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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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
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现对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降低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数额
(一)18周岁以下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不变,仍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5元,区财政补助5元,个人缴纳数额由原来的50元降低为2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70元,区财政补助50元,个人缴费由原来的250元降低为150元。
(三)市属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不变,仍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70元,个人缴费由原来的50元降低为20元。
部属、省属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不变,仍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70元,个人缴费由原来的50元降低为20元,待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相应冲减市财政补助。
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以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也可以缴纳半年的医疗保险费,大中专学生不设立个人账户,实行门诊医疗费统筹,其标准为人均20元,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参保人数拨付给学校。
门诊医疗费统筹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制定。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所在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四)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负担:
18周岁以下,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15元,区财政补助10元;18周岁及以上,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140元,区财政补助100元。
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仍按《郑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郑政办〔2007〕2号)规定执行。
二、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在原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60%、55%、50%(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提高到65%、60%、55%。
三、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实行优惠待遇
为了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降低到200元。
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机制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其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50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5000元;以后,每连续缴费满3年,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再各增加5000元;以此类推,但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最高只能分别增加20000元,加上原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25000元和补充医疗保险的350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每年累计可达10000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年累计45000元,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年累计55000元)。
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年限不得超过3年,否则,再次参保时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五、农民工在郑上学子女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与郑州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其在郑州市市区上学的子女在原籍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自愿在郑州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所在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六、市财政对县(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
18周岁以下县(市)(不含巩义市、中牟县)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18周岁及以上县(市)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
巩义市、中牟县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向省财政申请。
七、其他规定
本补充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07年的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按《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郑政〔2007〕4号)执行,2007年第四季度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作为统筹基金使用。
参保居民个人多缴纳的2008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冲抵2009年个人缴费;2009年不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可以退还2008年多缴费用。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8年05月21日 实施日期:
2008年07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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