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11.doc
- 文档编号:2349517
- 上传时间:2022-10-29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2.50KB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11.doc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11.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11.doc(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计量局
【颁布日期】19870710
【实施日期】19870710
【章名】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任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执行规定的检定任务,出具检定证或加盖检
定印,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量检定印、证包括:
(一)检定证书;
(二)检定结果通知书;
(三)检定合格证;
(四)检定合格印:
錾印、喷印、钳印、漆封印;
(五)注销印。
计量检定印、证的规格、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计量检定印、证上使用的代号,按照全国行政区划编排。
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省级以
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被授权单位
的,由授权单位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代号,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统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
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
第六条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
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七条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抽检不合格的,应注销原检定证书或
检定合格印、证。
第八条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字迹清楚、数据无误,有检
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
第九条检定合格印应清晰完整。
残缺、磨损的检定合格印,应即停
止使用。
第十条计量检定印、证应有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计量检定印、证,由国务院计量
行政部门定点监制。
定做计量检定印、证,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证明。
第十二条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计量 检定 管理办法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