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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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
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化。
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
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该体现的价值及目前出现的问题,结合笔者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认识。
如何使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关系到监狱严格执行刑罚的问题,关系到监狱刑罚执行机关的形象和职能发挥问题,关系到监狱推进法制化建设的问题。
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势下,适应行刑科学化、社会化、文明化的发展,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进行拓展和深化,应当成为我们努力探索的方向。
一、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
从根本上看,计划经济时代沿用至今的监企合一的生产模式,是造成现阶段劳动改造功能异化的根本原因。
要改革现行监狱体制,纯化监狱的职能,让劳动改造的功能回归到服务刑罚目的实现的本义上来。
目前正在全国试点的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为我们对劳动改造罪犯功能的重塑和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和改革机遇。
在监企分开的新的体制模式下,监管改造与生产经营分开运行,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分开运行,企业的经营职能从监狱剥离,监狱职能得以纯化。
在这一制度设计下,监狱企业负责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场所和岗位,并以罪犯劳动成果为企业收益,而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被最大限度淡化甚至剥离;而其惩罚和矫正功能相应得到突出和强化,以更好地服务和作用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从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最终目标出发,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应以是否真正有利于监管安全,真正有利于改造罪犯,真正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为前提,坚持社会效益优先,落实改造人为宗旨,以便为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在新的监狱体制框架内构建合理架构,充分有效地发挥劳动改造刑罚手段的基础作用。
二、劳动改造功能的拓展
在我国监狱与国际行刑方式逐步接轨的发展趋势下,劳动改造的功能应以逐渐淡化惩罚功能,深化矫正功能为取向,进一步提高劳动改造的质量和效果,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一)、淡化惩罚功能
从狱制发展的历史来看,惩罚是监狱行刑的固有功能和目的。
从古代肉刑、苦役到现在的劳动改造,刑罚的惩罚功能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淡化。
从现代行刑文明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看,监狱行刑不单纯追求惩罚效果的价值取向,而更注重于罪犯的恶习得以矫正和改造,从而最终实现再社会化。
我国监狱以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也将监狱行刑定位于“改造人”的最终目的,惩罚和改造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手段和途径。
在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今天,监狱作为社会文明的窗口,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应保持在与社会文明相适应的必要的威慑和报应程度内,以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同样也应在淡化惩罚功能中彰显社会文明的进步,以此来更好地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行刑目的。
从劳动改造的发展趋势来看,在现代化社会大生产的格局下,监狱企业必须保持与社会相同步的生产水平,才不致于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使罪犯劳动的强度逐步降低或趋向技能化,劳动改造的惩罚效应已逐渐弱化,对罪犯思想和行为矫治已成为未来发展走向。
(二)、深化矫正功能
在新的形势下,监狱应当在劳动改造的科学化、法制化和社会化建设,进一步拓展和发挥劳动改造的矫正功能,有效促进罪犯能顺利复归社会。
1、通过劳动改造管理和教育的科学化,促进罪犯不良思想转化和犯罪恶习矫治的深化。
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科学严格的管理和教育是充分发挥和深化矫正功能的基础。
要积极创新方式,丰富内容,建立科学文明的劳动改造管理模式和考核奖惩制度,并配套形成科学完善的劳动改造质量评估体系,以促进劳动改造的科学化发展,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使罪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转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发挥劳动改造对罪犯行为的规范矫正功能。
同时要在劳动和教育的有效结合上有新的拓展。
监狱工作实践表明,罪犯能否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除了犯罪恶习得以矫正外,还与是否具有赖以谋生的劳动技能有很大关系,因此,要把劳动改造与职业技术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在岗培训和出监培训相结合,监狱自主培训和借助社会力量培训相结合,在对罪犯进行监内生产技术培训的基础上,充分借助社会资源组织罪犯学习掌握多个劳动技能,使罪犯出监后不致于无法谋生而重新犯罪。
2、通过劳动改造的法制化建设,促进劳动改造质量的提高。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劳动改造法制化建设的重点是正确执行刑罚,即在使劳动改造的功能在服务于刑罚目的实现的目标下实现合理架构,保障惩罚和矫正功能的有效发挥。
同时,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也是劳动改造法制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监狱执法的过程也是对罪犯诠释法律,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
监狱执法中哪怕一次不公正的现象,也许就会将数年来对罪犯的改造成果毁于一旦。
当前,劳动改造中的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关系到监狱执法公正的问题,也关系到监管安全稳定的大局。
同时,社会对监狱劳动改造中维护罪犯权益的预期越来越高,因此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要从正确执行刑罚,维护监管安全,服务和谐社会的高度上加以认识和落实。
具体来说,一是要依法保障罪犯的休息权利,杜绝“三超”劳动;二是要做好罪犯劳动保护,确保生产安全,保障罪犯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是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保障罪犯依法获得劳动收益。
3、通过劳动改造的社会化拓展矫正功能。
劳动改造是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的重要手段,社会化的生产方式,更是消除罪犯监禁人格,培养罪犯积极社会角色意识重要途径。
监狱企业应尽可能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场所和岗位,为罪犯再社会化创造有利的条件。
同时,要积极创新劳动改造行刑方式,努力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社会化程度,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余刑不长的罪犯,可以在监狱设立的半开放式劳动场所与社会上工人共同工作,享受与社会工人相当的劳动待遇,对罪犯提前进行复归社会的适应性锻炼。
对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和拓展,关系到刑罚的正确执行和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
在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下,我们必须从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进程的高度,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创新劳动改造行刑理念,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的功能作用,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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