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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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质押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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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质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本合同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经双方协商,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及用途
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起始日期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
1.3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人应合法使用条款,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第二条借款综合费率、利率、付息方式及还款账户
2.1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还款,须到借款到期前向出借人申请延期,经出借人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并沽清利息和费用。
2.2借款人应将借款本金和利息转入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卡号:
第二条质押
3.1借款人自愿以自己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车辆做质押,作为向出借人清偿债务的担保,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
质押车辆情况如下:
品牌型号:
号牌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
登记证号:
车身颜色:
3.2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重新调查费、甲方实现债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
第三条约定事项
4.1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质押车辆出让、变卖、交换、赠与、再抵押、质押、低偿债务或其他方式处置,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4.2无论质物发生任何纠纷,借款人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4.3借款人保证根据出借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真实性与合法性。
4.4借款人确认的居住地、联系方式,
若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前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否则出借人依照该地址信件发出三日内无论借款人是否收到即视为送达,借款人电话无法接通的视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4.5出借人、借款人共同委托的第三人保管质押车辆,在保管期间,有义务保护车辆不受损坏。
第五条违约与违约责任
5.1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借款到期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停车费用,又未申请延期的: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逾期未超过一个月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逾期的本金及利息总额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除支付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还应另外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总额的30%违约金。
(3)在借款期间,因各种因素造成质物价值减少或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借款人又未在出借人要求的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物的或保证的;、
(4)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5.2如发生5.1的违约事件,出借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理;
(1)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停车费及相关费用。
(2)按合同第五条5.1的约定,借款人向借款人计收滞纳金、违约金、逾期管理费、停车费等。
(3)违反5.1条的借款人,经出借人催收后仍不还款或者无还款能力的,出借人有权在合同期满后7天处分该质押车辆,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公证
6.1本合同各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若借款人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届时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2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处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向借款人电话核实。
若向公证处提供的电话号码若有更改,应及时通知公证处。
确认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同4.4条。
6.3借款人履约后,应在七日内向公证机构提供完全履约的证据,如未能及时提交完全履约凭证,并且电话又联系不上,或有异议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明材料,公证处则可视为借款人承认并同意出借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借款人违约的主张,同意公证处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的标的以出借人提供的证明为准。
6.4出借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无需通知借款人。
公证处一旦出具执行证书,出借人将执行证书寄给借款人身份证所记载的住所地,该执行证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其他条款
7.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催款通知书及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具有与主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7.2本合同借款到期,如果借款人按约定付息,视为合同自动续期,利率按原合同履行,自动续约最长延期两个月。
7.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质押等相关条款是合同各方愿意的真实变现。
7.4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出借人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有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理。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出借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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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 质押 借款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