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11〕1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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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11〕1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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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2011〕117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
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张军廖袖锋
联系电话:
6367269663672728(传真)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和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指对已完成建筑施工图设计,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相应等级重庆市绿色建筑竣工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识。
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银级、金级和铂金级三个等级,分别对应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一星、二星和三星级。
我市银级、金级绿色建筑项目在取得标识后,由市城乡建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国家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我市铂金级绿色建筑项目在取得标识后,由市城乡建委推荐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报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
第七条取得我市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的工程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及我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在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按照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申请评审并取得我市绿色建筑标识。
未取得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的,由市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的相关税费。
第八条已通过LEED、BREEAM等其他绿色建筑评价体系认证的建筑,若符合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适用范围及控制项规定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识,并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及我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组织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评审机构、技术依托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申请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可向市城乡建委提出开展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同意后,可承担本辖区内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市城乡建委在市建筑节能中心设立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作为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档案;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质量动态管理;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推广宣传、培训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等。
第十二条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为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定期向市城乡建委及日常管理机构报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依托单位(以下简称“技术依托单位”)负责提供绿色建筑建设、运行的咨询和服务,承担申请标识项目评价标识相关检测,受委托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究等工作。
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单位,可向市城乡建委申报技术依托单位,由市城乡建委择优认定后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市城乡建委依托市建设科技委设立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参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和相关技术咨询工作。
专家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参加项目咨询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评价标识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条件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应在申请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后进行,“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应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三)申请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项目规划设计、技术咨询、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申请单位向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节能处窗口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及申报材料(有关要求见附件)。
第十七条受理由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节能处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受理后转送评审机构及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评审准备项目评审前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向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材料。
评审机构在核实评审材料达到评审要求后应及时在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机构应在评审专家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
第十九条评审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由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园林、工程管理等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为7-9名,可根据申请项目开展评审时的实际技术需要适当增加。
对同意通过绿色建筑评价的项目其评审意见应经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签字认可。
评审机构于评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报告、项目评审表及相关资料报市城乡建委和日常管理机构。
未通过评审的项目,由评审机构退还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公示市城乡建委收到评审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城乡建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一条颁发标识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市城乡建委公布,并颁发我市绿色建筑标识。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评审机构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取得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四章标识
第二十二条我市绿色建筑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仅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绿色建筑竣工标识仅颁发绿色建筑竣工标识证书,绿色建筑标识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三条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竣工标识的有效期为2年;绿色建筑标识有效期为3年。
标识有效期满后,相关单位可向市城乡建委提出申请,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组复审通过后,方可续用标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在领取证书、标志后30日内,将证书、标识挂置于申请项目的明显位置,并妥善维护。
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标识只能用于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及其申请单位;未获得标识的,不得使用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日常管理机构每年应组织专家对取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设计与建设及运行的相符性等。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整改,并及时上报市城乡建委。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由日常管理机构收回代管,经整改完毕,由日常管理机构组织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并由日常管理机构收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四)标识持有单位拒不按规定挂置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条被撤销标识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申请。
第三十一条凡伪造、盗用、买卖和转让绿色建筑标识,或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主管部门、日常管理机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改造项目及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申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材料清单
(注:
以上附件请从市城乡建委网站下载)
主题词:
城乡建设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办法通知
抄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市政府办公厅,委相关直属单位,有关学会、协会。
重庆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1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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