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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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长规发〔2011〕47号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前置审查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以控规修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为主,审查的主要结论为是否同意控规修改进入市城乡规划局控规修改技术论证和控规修改程序。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受理(0.5个工作日)控规修改建议后,送市城乡规划局总工室初审。
经市城乡规划局总工室主任(0.5个工作日)交经办人初审(8个工作日),由经办人填写“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内审意见表”,经处长审查(2个工作日),总规划师审查(2个工作日)后报市规委办主任审定是否报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审查。
第四条经办人根据“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内审意见表”领导批示意见,对同意报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的,填写“召开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申请表”,连同“控规修改内审意见表”、“控规修改建议书”及“控规修改方案”等有关材料交市规委办;对根据《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可不组织前置审查会的,填写“控规修改前置审查报市审意见表”,经市规委办主任审定后报市政府。
第五条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
会议由市规委办主任主持,如主任因事不能主持,应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六条参加会议的代表不得少于21人,其中公众代表不得少于9人,专家代表不得少于7人,规委主要成员单位代表不得少于5人。
第七条会议期间,具有表决权的代表应将通讯工具送交规委办工作人员统一保管至会议结束。
会议主持人可视审议议题的具体情况,邀请住建部驻长沙规划督察员、市政协民主监督小组、市城乡规划监督员、市监察局、市城乡规划局、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或相关规委会成员单位、控规修改建议人、相关利害关系人以及新闻媒体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说明情况或陈述观点并回答提问,会议进行最后的表决时,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第八条会议的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作出表决,规委办工作人员当场统计票数,与会代表人数在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表示同意的方可进入控规修改程序办理。
第九条会议程序
(一)市规委办根据市城乡规划局提交的“召开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申请表”,将相关材料和议题报送市规委办主任审定同意后确定会议具体日程安排。
(二)市规委办将会议日程通知控规修改建议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和会议议题在网上发布。
(三)根据控规修改项目涉及的内容和专业确定参会的规委主要成员单位、专家及公众代表。
规委会成员单位代表由规委办公室确定。
专家代表在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公众代表在公众代表库中随机抽取,同一个单位参会代表不得超过两人,与建议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代表。
(四)会议主持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人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
到会人数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方可召开会议。
(五)与会代表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提出书面审议意见,填写表决意见表,并明确表态为同意修改或不同意修改或弃权。
(六)市规委办工作人员根据主持人总结和投票结果形成会议纪要,报市规委办主任签发。
(八)市规委办工作人员根据会议纪要填写“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意见表”,连同审查会会议纪要交市城乡规划局经办人。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局经办人根据会议纪要和“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意见表”,对于前置审查会不同意修改的,填写“控规修改建议反馈意见单”(2个工作日),交窗口出窗;对于前置审查会同意修改的,填写“控规修改论证通知单”(2个工作日),交窗口出窗。
第十一条勘误类控规修改和备案类项目不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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