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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小结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是语言哲学家Austin1955年在美国哈佛大学做WilliamJames系列演讲时将该理论作为一种哲学分析工具首次提出的,并在随后的系列演讲中逐渐成型。
后来在他的学生Searle的不断总结、创新和规范下,成为了一个系统。
现在言语行为理论是语用学中一个重要内容。
Austin和Searle对言语行为理论都做出了那些贡献,言语行为理论又有哪些缺点和不足呢,言语行为理论的将来发展的方向又是怎样的?
这篇小文章将会慢慢道来。
一、言语行为理论概况
这里介绍的言语行为理论的概况主要包括基本主张,强调内容,实用意义和研究角度。
下面一一讲述。
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可以归纳为;“说话即做事。
”(Austin1962)即说话人只要说出了有意义、可被听话人所理解的话语,就可以说他实施了某个行为,这个行为叫作言语行为。
Austin认为,说话人总是在通过说话来做事,不论他们的说话方式直接还是间接,明晰还是含蓄。
言语行为是说话人通过话语表达意义的基本功能单位,也是研究语言使用的基本分析单位。
言语行为理论重视言语行为的实施者在语言交际中的作用,强调言语行为实施者的主体作用。
另外,针对言语行为实施者作为反映的听话人的回答也是实施的言语行为,这也是言语行为理论探讨和强调的范围。
言语行为理论的实用意义,包括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
直接目的是在于了解不同言语行为在不同语言文化中的实现模式、手段、语言资源及其实现机制,了解实施相同言语行为所需采用的不同言语手段,对比它们在语言学习和跨文化交际中的表现差异及导致的原因。
最终目的是为语言教学、语言学习及跨文化交际服务的。
研究言语行为理论可以从多个角度出发,比方说语用语言学、社交语用学、对比语用学和跨文化对比语用学等方面。
二、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1、Austin与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是哲学家们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提出的,其创始人是Austin,他提出了这一理论的稚形。
他在言语行为理论方面的主要贡献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Austin推翻了哲学家们历来认为逻辑—语义的真值条件是语言理解的中心,即用可验证性(verifiability)来判断一个句子的真假的观点,区分了言有所述(constatives)和言有所为(performatives)。
他认为区分的标准就是句子中有没有施为动词,有施为动词的就是言有所为。
并且他提出了两种言有所为的两种句法形式:
一种是以第一人称为主语、谓语动词是主动语态的的I+VP形式,第二种是第一种的被动语态形式,即以第二人称为主语、谓语动词是被动语态的I+VP形式。
这两种句法形式都可以加入hereby进行验证,如果句子通顺的话,就是行事动词,这个句子就是合法的,否则不是。
但是后来他发现用hereby来判断一个句子是不是含有施为动词,是不是言有所为有点牵强,有些句子不使用施为动词,照样能够收到很好的效果,比如:
Shutthedoor.还有其他语言手段,比如句中的语气、语调还有句子所处的语境等也可以使听话人很好的明白话语的意思,而语境在言语行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在Austin发现以上的不足之后,他接着提出了把施为句分为隐性施为句(implicitperformatives)和显性施为句(explicitperformatives)。
但是接着又发现所有的句子都是施为句,不管是隐性的还是显性的。
他接着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式,即一个人说话的时候,是同时进行了三种行为。
这是他第三个贡献。
最后,在Austin提出的新模式中,他认为,一个人在说话的时候,同时实施了三种行为,即言内行为(locutionary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act)和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act)。
言内行为是说话人通过说话表达字面意义,是theactofsayingsomething,包括说话时所用的发出的语音、音节、说出单词、短语和句子;言外行为是说话人通过字面意义表达说话人的意图。
是theactinsayingsomething,比如说发出命令等;言后行为是是指说话人的话语作用在听话人身上所带来的效果。
在这三个言语行为中,最为重要的是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是语用学研究的重点,因为它们是语言交际的中心。
同时Austin也提出了言外行为的五种分类,即裁决型(verdictives)、行使型(exercitives)、承诺型(commissives)、行为型(behavitives)和阐述型(expositives)。
但是Austin这样分类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有些词可以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并且这种分类标准也仅仅是在对施为动词分类。
Searle在发现老师Austin提出的理论中的不足之后,接着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是其成为了一个系统。
Searle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2、Searle与言语行为理论
Searle认为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是言语行为,而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是单词或者句子。
因此,Searle在Austin研究的基础上,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
具体的内容有一下几点:
首先,Searle在发现Austin对言外行为的研究时没有涉及到句子的具体内容,所以就提出了命题内容。
一句话的命题内容包含所谈及的人或物和对这个人或物做的描述。
言内行为又分为话语行为和命题行为,话语行为是说出话语和句子这一行为,命题行为是指通过所指词语和谓词所实施的“谈及”和“描述”这两种行为。
实施相同的言语行为可以用不同的命题内容,实施相同的命题内容根据语境的不同可以表达不同过的言语行为。
但美中不足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句子都有命题内容,比如hello没有命题内容,但是却实施了打招呼这一言语行为。
其次,Searle把语言行为视作一种社会性的规约行为,因此他把影响言语行为的规则分为调节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调节性规则常用祈使句形式,表现为“要做……”“不要做……”,构成性规则表现为“X即是Y”。
Searle区分这两者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人们使用语言所需要遵守的是构成性规则。
接着他提出了满足某一言语行为的的八个条件,最后归纳为四个条件(happinesscondition),即命题内容条件(propositionalcontentcondition),准备条件(preparatorycondition),诚意条件(sinceritycondition)和根本条件(essentialcondition)和相应的四个规则。
再次,Searle对言外行为重新分类,分为阐述类(representatives)、指令类(directives)、承诺类(commissives)、表达类(expressives)和宣告类(declarations),并且提出了用言外之的和适从向来判断言外行为。
最后,Searle在Austin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础上,于1975年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indirectspeechact),即一个言外之力的实施间接地通过另一个间接言语行为的实施来实现。
后来语言学家们从合作原则(Grice)、礼貌原则(Leech)、面子问题(Brown&Levinson)等各个不同的角度对这一理论进行了阐释。
另外,Searle提出的隐喻观也是其贡献之一(Searle隐喻观来自于侯老师上课讲解)。
他的隐喻观不属于这篇文章讨论的范围,所以就不在叙述。
三、言语行为理论的前景
言语行为理论发展到今天,已经是一个很成熟的理论和系统。
现在许多语用学家都是在其基础上发现其不足并不断发展其理论,另外还有语用学家用言语行为理论与其它的理论相结合,比如侯国金在2008年的《语用学大是非和语用翻译之路》中提到言语行为中的语用标记值,言语行为的语用标记关联模式,即把言语行为与语用标记性联系了起来。
还有用Verschueren的顺应理论解释间接言语行为理论的。
再有,关注生活中的语言现象,用言语行为理论解释生活中的语言现象也是其我们学习和研究言语行为理论的一个方向。
四、小结
这是篇关于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的知识小结,共分为四个部分。
本文第一部分讨论了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观点,强调的内容,意义和研究角度。
第二部分讨论了Austin对言语行为理论的三个贡献及其不足。
第三部分讨论的是Searle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四个贡献及其不足。
本文没有详细讨论Searle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和隐喻观,因为不是这篇文章的讨论范围。
第四部分谈了笔者对于言语行为理论的前景的一点点看法。
本文总体上是学习言语行为理论知识的一个小结,如有总结不当或错误之处,还请老师和同学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何兆熊.2000.新编语用学概要[M].上海: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何自然,陈新仁.2004.当代语用学[M].北京: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侯国金.2008.语用学大是非和语用翻译之路[M].成都:
四川大学出版社
方晨.2010.浅谈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J].科技信息,301-302科技信息
徐佳.2010.言语行为理论的诞生和发展—从奥斯丁到塞尔[J].赤峰学院学报,131-132
苗立波,关晶.言语行为理论在赵本山小品中的体现[J].人文论坛,210
AnInquiryofSpeechActTheory
2010级7班代曼漫2010207
言语行为理论,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英国哲学家J.Austin首次提出。
言语行为理论作为语用学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旨在回答语言用于“行”的问题。
此理论一经提出便在语言学界产生了十分广泛而重大的影响。
语言不仅仅是用于陈述。
因为有一部分话语是无法判断真是或是谬误的。
“陈述之言”用于陈述事实、描述事物的状态。
这类话语可以得到验证,判断真假。
但是有一部分话语是无法被验证的:
Ido.
InamethisshipElizabeth.
Igiveandbequeathmywatchtomybrother.
Ibetyousixpenceitwillraintomorrow.(何兆熊,2009:
87)
以上的四句话都是用在特定的情况下,用于构成某些行为的实施。
说话人在说这些话时并不是想要陈述或描述,而是想要利用话语完成某事。
比如第一句“Ido”用于结婚仪式过程中,是作为结婚的起誓。
交际活动中这样的情况普遍存在。
说话人通过这些话语实施“许诺”、“道歉”、“警告”等行为。
基于此,Austin把言语分为两类:
言有所述和言有所为。
分类之后,Austin觉得有必要确立一个标准来区分话语到底是言有所为还是言有所述。
但是这样的尝试似乎不尽人意。
最初提出句法形式“I+VP”以及行事动词虽然表明话语实施了行为,但是仍有很多话语没有通过这样的形式一样也实施了行为。
Austin尝试提出的标准并不是没有道理,但很显然都不是十分严密的。
在此基础上Austin又提出“hereby”这个词来加强判断标准。
但这一标准显然还是不足以判断言有所为。
Austin试图从语言形式方面入手探析言有所为的努力似乎没有什么成效。
但是这种尝试让Austin认识到语言行为是不能单纯从语言形式入手来研究的。
于是Austin又转向了一个新的方向继续研究。
Austin提出了一个新模式。
他认为一个人在说话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同时实施三种行为:
言内行为(locutionary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act)、和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act)。
(何兆熊,2009:
92)
下面引用Levinson来介绍这三种行为:
(i)locutionaryact:
theutteranceofasentencewithdeterminatesenseandreference
(ii)illocutionaryact:
themakingofastatement,offer,promise,etc.inutteringasentence,byvirtueoftheconventionalforceassociatedwithit(orwithitsexplicitperformativeparaphrase)
(iii)perlocutioaryact:
thebringingaboutofeffectsontheaudiencebymeansofutteringthesentence,sucheffectsbeingspecialtothecircumstancesofutterence
(Levinson,2003:
236)
毫无疑问,Austin讨论的重点是第二种:
言外行为。
在研究言外行为时,Austin对言外行为也作出了分类。
他将言外行为分为五大类型:
裁决型(verdictives),行使型(exercitives),承诺型(commissives),行为型(behavitives),阐述型(expositives)。
(何兆熊,2009:
93-94)
这样的分类却不如Austin对言语模式的分类那样更有说服力。
对言外行为的分类没有一个特定的标准,只是对行为动词的分类。
很多学者对Austin作出的分类都持批评态度。
继Austin之后,美国语言学家J.Searle也对言语行为理论做了比较深入的分析,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
Searle提出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观点:
言语交际最小的单位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单词或句子等语言单位,而是言语行为。
(何兆熊,2009:
95)
对于言语意义的研究,Searle还认为不需要区分句子意义和言语行为的研究,这两种研究实际上是结合在一起的。
(何兆熊,2009:
95)
这些观点表明言语行为和语言本身分不开。
要想实施言语行为,必然受到语言特征的影响。
因此Searle认为这两个研究应该结合起来,作为一个研究的两个不同侧面。
Searle提出了命题内容和言外行为之间的关系。
根据此,Searle对言语行为的实施区分出了两类规则:
调节性规则(regulativerules)和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rules)。
他还提出了言语行为实施的条件,并且对言外行为同样做了分类。
尽管这个分类相较Austin的分类更加合理和科学,但这一分类仍然有着自己的局限性。
当然,这也激发了之后的学者不断思考和发展这一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作为解释研究语言意义的一种理论,学界对其归属有着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言外行为理论是纯属语用学范围内的一种理论,另一种看法则认为言语行为理论不必作为一种独立的语用理论而存在,因为完全可以把它归纳到一般的语义、句法理论中去。
(何兆熊,2009:
112)
笔者个人同意第一种观点——“不可归纳论点”(irreducibilitythesis)。
原因很简单:
虽然言语行为理论看似研究语言的意义,但其是对人们使用语言来实施行为这一的意义作出探讨。
语义、句法理论是不考虑人的行为这一方面的。
相对语用学,前两者更加注重语言方面。
而言语行为理论是结合语言去探讨人们的行为。
不言而喻,言语行为的实施当然是离不开语言,但笔者个人觉得speechact重点在于act,也可以说这一理论阐释的是人们的行为,这一行为又是通过言语来完成。
这与语用学研究的方向一样:
studylanguageinuse。
言语行为理论就是在研究人们对语言的使用,而不是语言本身。
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是对学界的一次巨大贡献。
尽管这条路一路走来并不平坦,但是只要不断地探索发现,相信这个理论会越来越成熟,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Levinson,StephenC.Pragmatics.Shanghai:
ForeignLanguageTeachingandResearchPress,2003.
何兆熊.《新编语用学概要》.上海: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9.
2010级7班潘丽霞2010206
言语行为理论的曲折发展历程
一、引言
言语行为理论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由英国哲学家奥斯丁(J.L.Austin)提出,它的主要思想是“言则行”。
奥斯丁通过对日常语言的分析探讨人类语言活动的本质,从而为语用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言语行为理论经过奥斯丁的学生———美国哲学家塞尔的修正和发展已成为现代语用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自从创立之日起对语言学各分支领域和相关学科的研究都具有很大的影响。
例如,心理学家认为,隐藏在言语行为背后的概念习得是语言习得的先决条件(Bruner,1975;Bates,1976);人类学家试图从言语行为理论探寻咒语和仪式的本质(Tambiah,1968);语言学家则将言语行为理论应用到句法学(Sadock,1974)、语义学(Fillmore,1971)和二语习得(Jakobovitz&Gordon,1974)等领域,以图解决实际问题。
但是,伴随着巨大影响而来的是质疑和批判,例如,奥斯丁的言语行为分类不够科学(Searle,1977:
28;Leech,1983:
176);言语行为理论没有考虑语境、交际因素、社会因素和文化差别(Mey,2001)。
也正是这些质疑和批判促使人们去论证言语行为理论的解释力,去完善和发展言语行为理论,从而推动语用学向前发展。
二、言语行为划分
1 奥斯丁的言语行为划分
奥斯丁认为说话就是做事(tosaysomethingisinthenormalsensetodosomething)(Austin,2002:
94)。
语言本身包含着行动的力量,即言语行为力量(illocutionaryforce),简称语力。
根据不同的语力,奥斯丁从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中抽象出三种行为:
(1)说话行为(locutionaryact),它的语力在于命题本身,说话者能够说出有意义和所指的句子,其主要作用在于陈述;
(2)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指在特定的语境中赋予有意义的话语一种言语行为力量,在表达语意的同时完成某一意图和目的;(3)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act),指说话行为或施事行为在听者身上产生的某种效果。
奥斯丁还从说话行为中进一步抽象出另外三种行为:
发声行为(phoneticact)、发音行为(phaticact)和表意行为(rheticact)(ibid.:
92-98)。
发声行为即发出声音,发音行为指发出符合某种语言习惯的音节和词,表意行为指把发出来的音节和词构成有意义的话语。
2 奥斯丁言语行为划分受到的批判
首先,从说话行为的三个子行为的定义可以看出,成功的发声行为不一定导致发音行为,成功的发音行为也不一定导致表意行为。
那说话行为从哪里来呢?
这是否意味着表意行为实际上就是说话行为本身?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区分表意行为和说话行为就没有实际意义。
其次,奥斯丁指出,进行说话行为的同时也是在进行施事行为(ibid.:
98-100)。
说话行为和施事行为的区别在于跟说话行为相联系的是话面意义,而跟施事行为相联系的是语力。
这种区分在隐施事句中表现明显。
例如:
(1)开火。
它的话面意义是开火。
语力则是命令。
但是,这种区分对显施事句则失去效用。
例如:
(2)我命令你们开火。
话面意义:
命令开火;语力:
命令。
对“我命令你们开火”这一话语而言,话面意义包括语力,也就是说,说话行为和施事行为部分重叠。
再次,奥斯丁在转述表意行为和施事行为时都使用间接引语。
例如:
(3)开火。
(发声行为)→他命令开火。
(转述表意行为)
(4)开火。
(隐施事句)→他命令开火。
(显施事句)
从以上两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转述表意行为和转述施事行为的结果往往一样。
这是否意味着表意行为就是施事行为呢?
综上所述,表意行为的意义、说话行为的话面意义和施事行为的语力完全有可能重叠,尤其是当话语是显施事句的时候。
我们因此可以得出结论:
奥斯丁对表意行为、说话行为和施事行为的划分有严重的缺陷(顾曰国,2002:
31;梁骏,2000:
70)。
3 塞尔对奥斯丁言语行为划分的修正针对奥斯丁在对表意行为、说话行为和施事行为的划分方面存在的缺陷塞尔进行了修正。
他保存施事行为和语力,而用命题行为(propositionalact)取代表意行为和说话行为,认为它们只不过是施事行为的一类。
塞尔把言语行为分为四类,即话语行为、命题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Searle,2001:
24-25)。
话语行为指通过说出某些词、词组或语句来完成的行为,命题行为指表述一个命题的行为。
不同的话语可以用来表达同一命题,但却可以具有不同的语力,从而使命题中立于语力。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奥斯丁的语力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应该将它归并到意义里去,但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少数,绝大多数人同意塞尔的修正方案。
但是,无论是奥斯丁还是塞尔,在使用取效行为时都犯了相同的逻辑错误,即把行为等同于结果。
就说者而言,要判断他是否做了某一取效行为必须考虑他的动机和意向;就听者而言,同样的话语对不同的人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换句话说,就是说什么在说者,取得什么效果在听者。
说话产生效果是一个说者和听者共同参与的过程(顾曰国,2002:
33-36)。
三、施事行为分类
1 奥斯丁的施事行为分类
奥斯丁以及其后的言语行为理论完全侧重讨论施事行为,以至于施事行为甚至成为言语行为的代名词。
奥斯丁发现,语力是由动词来表达的,因此可以通过动词分类来将施事行为分成不同的类别(Austin,2002:
148-164)。
他遍查一部简明英语词典,查得这类动词以103数量级计,即大约不下10的3次方。
奥斯丁将查得的施事动词归并为五大类:
(1)评判行为类,顾名思义是由陪审团、仲裁人或裁判给出评判,诸如估计、核算或评价等;
(2)施权行为类,行使权力、权利或影响力,例如任命、表决、命令、敦促、劝告、警告等;(3)承诺行为类,允诺或其他方式的担保,包括承诺、保证、发誓、同意、反对、支持等;(4)表态行为类,表明态度、褒贬等,例如道歉、祝贺、赞扬、吊慰、诅咒和挑战;(5)论理行为类,在辩论或对话中说理、辩白等,由确认、否认、接受、回答等动词表示。
2奥斯丁施事行为分类的缺陷
奥斯丁的施事行为分类有以下三个主要缺点:
一是分类缺乏统一的标准,而且标准之间有重叠现象(Searle,1977:
27-45;Thomas,1996:
28-33;梁骏,2000:
71)。
例如,施事行为类是以权力、社会地位、身份为标准,而表态行为类却是以说话者的态度为标准。
其他行为也各有各的标准,刻度不一。
此外,描述这一言语行为既属于评判行为类,又属于论理行为类,分类没有排他性。
二是类的定义过于宽泛(Mey,2001:
124)。
例如,施权行为类包括任命、命令、命名、声称、建议、警告、执行、处罚、提名、乞求、原谅、促使、选择等(Austin,2002:
155-157),几乎无所不包,显得凌乱、随意,使分类失去意义。
三是奥斯丁混淆了言语行为和言语行为动词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将两者等同起来(Searle,1977:
28;Leech,1983)。
利奇将这种做法称为施事动词谬误(illocutionary-verbfallacy)(Leech,1983:
176)。
塞尔则称之为言语行为谬误(speechactfallacy)(Searle,2001:
136)。
实际上,言语行为动词并不能作为言语行为存在与否的标准。
言语行为与言语行为动词并不存在完全对等的关系(Mey,2001:
106-111)。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言语行为都有与之一一对应的言语行为动词,而是有几个言语行为动词。
例如,命令这一言语行为可以有以下几种表达方式:
(5)我命令你关门。
(6)关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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