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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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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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中医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机构
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院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开展异地交互式的指导检查、协助诊断、指导治疗等医疗会诊活动。
我院运用信息化技术,向院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
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放射、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远程医疗服务工作,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主要包括:
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信息化技术营运管理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六条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病案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教科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质量管理,远程医疗服务中心负责远程会诊病案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我院与其他医院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
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第九条为患者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我院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等事宜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第十条各级各类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必须按本规范开展远程医疗业务活动。
第二章普定县中医医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条件要求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向贵州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专业技术能力评估验收申请,经贵州省远程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评估验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制订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信息保密措施、奖惩制度、考核激励机制等制度规范。
第十三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建立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专家资源库。
第二节远程医疗中心配置要求
第十四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独立设置远程医疗中心,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远程医疗中心设在门诊大楼1楼。
第十六条远程医疗中心根据功能定位,分为省级远程医疗中心、市(州)县级远程医疗中心、基层(乡镇)远程医疗中心。
第十七条远程医疗中心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专业部门和重要场所。
各级远程医疗中心应当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配备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设施。
第十八条省级远程医疗中心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业务管理人员和2名专职系统维护人员;市(州)县及基层远程医疗中心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业务管理人员和1名专职系统维护人员。
第三节远程医疗服务医务人员执业条件
第十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作为本院远程医疗服务专家资源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远程医疗服务工作;
(三)受聘于本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一致;
(四)省级受邀方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市(州)县级受邀方专家至少应当具有高年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及急诊需求除外);
(五)了解本机构远程医疗业务流程及远程医疗相关规范;
第二十条远程医疗服务专家资源库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远程医疗服务: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够胜任远程医疗服务工作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不一致的;
(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普定县中医医院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包括基本行为规范和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应遵守基本行为规范,以及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远程医疗服务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一)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三)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加强医患之间和远程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四)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五)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七)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二十三条远程医疗服务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一)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三)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四)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五)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六)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七)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八)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九)爱护远程医疗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及时、准确出具远程病理、影像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
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
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邀请方医师注意。
第二十四条远程医疗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远程医疗服务工作正常运营;
(二)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三)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持远程医疗中心环境卫生,为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五条远程医疗服务信息化技术运营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传递顺畅;
(三)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关业务。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刘桂卿院长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医教科和信息科具体负责本单位远程医疗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我院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作为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范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运用信息化技术时,在一方医疗机构使用相关设备,精确控制另一方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如手术机器人)直接为患者进行实时操作性的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监护等医疗活动,其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省内医疗机构与省外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普定县中医医院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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