适应这一社会需要,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开设了的劳动关系硕士专业。
这是国内普通高等教育中第一个也是目前国内惟一的劳动关系专业硕士点。
该专业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新兴学科,劳动经济学、劳动法学、劳动社会学、人力资源管理等学科内容,融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同类职能,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培养专门处理劳动关系的应用型人才。
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为适应我国社会主劳动关系调整和管理的需要,训练和培养具有国际性特点的劳动关系专业人才,为各级政府机关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公共事业单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及科研机构和大中专院校,培养具有坚实的理论训练并具有较强的处理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型应用型的劳动关系领域的高级专业人才。
劳动关系专业的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关系理论、国际劳动关系比较研究、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等。
主要专业课程包括:
劳动关系理论、劳动法、比较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劳工政策、工会研究、中外劳工运动史、劳动工资与分配、劳动就业与培训、产业民主与职工参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国际劳工标准等。
目前的该院的劳动关系专业,由我国著名劳动关系专家常凯教授领衔,并集中了一批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劳动关系学者,主要有曾湘泉教授、程延园教授、彭光华副教授、李丽林副教授、杨伟国副教授、易定红副教授等。
除劳动关系专业的教师以外,劳动人事学院还具有国内最有影响力的劳动经济专业、社会保障专业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一批著名学者,这些学者都是劳动关系专业相关课程的教师。
为加强和促进劳动关系专业的教学和科研,人大并于2004年在原有的劳动经济和劳动关系研究所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了由常凯教授任所长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
2005年,以劳动关系研究所为主要科研教学力量,劳动人事学院业已形成包括本科、硕士以及博士方向在内的劳动关系学位教育体系。
劳动关系研究所并与国际上一些设有劳动关系专业的著名院校,如英国华威大学、伦敦经济学院、剑桥大学、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德国卡塞尔大学、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美国康奈尔大学、美国哈佛大学、日本东京大学、日本九州大学等,有着直接的学术合作。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自上个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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