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惩戒条例印刷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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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惩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企业声誉,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对企业职工违章违纪等不规范行为的惩戒依据和标准,是正常执行企业各种规章制度、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如期实现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企业政纪是企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的各种纪律的总称(安全生产及工艺纪律除外),包括以下纪律:
劳动纪律、财经纪律、服务纪律、治安纪律、财物管理纪律、物资管理纪律、车辆管理纪律、消防管理纪律、保密纪律、计划生育纪律和其他纪律。
第四条惩戒工作坚持思想教育和政纪处罚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惩戒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企业国有职工、集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离退休职工及短期合同工。
本条例的约束范围,包括在本公司工作的其它单位职工和本公司职工家属子女。
第六条违反本条例的,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负担。
第七条职工的不规范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凡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同时按本条例进行惩戒。
第八条职工、短期合同工有权对他人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九条离退休职工违反本条例的,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停止一至二年公司内享受的一切福利待遇和补贴。
第二章惩戒的种类
第十条对职工违反企业政纪行为的惩戒分为:
扣减或停发工资、奖金,缓调或停调升工资,暂停工作,经济罚款,通报批评,降级,撤职,停缓享受企业有关福利待遇和补贴,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除名。
第十一条对短期合同工的政纪惩戒分为:
扣减或停发工资、奖金,经济罚款,通报批评,开除,除名。
第十二条减、停发工资时限为一至二十四个月(以整月为单位),减、停发工资额可视情节停发计时效益工资,减、停发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
第十三条减、停发奖金最低数额为五十元,最高数额根据受处分程度确定。
第十四条缓调升工资是指技能工资,时限为一至二十四个月(以整月为单位),工资额为一至二级。
第十五条暂停工作时限为一至五天,并扣减或停发当月奖金。
第十六条经济罚款额度为一百元至三万元,罚款数额较大时,可分期执行,但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受公司通报批评的,停发二个月奖金。
受所在单位通报批评的,按所在单位奖惩制度处罚。
第十八条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别停发奖金及计时效益工资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停发奖金及计时效益工资十二个月,降级处分的降级限度为一至四级技能等级;留用察看的察看期为一至二年,在察看期间,停发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计时效益工资和奖金,改发生活费,并酌情停止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当年内不予调升工资,留用察看期间不予调升工资。
第二十条同时受政纪和党(团)纪处分的,经济上按最高惩戒限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给予政纪和党(团)纪处分的同时,也可给予一次性经济罚款。
第二十二条受公安治安警告、罚款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公安部门罚款高于本条例规定罚款标准的,不再重复罚款;低于本条例规定罚款标准的,予以补罚。
第二十三条受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受有期徒刑(不含缓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予以开除。
第三章惩戒的条件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劳动纪律惩戒条件和标准
(一)组织纪律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与指挥、不坚守岗位或滥用职权的,国有职工初次扣减奖金四百元,集体职工扣二百元,短期合同工扣六十元;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十二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的,对职工停发当月奖金,对短期合同工停发当月工资并予以开除;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职工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政纪处分。
(二)工作纪律
(1)迟到、早退,国有职工初次扣减奖金二百元,集体职工减扣一百元,短期合同工扣六十元;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两次的,停发当月奖金;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三次的,对职工停发当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计时效益工资和月度奖金,改发下岗工资,对短期合同工予以开除;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五次的职工,予以开除。
(2)实行智能考勤范围的职工进出办公场所必须刷卡,未按规定刷卡者,一经发现,国有职工每次扣减奖金二百元,集体职工扣减一百元;严禁代人刷卡,一经发现,代人刷卡者和被代人将一同处罚,国有职工每次扣减奖金四百元,集体职工扣减二百元。
(3)无正当理由旷工或强行补休,一经发生,停发旷工或强行补休期间的工资,同时,对职工停发当月计时效益工资和奖金,对短期合同工扣减半个月工资和当月奖金;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的,对职工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短期合同工停发当月工资并予以除名;经批评教育无效,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时间超过十五天以上的,予以除名。
(4)私自聚会、酗酒后上岗以及工作时间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妨碍他人工作的,对职工每次扣减奖金四百元,对短期合同工扣减工资一百元;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两次的,由所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职工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对短期合同工停发当月工资并予以开除。
(5)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或工作时间以外,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停发当月奖金;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发现三次的,予以开除。
(6)用欺骗部门领导的手段请假,从事违规违纪或者与请假事由不相符的活动,一经发现,情节较轻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财经纪律惩戒条件和标准
(一)贪污公款、侵吞公共财产、隐瞒、截留企业收入或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费、手续费等,应交公而未交公者,除限期追缴其非法所得,按非法所得额处以五倍以下罚款外,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金额不满五百元的,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
金额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二)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谋取利益者,除限期追缴非法所得外,还应处以非法所得额五倍以下罚款,并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因公收取的款项数额较大不按规定时限上缴者,应限期清缴违规款项,同时按拖延上缴的时间,每日处以违规金额的1%罚款,并且应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的行政处分。
(四)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礼券等,应交公而未交公者,除应如数交公外,还应按收取的财物金额处以五倍以下罚款,并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长期侵占公物为个人谋取私利者,除限期交回侵占的公物外,还应处以侵占财产额的五倍以下罚款,并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出借公款、对外投资者,除限期追回借款、投资本金及非法所得外,还应根据情节的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按规定停发工资奖金。
如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加重处罚。
(七)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经济担保者,应根据情节的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按规定停发工资奖金。
如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加重处罚。
(八)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到下属单位、联营企业或客户处报销者,除退回全部私报费用、处以私报费用的五倍以下罚款外,还应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九)违反规定擅自用公款进行旅游、吃喝或进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等,除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处以违规金额的五倍以下罚款外,还应按照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十)篡改发票单据、冒充领导签字、涂改账目、虚报冒领者,除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应按照非法所得额处以五倍以下罚款,并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私自在外部银行开设账户者,每发生一起,处以罚款10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十二)违反规定对外倒卖、出借发票者,除限期追回全部发票外,还应根据情节的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及以上的行政处分。
如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加重处罚。
(十三)因保管不善或责任心不强造成空白发票遗失、丢失的,个人应承担挂失费用,还应根据情节的轻重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如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加重处罚。
(十四)对客户虚开发票套取私人利益者,按贪污公款处理。
并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五)因公务以现金形式借用公款,公务完成后需在五日内还清。
经追缴不还者,每超过一天扣罚奖金五十元;超过三个月不还者,按挪用公款处理。
(十六)因公领用支票,必须在用的支票,如无特殊原因逾期不还者,每超过一天扣罚奖金五十元。
第二十七条服务纪律惩戒条件和标准
(一)接受客户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给予被宴请人每人1000元的罚款;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被宴请人每人每次2000元的罚款,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
单位负责人带领当事人向客户赔礼道歉,由当事人足额赔偿客户的宴请费用。
(二)接受客户礼品,礼品价值不足400元的,给予通报批评;礼品价值400元至2000元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或下岗;礼品价值2000元以上或不足2000元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客户的礼品,如数退还,不能退还的,照价赔偿。
(三)公开或变相索要客户钱物或让客户报销不应由客户负担的费用,数额不足1000元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数额1000元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下岗;数额2000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索要的钱物和报销的费用如数退还。
(四)无偿占用客户物品,价值不足1000元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价值1000元至3000元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下岗;价值3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无偿占用的物品如数退还,不能退还的,照价赔偿。
(五)占用客户通讯工具的,给予使用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使用期间的一切费用个人自负;占用客户的机动车辆三个月以上的,给予占用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
所占用车辆退还客户。
占用客户住房的,给予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分,免职或下岗。
所占住房退还客户。
(六)违反**服务承诺的,给予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服务态度蛮横,故意刁卡客户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下岗。
(八)对客户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及以上处分,免职或下岗;两次及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九)发生“关系电、人情电、权力电”问题,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下岗三个月。
(十)农电“两改”后,农村电价有超省规定最高限价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十一)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为客户指定用电设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在客户与第三方之间充当经纪人,从中获得利益的,给予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事故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下岗。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强行向客户推销商品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十三)私自为客户搞工程设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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