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雇佣条例及其实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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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雇佣条例及其实践
梁宝霖
香港社会保障学会会长
香港的人口数很少,只有750万,但是打工仔差不多有一半。
劳动人口是很重要一部分。
l 失业人口大概13万,但这是官方的表面数字,跟内地一样,很多妇女没有工作,不算是失业者,所以说官方的统计有很大的问题。
还有香港称为非充分就业的情况,就是每个礼拜工作一段时间就算是就业,所以我们称为:
非充分就业,这样的人是很多很多的。
l 香港的人均GDP是23万美元,每个月相当于两万元,但是大部分香港的人挣不到这样多的钱。
香港的中位工资是1万/月,平均工资是1.6万/月,很多打零工的年轻人,像在7-Eleven工作的这些打工仔的工资,只有7000元/月,甚至6000元/月都有。
香港与内地一样,贫富差距是很厉害的。
所以人均GDP$233,000这个数字是假的,李嘉诚这样的有钱人每分钟都不只23万。
就业贫穷约32万户大概是13.8%。
l 我们说就业贫穷,都是些官方数据。
贫困工资香港没有这方面的统计,也不愿有这方面的统计。
为什么呢?
因为我们有这个定义之后,政府要给他们补贴,贫穷线下的人口,政府要帮他们,这样政府就害怕了,花在穷人身上的钱很多,所以官方的贫穷线不一样,是很低很低很低的,约6000多元/月。
国际劳工标准是贫困工资一般是7、8千元/月。
这个标准之下的政府要补贴他们。
8千/月在香港不能养活一家四口,所以一般的家庭一般都是有两个工作人员,夫妻俩人都工作才能负担两个孩子。
l 政府统计的综援282,932案,大部分都是老人家。
70岁的老人就能拿到综援金,大概是2000元/月。
收入低、家庭人数多的也能拿到综援金,内地称作社会救助。
现在的问题是金融危机来了,这个数目明年可能会增加,这是个很大的危险。
l 拿伤残津贴的工伤事故的有124,527案。
老人金和伤残金是没有经济审查的,比如说断了手后,即使有100万在银行,也可以拿伤残津贴。
但是综援金是要经济审查的。
l 工伤事故43,979人,这与以前不同。
以前香港工业发展的时候,有很多工伤事故,现在香港工业转型后多是第三产业,第三产业是不常见工伤事故的,像从事IT叶的人可能腰酸背痛多,但是这一类算不算是工伤事故是很难判定的。
然而断手断脚是很容易被认定为工伤事故的。
l 香港有工会755个,会员是70万人,参加工会的人是21%,在亚洲地区比较来看是很高的。
但是大部分是公务人员,固定工作人员。
所以工会比较强。
但是非充分就业,像7-Eleven、便利店、家庭工人都很少参加。
所以弱势群体很少有保障,没有工会一类的socialpolitic帮他们。
强势的打工仔、打工妹有工会帮他们。
l 去年劳资纠纷有124宗,劳动争议有21,649宗,罢工有3宗。
其中建筑工人罢工36天。
l 《国际劳工公约》香港有41条,内地25条。
在一国两制下,香港不一定要和内地一样,香港有自主的权利通过不同的公约。
最低社会保障等重要的都没有通过。
表面看,香港通过的条数比内地多,但是质量的比较还没有明确的结论。
香港是继承的英国的法律制度,和内地不一样。
香港是commanlaw,内地称作普通法,内地是成文法,跟德国日本相似。
全部英国的殖民地,像香港、印度、新加坡、斯里兰卡全部是大同小异的劳动法,因为他们是同一个宗主国。
很多条文都是从英国抄来的。
因为以前殖民地时期,英国要求每个殖民地都要有劳动法,且要与宗主国一样。
以前有《MasterandServantsAct》,这个名称就不大好听,《主雇条例》。
当时工人打工时,没有通知老板自己走了,是触犯刑事法律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这跟英国是一样的,以前是古老的劳工关系,工人被视为低一等的,是很不平等的。
但是香港与内地一样,内地1995年有劳动法。
香港67、68年才讨论用现代化的管理,因为《MasterandServantsAct》是很古老的,是维多利亚时代的管理劳动关系的想法。
香港68年的《劳动条例》,等同于内地的《劳动法》。
内因是:
1967年有个暴动,要求公共事业收费降价。
1968年有个更大的波动,主要是劳资纠纷,因为没有法规管理这些问题,后来政府就请英国来的专家研究这个问题,出了一本灰皮书,建议香港改善社会保障、改善劳动关系,要搞劳动条例。
为了安抚劳动者这个重要的不稳定因素,立法局答应通过33条劳动法规。
虽然经过很多波折、辩论、不同看法,但是最后差不多全通过了。
另外,当时全世界不单是香港都有声音要求改动劳动法、社会法。
香港参加国家劳动组织的,官员每年去日内瓦参加会议时都被指责,很是丢人。
当时香港工业刚开始发展,和内地现在一样,抢去了欧洲工人的工作。
英国当时执政党是工党,比保守党更注重关心劳动者,希望殖民地都有好的社会保障。
在内外因素的推动下,香港才有了这个大的改动。
1.合约、2.工资、3.休息、假期4.津貼、5.解僱,最先规定的有这5类。
这是最基本的保障。
后来又发展了。
又加上其它的,如长服金等。
当时通过的是框架式的。
所以我们谈劳动法,第一个问题是:
谁受保障,谁不受保障。
打工仔有很多种打工仔,香港有个概念跟国内不一样,我们叫雇佣关系,内地叫事实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即老板和工人的关系,内地说用人单位,香港没有这个概念。
用人单位的范围窄。
香港是很广泛的。
香港的连续性合约,4个星期,每个星期最低工作18小时,否则不在《雇用条例》保障之内。
以前还有个蓝白领的问题,主要通过劳动法保障蓝领的工人。
因为假设白领的谈判能力是很好的。
所以以前很多条例法规都是保护蓝领工人。
现在则是都受保护,主要都是打工仔,都有雇佣关系。
长期服务金,这个是80年代左右的。
老板炒工人鱿鱼,解除劳动关系,是很简单的。
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就行。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的话,甚至于7天提前通知就能解除劳动关系。
所以很多工人很不满意,工人工作了十年,七天就能让他滚蛋。
1970年代,很多工厂倒闭,工龄长的工人很不满意,就有了遣散费。
遣散费相当于内地的经济补偿金,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领取:
1、停业或者打算停业而解雇工人;2、对某类工作岗位的需求减少而解雇工人;3、在连续4星期的期间内停工超过二分之一;或者在连续26星期内,停工超过三分之一;4、因工作场所搬迁而解雇工人或对工人构成严重困苦。
连续工作满24个月后,遇到上述情形,工人都可以申请遣散费。
但是工人仍然不满意,因为解雇不一定是裁员,还有其他原因。
老板可以炒鱿鱼,而避免支付遣散费。
工人很不满意,所以有了长期服务金制度,公司没有减人、裁员,也要付同样的赔偿。
香港称为UnfairDismissal,不公平解雇。
长期服务金和遣散费的计算方式是一样的,每年可以拿三分之二的月薪,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的工资。
还有强积金,雇主及雇员各按雇员每月收入的百分之五缴纳。
这些是70年代加上去的,工人多了一些保障。
还有就是反歧视,不能超炒怀孕女性的鱿鱼。
工伤事故的人,不能炒鱿鱼。
在香港老板总有办法解雇工人,只要给合理的赔偿就可以。
跟国内的国营企业不一样。
香港政府说香港的劳动法不低于相同发达程度的国家。
另外一个是工业转型,以前是低就业。
当时的劳动法主要是因为蓝领白领的问题,现在都没有了。
因此劳动法规应该与时俱进。
还有就是内地开放了,假如明天10万香港来内地工作,一个星期后回去。
那这些人是适用香港的劳动法还是内地的劳动法?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劳动合同,如果他们签了一个劳动合同,说明如果出现劳资纠纷由香港的法院管辖,则香港法庭可以处理这个劳动纠纷。
但是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这样明文约定,就麻烦了。
工资,是港币的工资呢,还是人民币的工资呢?
如果一个星期,两天在内地工作、四天在香港工作,应该怎么算呢?
这些问题,法律规定都很不清楚。
但是现在香港和内地已经联系很紧密了,所以我建议两地应该对劳动法协调,以解决这类问题。
同样的,内地人来香港工作,如果遇到纠纷,去找香港的法庭还是内地的法庭,也是这个问题。
派遣劳动现在很普遍。
我是个中介公司,派一个人来人民大学工作,拿这个人是人民大学的还是中介公司的?
很多时候是说不清楚地,内地现在由劳动合同法,明确说明了这个问题,但是香港还没有规定。
应该有相应的条例来规定,因为这一类的工人是很多的。
香港没有对集体关系的规定,法规都是讲老板和个人的关系。
工伤保险,如果香港工人在内地如何赔,在香港一条命100万,在内地3、4十万块。
社会保障,内地的社会保障系统和香港不一样,香港没有社会保险。
工业安全,这些法规里面没有说。
香港的雇佣条例没有谈集体合同关系,没有谈社会保障,没有谈工业安全。
内地的劳动法,有些条文就是谈集体合同,社会保险社会保障问题的。
所以香港的雇佣条例没有发展,只有处理雇佣调理下的个人关系,没有处理其他方面。
最低工资问题,内地有说明,香港没有说明。
这些就是我对雇佣条例的批评。
与内地的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 对象,内地有用人单位,香港没有这个概念
► 工会角色,内地工会的角色比较明显,香港的雇佣条例只有一条说保护工会的个人,没有说明工会的权利,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等等
► 劳动合同香港的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的,没有标准的版本,只有个建议的范本。
双方签订的合同,里面的条文不能低于劳动法的标准
► 竞业限制内地的劳动合同法有这个方面的规定。
香港是commanlaw,用另外的条文处理。
雇佣条例没有提到这个。
► 裁员这个前面已经说过。
► 劳务派遣内地的劳动合同法有这个方面的规定,规定中介公司怎样做怎么样做。
香港规定的不清楚。
► 无定期合同香港是连续性合同来代替内地的无定期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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