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成本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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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成本的影响
摘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企业和劳动者保护上对劳动者的倾斜,但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成本,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进而也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与立法意图相悖。
关键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成本;权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我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一种劳动合同形式,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对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很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这种制度涉及到劳动力市场中的另一方主体——企业,这种带有一定强制性色彩的制度无疑会对企业的成本产生影响。
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概念
我国的劳动合同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可以分为三类: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义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具体的终止日期,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不能终止,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和终止。
这里的无固定期限,并非“永远”,而是劳动关系在企业的存续期限和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无限期存续,只有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以终止。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都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即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上向劳动者有所倾斜。
从就业保障的角度来看,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应该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更有利。
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终止的问题,在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够保持较为长期的稳定的劳动关系。
王晓鹤﹒浅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J],法制与社会,2011
(1):
34.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成机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在劳动者和企业雇佣者双方自愿平等,手段合法的基础上,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强制企业签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成本的影响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对企业成本造成怎么样的影响?
是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
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笔者结合各种观点,用自己所学知识分析,认为意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而制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首先是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拖累企业绩效。
一般说来,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的发展,企业不一定能够保证所雇佣的员工总是最合适的。
无固定期限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解约成本、工资成本以及员工管理成本。
第一、会增加企业的解约成本
从收益与成本的关系来分析:
第一种情况:
净收益=重新雇佣员工所增加的收益—成本(解约成本+招聘成本+培训成本)〉0,则企业就会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招聘新员工而辞退老员工。
而且,净收益越大,企业越能通过招新员工辞退老员工来提升生产经营效率。
第二种情况:
净收益=重新雇佣员工所增加的收益—成本(解约成本+招聘成本+培训成本)〈0,企业就只得留用原来的员工。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用工终止日期,容易导致用工机制僵化,虽然法律规定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那些法定缘由发生的概率都不高。
用人单位虽然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但此时需要取得劳动者同意,并且现实中企业的付出远远超过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而如果用人单位选择单方解除,又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并且容易被认定为非法解除而败诉。
唐伶﹒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兼评日本终生雇佣制[J],求索,2010(8):
158.
此时劳动者可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企业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这样解约成本无形会提高。
第二、会增大企业的工资成本。
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可以解雇原来的员工再招聘低工资的新员工,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劳动力成本。
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造成劳动者工龄无限延长,而劳动者工资收入中的多个项目都和工龄挂钩,工龄越长,企业对员工付出的成本就越高。
况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一般福利待遇比较高,企业的用工成本会不断攀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容易导致“终身制”、“铁饭碗”。
员工不思进取,流动性差,缺乏活力,缺乏创新精神,从而企业面对激烈的竞争会毫无抵抗之力周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铁饭碗”?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J],实践与探索,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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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会增大企业的员工管理成本。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随便解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员工的危机感及责任感,企业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重新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以培养员工的忠诚感和归属感,重新设计绩效考核机制以更好地衡量员工的价值,重新设计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机制以更好地激励员工等,这些都会增加员工的管理成本。
再次,当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假如某个技术性员工从18岁到28岁时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那么企业必须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不出现法律规定那些严格的解除条件,企业也不愿因非法解除而承担过重的负担的话,那么该员工可以在该企业一直工作,假使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不断进步,该员工所掌握的技术不能满足技术的需要,那么企业为了提高效率,不得不对员工进行培训了,企业无形又增加了一笔开支。
这样一来,企业的成本远大于重新招聘那些已掌握新技术的新员工。
最后,强制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会影响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增加企业的解约成本等交易成本,而且,在当下的中国还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而加大企业吐故纳新的难度,妨碍甚至损害企业效率提升和企业的发展。
企业可以将增加的成本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程度的转嫁。
根据深圳市的“打工者职业安全健康中心”对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工权益的调查,近期企业的外部经营成本上升较多,企业就用各种手段转嫁经营成本,主要表现在:
降低薪资待遇(占23.8%),增加伙食、住宿费(占22.2%),增多罚款项目(占22.3%)。
徐道稳﹒劳动合同签订及其权益保护效应研究——基于上海等九城市调查[J],河北法学,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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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力价格的工资,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
当由外部强制造成企业成本上升时,通过市场交易的经济运行过程,上升的成本会依照劳动力的供求价格弹性而由企业和劳动者分担;当劳动力需求相对于供给而言弹性充足时,增加的成本将主要向后转嫁给劳动者;反之,当需求相对于供给而言弹性不足时,增加的成本将主要由企业自身承担。
这一结论与科斯第二定律的意蕴也是一致的。
科斯指出:
“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
反之,禁令的颁布和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可能导致发生在无成本市场交易条件下的活动终止(或阻止其开始)。
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
”科斯第二定律是指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情况下,初始产权安排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一项法律制度不仅要保护处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但更重要的是要维护整个是社会的整体利益,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力争对社会产生最大效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一方,但对另一方主体即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如果仅仅通过牺牲企业的利益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当这种制度对企业的影响较大时,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力市场及企业的生产,其结果是既影响企业的效益,往往又达不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结果,这样必定不符合立法的本意的。
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样在制度上加以改善才能真正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增加企业的成本,是当前研究劳动合同法的重点与难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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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方红舟﹒试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J],经济与法,2011(6).
[10]周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铁饭碗”?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J],实践与探索,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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