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装备制造产业联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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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装备制造产业联盟章程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装备制造协会章程(拟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头屯河区)”)装备制造产业资源,培育装备制造业发展的产业链配套体系,推进开发区(头屯河区)装备制造产业健康有续发展,增强开发区(头屯河区)装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特成立“开发区(头屯河区)装备制造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由开发区(头屯河区)内从事装备制造业的整机企业、配套零部件生产企业、物流配送企业、金融服务机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生产性服务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发起成立的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坚持“合作、共赢、创新、发展”的宗旨。
第四条协会接受开发区(头屯河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发委”)的业务指导和开发区(头屯河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办公地点:
乌鲁木齐市维泰南路1号。
邮编:
830012。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装备制造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根据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会员企业举办交流联谊会,举办展览展销和论坛峰会,交流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探索适合开发区(头屯河区)的装备制造产业链配套合作模式,推进开发区(头屯河区)装备制造产业的发展;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商务考察、人才培训、参加展会、经贸洽谈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拓展视野、扩大市场。
(三)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制止市场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客观公正地协调解决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四)组织开展行业调查、市场分析,为会员企业提供产业链配套合作方案,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市场占有率;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开发信息资源,及时通报传递市场信息以及行业发展动态,交流产业政策信息、企业信息、供求信息,为会员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组织编制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规划报告,研究提出装备制造产业政策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八条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协会其他重要工作。
第九条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经发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本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研究制定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审议批准秘书处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用和解聘秘书长;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会议讨论批准。
第十五条本协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装备制造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热爱行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经发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
理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区经发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的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协会并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可根据协会工作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理事长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主持,须有副理事长、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办公会决议经到会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秘书长参加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置若干职能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秘书处职责是:
(一)执行协会大会及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协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负责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协会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五)起草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负责受理加入协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七)依据协会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协会会员及受理协会会员退出协会的申请;
(八)协会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派,理事会聘任,秘书长的职权为:
(一)主持本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为规范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协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特制定监事会制度。
(一)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对协会的监督权。
(四)监事会任期两年,任期与协会的理事会任期相同。
(五)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监事若干,监事会人数三到九名。
监事会成员经过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六)监事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监事职务的,有监事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监事长审核同意后,监事会表决通过。
(七)检查、监督协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经监事会决意同意,可代表协会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障。
(八)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有权列席(如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可授权一名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对理事会决议进行监督。
如认为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协会的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时,或者损害协会的利益及名誉时,可做出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复议其决议。
(九)当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各分会主要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协会的代表大会、业务主管部门、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十)决定对未履行监事职责的监事停止其行使监事的权利。
(十一)监督协会对外交流工作。
(十二)对违法乱纪和违规行为及非法传销、非法集资、向会员强行推销产品等,监事会接受会员实名制投诉(监事会对投诉人员进行严格保密)。
监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事(不得少于2人)执行监督检查,记录在案,并将最后执行结果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监事会会议可单独召开,也可以与理事会会议同时召开,每年度至少召开三次。
会议应该至少超过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其选举和决议应由出席的监事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十三)如遇到特殊情况,监事长可决定临时召开监视会议,讨论并表决相关的紧急事宜。
(十四)监事会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详细记录会议的决策、表决结果、出席人员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会员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只接受开发区(头屯河区)内从事装备制造业的整机企业、配套零部件生产企业、物流配送企业、金融服务机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生产性服务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为会员。
会员均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高管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
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高管接替,并及时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
本协会不接受个人为会员。
第二十六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开发区(头屯河区)注册,并从事装备制造业以及相关上下游产业的企业;
(四)金融服务机构、生产服务性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
第二十七条会员加入协会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加入协会的申请表
(二)协会秘书处考察初审资格;
(三)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签署相关协议;
(五)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协会的有关决议;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研讨会、商务考察、学术论坛、展览会等活动;
(四)提议召开协会大会临时会议;
(五)可以使用协会的标识;
(六)加入协会自愿,退出协会自由。
第二十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向协会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对协会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五)未经协会授权,任何会员单位不得私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或参加协会外的各类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第三十条会员管理
(一)协会设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并经常与会员保持联系;
(二)组织会员开展交流活动,探索产业链配套合作模式,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及时通报协会工作和活动;
(四)对协会做出贡献的会员,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五)对违反本协会章程,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本协会形象的会员,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戒。
(六)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七)会员退出协会应有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
(八)会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协会。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捐赠及社会捐助;
(三)咨询费;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进行交接并办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区经发委和区民政局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和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区经发委和区民政局。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
本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出现下列情况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注销。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经发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区经发委和区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经发委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XXXX年X月X日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开发区(头屯河区)装备制造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章程自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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