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 文档编号:23501615
- 上传时间:2023-05-17
- 格式:DOCX
- 页数:77
- 大小:42.51KB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7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眼镜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
1.总则…………………………………………………………………………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3.企业取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申请和受理…………………………………………………………………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产品抽样与检验……………………………………………………………
7.审定与发证…………………………………………………………………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9.收费办法……………………………………………………………………
10.附则…………………………………………………………………………
附件1眼镜产品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
附件2眼镜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附件3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附件4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附件5眼镜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计划确认表……………………………
附件6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附件7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附件8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
附件9眼镜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眼镜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眼镜产品为:
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眼镜架、老视镜、太阳镜、护目眼镜、验配眼镜及其他眼镜产品。
申证单元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审查部工作。
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具体职能为:
负责起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
100740
电话:
010-83559070,83559071,83559072
:
010-********
联系人:
戴维平、刘华春、葛宗瀛
2.3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眼镜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213信箱(材料大楼四楼)
邮政编码:
200051
电话:
021-62379548、62378598、62379399
传真:
021-62378203
联系人:
孙环宝、张尼尼、张仁康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
100029
电话:
010-84654179
传真:
010-84654179
联系人:
毕永金
黑龙江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
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司徒街99号
邮政编码:
150036
电话:
0451-82303193
传真:
0451-82304368
联系人:
韩威
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珠江路5号
邮政编码:
150036
电话:
0451-82318953
传真:
0451-82314447
联系人:
陈丽霞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20号
邮政编码:
130022
电话:
0431-5374704
传真:
0431-5374707
联系人:
孙平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
110021
电话:
024-25898768
传真:
024-25898718
联系人:
苏锡辉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
邮政编码:
116021
电话:
0411-4643675
传真:
0411-4603289
联系人:
王春燕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
050051
电话:
0311-3034190,3034900
传真:
0311-3010654
联系人:
高增明
河北省计量科学院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75号
邮政编码:
050051
电话:
0311-3050364,3019289
传真:
0311-3059680
联系人:
张瑞林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1号
邮政编码:
300192
电话:
022-23005919
传真:
022-23005915
联系人:
贾庆红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22号
邮政编码:
030012
电话:
0351-7243604
传真:
0351-7243704
联系人:
王五一
陕西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
邮政编码:
710048
电话:
029-2214559
传真:
029-2214585
联系人:
秦宇
甘肃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北城壕4号
邮政编码:
730030
电话:
0931-8465959
传真:
0931-8427550
联系人:
杨晓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号
邮政编码:
83002
电话:
0991-2817436
传真:
0991-2817437
联系人:
李明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
邮政编码:
450004
电话:
0371-6370826
传真:
0371-6325987
联系人:
杨长军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
邮政编码:
250014
电话:
0531-2966533
传真:
0531-2964412
联系人:
葛茂才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
250100
电话:
0531-8118755
传真:
0531-8118790
联系人:
李子安
安徽省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市府路1号
邮政编码:
246001
电话:
0556-5365043
传真:
0556-5366988
联系人:
胡忠新
湖北省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胡路3号
邮政编码:
430071
电话:
027-87813411
传真:
027-87813411
联系人:
王大充
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70号
邮政编码:
430015
电话:
027-85795691
传真:
027-85795691
联系人:
余永良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
邮政编码:
410007
电话:
0731-5535680,5535641
传真:
0731-5557071
联系人:
成益民
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5号
邮政编码:
410004
电话:
0731-5581751
传真:
0731-5581751
联系人:
晏政权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
210029
电话:
025-6611130
传真:
025-6614785
联系人:
汪东华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德胜路98号
邮政编码:
310013
电话:
0571-85026180
传真:
0571-85121983
联系人:
邢泽亮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
610031
电话:
028-86264749
传真:
028-86261631
联系人:
文永勤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
400020
电话:
023-67503554,67512891
传真:
023-67516636
联系人:
倪平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
邮政编码:
650223
电话:
0871-5113192
传真:
0871-5113192
联系人:
曾光琪
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广西南宁市新竹路12号
邮政编码:
530022
电话:
0771-5869795
传真:
0771-5841875
联系人:
孙剑峰
广东省技术监督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广仁路11号
邮政编码:
510030
电话:
020-83362159
传真:
020-83332502
联系人:
周伦彬
福建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47号
邮政编码:
350003
电话:
0591-7842840
传真:
0591-7818204
联系人:
王藴可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
邮政编码:
330029
电话:
0791-8310907,8331780
传真:
0791-8331595
联系人:
张在田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至上述批准的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检验机构。
3企业取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企业生产的眼镜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2)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4.2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证范围,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对申证单元中包含3、4、5、6、7、8、9、10、12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4.2.5对只申请1、2、11申证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和验配眼镜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经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4.2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也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4.3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也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子公司或生产厂,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4.4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
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5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表1经济联合体》(见附件4)。
4.5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5.1连锁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申请方式参照4.4.1。
申请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表2验配眼镜连锁企业》(见附件4),在表2中必须注明全部所属的连锁店,并在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连锁企业方可取证。
4.5.2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连锁店,申请方式也可参照4.4.2。
4.5.3对于跨省、地区的连锁店,申请方式可参照4.4.1~4.4.3。
当参照4.4.1或4.4.3方式申请时,申请地域为连锁企业(总部)的所在地;当参照4.4.2方式申请时,申请地域为连锁店(分部)的所在地。
4.5.4由连锁企业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了连锁店,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
对新增加的连锁店,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按8.7要求标注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如不合格,不得使用连锁企业生产许可证。
否则,吊销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4.6增项和变更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变更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审查组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6)的要求,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现场审查
5.2.1对于申证单元中包含第3、4、5、6、7、8、9、10和12单元的生产企业
5.2.1.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1.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2对只申请1、2、11申证单元的企业
5.2.2.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于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列入《眼镜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计划确认表》(见附件5),在准备实施生产条件现场审查的15天前,将该计划确认表提交审查部,在获得统一的“企业申请编号”并确认审查计划后,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
5.2.2.3对验配眼镜的连锁企业,凡在本店加工制作的连锁店,全部实行现场审查;对由总部统一加工制作的连锁店,连锁店总数为5家及以下的,全部进行现场审查,高于5家的,应抽取不低于30%比例(不低于5家)的连锁店进行现场审查;对于没有进行现场审查的连锁店,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化资料以证实其满足要求。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
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按不合格处理。
5.2.7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验配眼镜(第11申证单元)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可采用现场验配的方法并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7)抽样,并填写《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见附件8),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其它眼镜产品(第1~10及12申证单元)生产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抽样,并填写《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3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4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5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按不合格处理。
6.6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缴纳审查费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
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审定与发证
7.1证书的形式与表达
7.1.1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眼镜(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证单元、申证范围或品种,每个企业一张附件。
属“其它申证单元”的,应标注申证的具体类别名称;属申证范围中的“其它”,应标注具体的产品名称或品种。
7.1.2验配眼镜的连锁企业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证书附件应填写全部连锁店的名称、地址及加工制作情况说明(是本店还是总部统一加工制作)。
对包含在获证连锁企业中没有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连锁店,只颁发生产许可证附件。
7.2对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报审查部;对于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对上述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对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对于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上述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眼镜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