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融信托工行财产收益权信托资金保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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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融信托工行财产收益权信托资金保管协议
资金保管协议
(编号:
【】)
信托受托人(甲方):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洋
住所: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保管银行(乙方):
【】
负责人:
【】
住所: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鉴于:
甲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设立信托,为保护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甲方委托乙方作信托财产保管人,依据本协议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
第一节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1信托合同:
指编号为【】的《【××财产收益权】信托合同》。
一.2信托投资协议:
指编号为【】的《【××财产收益权】信托投资协议》。
一.3信托/本信托:
指甲方依据信托合同设立的【××财产收益权】信托。
一.4投资资金/信托资金:
指信托成立日,投资人投资于信托合同的资金。
一.5委托人:
指信托合同中指定的委托人。
一.6受托人:
指信托合同中指定的受托人,即本协议甲方。
一.7保管人:
指【资金保管银行】,即本协议乙方。
一.8受益人:
指信托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一.9信托文件:
指信托合同、信托投资协议以及甲方管理运用投资资金所形成的相关协议和文件。
一.10信托期限:
指信托合同中所约定的信托期限。
一.11信托财产:
指甲方管理、运用和处分【××财产收益权】而形成的全部财产。
一.12保管账户:
指甲方作为信托受托人,在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投资资金并进行投资资金收付的银行结算账户,即投资资金专户。
第二节保管财产
二.1信托保管财产是指甲方交由乙方保管的投资资金以及信托有效期及清算期内甲方对投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所得的并存放于保管账户的现金资产。
二.2除信托财产外,甲方应将与信托财产相关文件资料的一并交由乙方进行保管。
相关文件资料是指按本协议之约定,甲方交由乙方保管的有关甲方对投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所形成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账户的开户资料、信托文件、权益证明文件等。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以上文件资料若为样本或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甲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甲方对以上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3受益人将投资资金划至保管账户,甲方向乙方发出资金移交清单(格式见附件一),列明交付乙方保管的投资资金金额和相关文件资料,乙方确认保管账户余额与通知所载余额无误后在甲方书面通知上盖章确认并传真至甲方,视为保管的投资资金交付完成。
第三节保管期限
三.1保管起始日为投资资金交付完成日,保管终止日为下述日期先到之日:
信托终止并完成清算;
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乙方通知甲方终止保管之日;
在未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终止保管,并由乙方将保管账户资金余额划入接替乙方的保管人的保管账户之日。
三.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终止履行保管职责的,乙方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乙方应当给予甲方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时间以确定接替的保管人,在此期间内一旦确定接替保管人,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将保管账户资金余额划入开立于接替保管人的保管账户。
第四节保管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投资资金保管费用。
保管费按投资资金【0.03%】的年费率计收,计算公式为:
各期保管费=投资资金余额×【0.03%】×投资资金的实际投资天数/360。
上述计算公式中,首次投资资金的实际投资天数是指自信托成立日(包括该日)至信托期限内第一个季度末月21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天数;其余投资资金的实际投资天数为前一个季度末月21日(包括该日)至本季度末月21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天数;最后一次投资资金的实际投资天数是指自前一个季度末月21日(包括该日)至投资资金到期日(不包括该日)的期间天数。
由甲方在信托利益分配日向乙方支付。
第五节保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五.1甲方为本信托在乙方开立保管账户。
本信托的一切资金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支付信托费用、支付受益人信托利益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保管账户内的资金按同期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计息。
五.2保管账户仅限于本信托使用和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该账户内资金划拨的主要收款账户如本协议附件二所示。
保管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现、不得通兑。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五.3保管账户的预留印章类型和保管遵照以下第5.3.2种方式:
保管账户预留甲方公章或财务章和甲方负责人名章,预留印章由乙方保管;
保管账户预留甲方公章或财务章和乙方保管业务负责人名章,甲方公章或财务章由甲方保管,乙方人名章由乙方保管。
五.4在保管期限内,甲方如果变更或撤销保管账户的预留印章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交新的有效的预留印章。
第六节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六.1甲方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信托成立日前向乙方提供“划款指令授权书”(见附件三),包括指令发送人员名单、权限、签字样本以及划款指令的预留印章。
“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并审查后签收确认,该指令自乙方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若对“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名单的修改、权限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该变更应在乙方签收确认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方可生效。
划款指令授权书应以原件形式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送达乙方。
六.2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格式见附件四)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本信托保管账户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
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用途、支付时间、支付金额以及收、付款账户等,加盖与预留印章相符的印章,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将划款指令传真至乙方。
甲方保留划款指令正本,乙方保留划款指令正本传真件。
划款指令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的内容为准。
乙方指定专人负责划款指令及相关证明文件的接收,确保划款指令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甲乙双方须事先制作划款指令发送和接收业务联系表(见附件五)。
指令发送人员和业务联系表相关信息如有任何变化,发生变化一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乙方收到划款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章和签名,如有疑问,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核实。
乙方根据划款指令、本协议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监督和审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划款。
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背本协议和相关信托文件的约定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执行划款指令以保管账户内实际可用信托财产为限,若保管账户内资金不足支付,乙方应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保管账户资金划款以转账方式进行。
乙方在划款指令执行完毕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划款指令上加盖印章,在一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划款当日)将划款指令传真至甲方。
甲方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乙方收到划款指令的时间与划款指令中要求的到账时间之间小于两个小时的,乙方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保证资金划拨成功,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节保管账户的资金划拨
七.1保管账户资金的用途
保管账户资金用于向委托人指定账户划拨投资资金、向受益人账户划拨信托利益并在终止清算后向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支付信托费用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用途。
七.2保管账户资金汇划方式
本协议项下资金汇划方式为第(3)种方式:
(1)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本协议项下投资资金汇划方式为柜台处理方式,本信托保管账户不能开立证书版网上银行。
(2)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本协议项下资金汇划常规方式为网上银行,在网银系统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柜台处理为应急方式。
(3)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本协议项下资金汇划常规方式为托管业务系统处理方式。
此方式适用于在乙方总部运营的信托。
若采用本条约定的网上银行方式汇划资金:
(1)甲方应选择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组合授权模式,以甲方名义申请3枚网上银行客户证书(USBKey),作为资金划拨权限卡。
该卡甲方持有1枚,乙方持有2枚。
信托保管账户信息通过乙方技术手段下挂在上述3枚权限卡内,由此3枚权限卡进行管理。
(2)各权限卡的角色与功能如下:
甲方持有的1枚权限卡具有查询保管账户余额和提交资金划拨指令的功能。
乙方持有的1枚权限卡具有查询保管账户余额和复核资金划拨指令的功能,另1枚具有查询保管账户余额和审批甲方发起资金划拨指令的功能,经该卡确认的甲方资金划拨指令将立即进入资金调拨处理。
(3)在网上银行资金划拨过程中,对上述各角色权限卡的操作缺一不可,且工行网上银行系统只能认同按照提交、复核、审批三级组合授权流程处理的资金划拨指令。
(4)开通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后,常规情况下本业务均通过网上银行方式划款。
在网银系统发生故障的应急情况下,柜台应急模式将根据乙方会计结算管理制度及本协议相关约定采用柜台应急模式处理资金汇划,具体操作方式:
甲方出具《应急划款指令》并加盖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时预留的印鉴,甲方将《应急划款指令》传真至乙方指定人员,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根据甲方《应急划款指令》传真件进行资金调拨。
若采用本条约定的托管业务系统处理方式汇划资金,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划款指令、本协议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和监督,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托管业务清算子系统划出款项。
七.3保管账户向信托合同委托人指定账户的资金划拨
甲方应按照信托合同、信托投资协议和本协议的约定,将划款指令传真至乙方。
乙方指定专人负责划款指令及相关证明文件的接收,乙方根据《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附件七,下称《监督表》)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的要求将资金转账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七.4支付信托费用
甲方在支付信托费用时应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并注明费用的类型,乙方根据《监督表》审核支付费用的类型是否在规定的信托费用范围之内,同时按照规定的费用计算标准审核费用金额是否准确。
审核无误后将费用从保管账户支付至划款指令指定的账户。
七.5支付信托利益
甲方在信托文件规定的时间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时,应向乙方提交以下资料,乙方根据本协议审核无误后,将信托利益从保管账户支付至受益人的银行账户:
划款指令:
载明分配信托财产的总金额;
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加盖公章或授权印章,并载明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方法。
第八节监督职责
八.1甲方和乙方共同商定《监督表》,作为乙方实施监督职能的基本依据。
八.2保管账户资金投资范围的监督
本信托资金的投资用途仅限于投资编号为【】的《【××财产收益权】信托合同》中所指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期间闲置的投资资金不得进行信托文件约定形式以外的投资。
乙方有义务督促甲方及时改正其违反协议约定的投资行为,若甲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以纠正的,乙方可直接向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和当地银行监管部门报告。
八.3保管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甲方在将本投资资金用于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时,需向乙方出具划款指令,同时向乙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若为复印件需加盖甲方公章),乙方验证无误后予以执行。
八.4投资资金回收情况的监督
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监督本投资资金回收情况。
本信托财产收入未按信托合同约定按时到达保管账户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催收。
甲方应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督促委托人及时将款项存入保管账户。
甲方对本信托项下财产进行处分时,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提交相关处分文件。
在发生交易行为时,甲方需与交易对方确定回款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便于乙方进行监督。
八.5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情况的监督
信托利益是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收入,扣除了应由本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剩余信托财产。
甲方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制定信托利益分配方案,乙方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复核。
甲方对信托利益进行分配时,需提供相关分配文件以便于乙方进行复核,确认信托利益分配金额与划款指令金额一致。
复核无误后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划款指令。
第九节信托费用
九.1信托费用包括信托报酬、投资资金保管费和信托运营费用和其他费用。
各项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按照本协议和相关信托文件的约定执行。
九.2乙方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费用范围、计算标准、承担主体、支付原则监督甲方计算和支付信托财产应当承担的费用。
费用金额核实无误且没有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乙方按照甲方划款指令支付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
如核实费用金额有误或与信托文件的约定不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划款指令。
乙方不负责费用列支项目的真实性审查。
九.3在保管期限内,资金汇划费和除保管费外的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从信托财产中即时扣除,无须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但乙方应当及时将费用扣除的凭证提供给甲方。
其它各项费用划付均须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并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文件,乙方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复核无误后予以执行。
九.4若甲方为收回信托财产而必须采取诉讼、拍卖等手段,由此产生相关诉讼费、律师费、资产评估和处置等费用,如需甲方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指令乙方划款时,应同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九.5甲方事先垫付信托财产应当承担的费用的,垫付费用可以事后从保管账户中支取,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一十节会计核算和复核
一十.1信托会计核算由甲方承担,由乙方负责复核甲方编制的各项财务报表、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一十.2乙方应当为本信托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乙方的其他业务和其他信托的保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信托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一十.3甲乙双方应依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商定本信托的会计核算标准,并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会计核算。
一十.4乙方应在每季度末及在保管账户发生支付或收入时与甲方就投资资金账目和保管账户资金余额进行核对,并在保管账户发生支付或收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原始凭证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交甲方。
第一十一节保管报告
一十一.1定期报告
乙方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上季度保管报告。
一十一.2不定期报告
在保管期限内,乙方如发现保管账户应收款项未按约定时间收到,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在保管期限内,乙方如发现甲方的经营行为出现重大违规事项,或有可能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事项,应立即提示甲方并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一十二节承诺
一十二.1甲方向乙方承诺如下:
遵守本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的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不得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指令和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若因甲方故意隐瞒或欺诈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保管职责造成信托财产或乙方损失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信托业务性质或自身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提前通知乙方;
确保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中关于乙方保管义务及责任的规定与本协议一致,不存在任何误导性陈述;
确保信托项下的各类投资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因交易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交易本身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导致的任何侵权、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本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或违反信托文件规定,或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除依据《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本信托资产。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乙方要求提供开展保管业务各项必须的协助。
一十二.2乙方向甲方承诺如下: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保管业务专职人员,尽职履行保管职责;
审慎审核并及时执行甲方发出的划款指令,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甲方符合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划款指令;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信托的任何资产。
第一十三节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一十三.1信托终止
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终止的情形时,本信托终止。
若本信托非因信托期限届满而终止,甲方应在信托终止前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十三.2信托终止清算划款
甲方应在本信托终止(包括提前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提交乙方复核,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清算报告当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
如复核有出入,应立即通知甲方,要求甲方重新修改清算报告;如复核无误,按照相应的划款指令,将扣除保管费(若有)等相关费用后的保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一十四节违约责任
一十四.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违反本协议项下承诺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一十四.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本信托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十四.3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本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一十五节免责事由
一十五.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或乙方因以下原因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
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
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甲方、乙方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等。
一十五.2任何一方因上述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该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协议各方应尽可能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协议。
第一十六节保密
一十六.1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其他方之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的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相关业务人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商业秘密的人员保守秘密。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上述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或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除外。
一十六.2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各方所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一十七节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各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一十八节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向对方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信托成立并生效。
第一十九节其他
一十九.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
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一十九.2本协议未尽事项将另行签订操作细则或备忘录,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操作细则和备忘录等均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十九.3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通知、报告、函件等书面文件,均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十九.4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编号为【】的《【】协议》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20年月日
附件一
投资资金及文件资料移交清单
1、信托保管资金:
【投资规模(大写)】
2、保管账户: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监管支行名称】
户名:
【受托人户名】
账号:
3、相关信托文件资料
(1)《【××财产收益权信托】合同》(合同编号:
【】)
(2)《【××财产收益权信托】投资协议》(合同编号:
【】)
(3)《信托资金使用及收入账户监管协议》(合同编号:
【】)
(4)《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
(5)《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
(6)《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
移交时间:
移交人(签字):
【受托人名称】(盖章)
经核实,上述保管资金及文件资料已收到。
接收时间:
经办人(签字):
【资金保管银行名称】
附件二
投资资金划拨指定银行账户
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户名:
【受托人户名】
账号:
【受托人信托专户银行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受托人信托专户银行名称】
委托人账户
户名:
【委托人】
账号:
开户银行:
保管费收入账户
户名:
【资金保管银行开户银行户名】
账号:
【资金保管银行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资金保管银行开户银行】
信托报酬收入账户
户名:
【受托人信托报酬收入账户名称】
账号:
【受托人信托报酬收入账户账号】
开户行:
【受托人信托报酬收入账户开户银行】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账号:
【】
开户行:
工商银行【】分行营业部
附件三
划款指令授权书
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省分行
兹就贵行与我司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投资资金保管协议》(以下简称“保管协议”),我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司向你行发送保管协议项下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
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
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司负全部责任。
姓名
权限
签字样本
印章样本
经办
复核
签发
指
令
发
送
用
章
(用章样本)
备注:
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受托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四
划款指令
第号
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省分行
根据贵行与我司签署的编号为的《投资资金保管协议》之约定,特向贵行申请如下划款: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付款金额(小写):
付款金额(大写):
指令发出人信息栏:
要求到账时间:
资金用途及情况说明:
经办人:
复核人:
签发人:
受托人预留的有效印章:
保管人反馈信息栏:
1、该指令已执行
2、该指令未执行,原因如下:
经办人:
复核人:
签发人:
保管人业务专用章:
重要提示:
接此指令后,经审核无误应按照指令条款进行划款。
年 月 日
附件五
业务联系表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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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 工行 财产 收益 资金 保管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