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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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市××厂,住所地:
××市××镇××沙角头工业区,负责人:
王××,电话:
××××
因原告钟××诉答辩人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供的送货单是伪造的,答辩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贵院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多天送货出现在一张送货单上,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
按照一般的交易方式来看,卖方向买方送货,应该是每天一张或者多张送货单,买方收到货后,再在送货单上对货物进行签收确认,不可能会出现多天送货出现在一张送货单上的情况。
而原告提供的所有送货单,都是多天送货情况出现在一张单上面,而且答辩人方的收货人确认收货,签名都是一签到底,而不是按天数签收的,这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显然是伪造的。
二、收货人签名是伪造的,答辩人公司并没有名字中带有“渝”字的员工
所有的送货单上“收签人签章”处的签名都是一个“渝”字,而答辩人公司从来都没有过名字中带有一个“渝”字的员工。
而且,收货人的所有签名都是一签到底,笔锋和字迹都是连贯的,显然是在同一时间写的,而这显然不符和一般的交易习惯。
可见,收货人签名是伪造的。
三、送货单上没有具体的送货日期
所有的送货单上都没有具体的送货日期,这再次证明送货单是伪造的。
此外,由于无法确定准确的送货日期,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没有超出诉讼时效,否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送货单上没有标明大写的货款金额
每一张送货单上都没有大写的合计货款金额,只有小写的货款金额,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依照常理,原告如果真向答辩人送货,一定要在送货单上写上大写的货款金额,以防止双方对货款数额发生争议,而且,原告以往给答辩人送货的送货单上都标注有货款的大写金额,这完全可以证明送货单是伪造出来的。
五、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与以往原被告双方交易的送货单完全不同
原告与答辩人曾经有过交易,原告将送货内容写在收据上,写清楚货款金额,标明大写货款金额,再经答辩人公司曾守源签名确认,然后拿着收据向答辩人要求支付货款。
此次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与真实的送货单完全不同,而且漏洞百出,可见,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是不真实的。
六、原告妻子刘××一直在答辩人公司担任出纳和会计并掌管公司公章,原告具有伪造送货单的便利条件
原告妻子刘××在答辩人公司工作多年,担任会计和出纳职务,并掌管公司的公章,这使得原告完全具备伪造送货单的便利条件。
而且,刘××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前即向答辩人公司辞职,答辩人多次打电话给她,要她过来办理财务移交手续,她也一直不敢过来办理,由此可见她虚怯的心理。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钟××提交的送货单完全是其伙同妻子刘××伪造的,是不真实的送货单,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还答辩人以公道。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年××月××日
证据说明
(一)
证
据
名
称
税务登记表
变更税务登记表
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
证
据
来
源
被告提供
证
明
对
象
原告妻子刘妙玲系被告公司财务主管,掌管公章
证
明
内
容
同上
提交证据人签名:
提交日期:
证据说明
(二)
证
据
名
称
收据
证
据
来
源
被告提供
证
明
对
象
原被告之间交易的真实的送货单
证
明
内
容
同上
提交证据人签名:
提交日期:
证据说明(三)
证
据
名
称
记帐凭证、工资表
证
据
来
源
被告提供
证
明
对
象
被告公司没有名字中带“渝”字的员工
证
明
内
容
1、刘妙玲系财务主管,公司帐务由其记帐;
2、被告公司没有名字中带“渝”字的员工。
提交证据人签名:
提交日期:
证据说明(四)
证
据
名
称
人口信息查询资料
证
据
来
源
被告提供
证
明
对
象
原告与被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刘妙玲系夫妻
证
明
内
容
同上
提交证据人签名:
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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