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第二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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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第二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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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第二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汇编
贺州学院第二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我校首次岗位设置的三年聘用期已满,为继续推进和完善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54号)和贺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岗位设置的有关批复的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合理确定岗位总量,实行动态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根据岗位设置结构要求,完善岗位设置分级分类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以学科建设为主线,向重点学科倾斜,突出各层次、各系列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四)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五)按岗分类,规范操作。
根据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确定岗位类别,根据岗位类别确定受聘人员的队伍属性,按照队伍属性对各类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平稳实施,稳步推进。
充分考虑学校现状,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现岗位管理与聘任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实施范围
(一)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学校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二)因学校工作需要,自主聘用的不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在册人员(即在册不在编的同等待遇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三)校级领导岗位(即管理岗位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设置管理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由任命机构确定。
三、岗位总量与岗位类别
(一)岗位总量
根据《关于贺州学院人员编制的批复》(贺编〔2014〕1号)的文件精神,核定我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20个。
本次岗位设置,校内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岗位总量由学校统一核定。
(二)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及特设岗位。
1.管理岗位。
指担负党务、行政、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等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为主的工作岗位。
主要包括:
(1)学校党务和学校事务管理机构、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的处级干部岗位,以及教学单位的党总支专职书记、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岗位;
(2)除教师岗位、辅助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外的科级干部及职员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辅助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2)辅助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经济、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4.特设岗位。
指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非常设岗位。
按照国家特设岗位的设置原则,学校设置校内特设岗位,不占学校岗位数,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予以核销。
四、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设7个等级:
高等学校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九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辅助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依次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依次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辅助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级别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参照主体岗位名称及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级别格式确定,并与学院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三)工勤技能技术工岗位名称为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五、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职能定位,以及学校现有各类人员的结构特点综合确定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54号)的文件规定,综合确定各类岗位的结构比列。
其中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8%;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79%;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3%。
各类岗位数和结构比例如下:
类别
岗位总量
管理岗位
教师岗位
辅助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核算数
占总岗位比例
核算数
占总岗位比例
核算数
占总岗位比例
核算数
占总岗位比例
编制数
820
148
18%
524
64%
123
15%
25
3%
(二)岗位等级结构比列
1.专业技术岗位
(1)我校共设置专业技术岗位524个,参照执行全区C类高校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即,正高级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副高级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中级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40%,初级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指标为: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3:
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2)专业技术岗位数和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教师岗位数
类
别
总量
高级
中级
初级
合计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一至四级小计
二级
三
级
四
级
五
至
七
级
小
计
五级
六
级
七
级
八至十级小计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十一至十三级小计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比例
100
40
10
1
3
6
30
6
12
12
40
12
16
12
20
10
10
数量
524
209
52
5
16
31
157
31
63
63
210
63
84
63
105
53
52
辅助专业技术岗位数
类
别
总量
高级
中级
初级
合计
正高级
副高级
一至四级小计
二级
三级
四
级
五至七级小计
五级
六
级
七
级
八至十级小计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十一至十三级小计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比例
100
40
10
1
3
6
30
6
12
12
40
12
16
12
20
10
10
数量
123
49
12
1
4
7
37
7
15
15
49
15
19
15
25
13
12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自治区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管理岗位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设置管理岗位。
共设置管理岗位148个。
管理岗位数和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类别
总量
等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比例
100%
1.4%
4.7%
14.9%
18.9%
35.1%
20.3%
4.7%
数量
148
2
7
22
28
52
30
7
3.工勤技能岗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设置工勤技能技术工岗位25个。
工勤技能岗位数和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类别
总量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比例
100%
2%
3%
20%
40%
35%
数量
25
1
1
5
10
8
六、岗位聘用
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一)岗位聘用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品行;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岗位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
具体条件见《贺州学院第二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1);
(2)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
具体条件见《贺州学院第二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和《贺州学院第二次辅助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2、3);
(3)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条件,以业绩能力为导向。
具体见《贺州学院第二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4)。
3.被聘用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基本任职条件、岗位任职条件。
(二)岗位聘用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贺州学院第二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详见《关于成立贺州学院第二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校人【2015】号);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具体工作。
(三)聘用程序
1.公布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2.申请应聘:
应聘人员向所在部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应聘申请(相关表格由人事处提供),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考核评议:
工作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确定拟聘人选;
5.根据考评结果,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6.领导小组审核拟聘任人员名单;
7.公示上报聘用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8.填写相关材料并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9.签订聘用合同,按岗位等级兑现工资。
七、岗位管理
(一)学校按照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进行管理。
在本次岗位设置和聘用中,现已在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对照各类岗位任职条件重新参加应聘。
本次岗位设置和聘用结束后,在相应岗位出现空缺的前提下,已聘人员职称或职务晋升的,可以转聘相应类别岗位。
岗位转聘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
申请转聘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竞聘岗位的任职资格等条件,执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必须符合准入控制要求。
(二)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聘用人员称为“双肩挑”人员。
“双肩挑”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一是确属工作需要,二是具备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三是在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是完成本专业技术岗位所规定的职责任务。
聘用“双肩挑”人员必须经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双肩挑”人员可自愿选择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或管理岗位工资。
因“双肩挑”人员占用两个岗位而造成单位所需岗位数量超出核准岗位数量的,在首次岗位聘用中按超结构比例处理,超出岗位作为过渡性岗位,计入该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八、聘用合同
(一)学校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任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双肩挑”人员的聘用合同中,所聘岗位填写其主体岗位,同时对所兼任的其它岗位职务要明确标注和说明。
(二)如果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
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政策和聘用人员的履职情况,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三)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终止时间签至退休的时间,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可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延长期内,聘用合同终止时间由本人和学校共同协商确定。
(四)引进人才已签订的服务期合同仍然有效。
九、岗位考核
凡聘用上岗人员,均须按所聘用岗位的考核标准进行履职情况考核。
岗位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年度工作要点、工作进展及绩效情况。
年度考核办法按贺州市委组织部、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年度考核相关文件执行。
(二)聘期考核
1.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
对“双肩挑”人员的考核要综合考核其在两类岗位上的工作情况,并以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1)五、六级职员岗位由学校组织部根据《岗位说明书》组织相关部门教职工进行考核评议,提出拟定考核等次,报党委会讨论确定;
(2)七至九级职员岗位、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根据《岗位说明书》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进行考核评议,提出拟定考核等次,报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讨论确定;
(3)三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根据《岗位说明书》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代表进行考核评议,提出拟定考核等次,报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
3.聘期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以及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十、聘用期限
(一)聘期一般为3年。
六级以上职员岗位的聘期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聘用人员的首次聘用合同终止时间一般应与同一系列已聘用人员合同终止时间一致。
十一、争议与处理
(一)竞聘人员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等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纪委或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申诉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要求,相关机构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意见。
申诉或复议要求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公示期后有异议者,待岗位聘用正常工作结束后方予受理。
(二)申诉或复议要求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受理机构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经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贺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二、降等和解聘
在受聘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降等、解聘处理: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外出学习逾期不归,超过3个月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经司法机关认定严重违反法律和法规者,并受刑事处分的。
十三、降等或解聘程序
降等或解聘聘用人员,应由聘用人员所在的部门或二级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提出降等或解聘建议,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十四、降等、解聘决定的通知方式
降等、解聘决定由原聘用部门或二级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十五、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学校接收的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相关的试用(见习)期和转正定级规定以及工资标准。
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原则上一年内不确定工作岗位,试用(见习)期结束履行转正定级手续后,再按相关规定明确其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
(二)经批准赴国内外学习进修的人员,在学校批准的进修期限内可申请相应的岗位职级,未经同意逾期未归者不予受理申请。
(三)本实施办法及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表述中涉及“以上”等级的,均含本级。
(四)本实施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适时进行调整。
(五)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岗位聘用和评议工作中凡涉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相关人员须主动回避。
(六)本次岗位设置与聘用中任现职时间计算到2015年9月30日止(满半年的按一年计算)。
(七)五年内(即2020年10月1日前)将退休的人员聘用的岗位原则上不降低。
十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仅适用于第二次岗位设置与聘用。
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贺州学院第二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2.《贺州学院第二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3.《贺州学院第二次辅助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4.《贺州学院第二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贺州学院第二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贺州学院第二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党务、行政、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等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为主的工作岗位。
主要包括:
学校党务和学校事务管理机构、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的处级干部岗位,以及教学单位的党总支专职书记、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岗位;除教师岗位、辅助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外的科级干部及职员岗位。
二、管理岗位设置
(一)管理岗位设置的原则
1.管理岗位设置严格执行自治区人事厅核准的岗位设置比例,按照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要求确定各级别岗位数量;
2.管理岗位设置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为目标,统筹干部队伍建设,兼顾人员结构现状。
(二)管理岗位设置
1.管理岗位的总量不超过全校岗位总量的18%。
分为8个等级,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2.四级及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岗位数,按上级确定的校级领导班子职数设置。
3.党政机关五级职员的岗位数,按上级确定的领导职数设置。
二、管理岗位聘用条件
(一)三级、四级职员岗位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三级、四级职员的聘用条件,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不在本实施细则之列。
(二)五级职员岗位
1.必备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和领导工作能力,能独立负责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3)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熟悉业务,遇事有主见,工作有办法;具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2.聘用条件:
现任正处级干部的人员可申请聘用五级职员岗位。
(三)六级职员岗位
1.必备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政策理论水平和领导工作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
(2)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工作业务比较熟悉,能够较好地完成分管的工作;
(3)具有一定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2.聘用条件:
现任副处级干部的人员可申请聘用六级职员岗位。
(四)七级职员岗位:
1.必备条件
(1)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知识,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3)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业务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具有一定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2.聘用条件:
现任正科级干部的人员可申请聘用七级职员岗位。
(五)八级职员岗位
1.必备条件:
(1)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政策和业务知识,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3)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比较熟悉业务工作,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具有一定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草拟一般工作文件。
2.聘用条件:
现任正、副科级干部的人员可申请聘用八级职员岗位。
(六)九级职员岗位
现已享受科员待遇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聘任本岗位。
三、其它说明
(一)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人员竞聘管理岗位的,按桂人社发〔2011〕1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贺州学院第二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高校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贺州学院第二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教师岗位指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具备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教学科研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是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工作的主体岗位。
主要包括:
二级学院以及科研单位的行政处级领导岗位,二级学院和科研单位的任课教师、辅导员、教务办主任;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实习实训办公室、教学研究科;学工处学生思想教育科、就业指导中心;保卫处国防教育科;党政办外事办,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中心。
一、教师岗位设置
(一)教师岗位设置原则
1.教师岗位设置严格执行自治区人事厅核准的岗位设置比例,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和学科建设发展要求确定各级别岗位数量。
2.各教学单位的教师岗位总量原则上按照学校确定的编制总量与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核定。
3.已受聘在教学岗位上,但所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属于高校教师、高校研究系列的人员,本次岗位聘用只能聘相应岗位最低一级。
(二)教师岗位设置
1.教师岗位设教师高级岗位、教师中级岗位和教师初级岗位,不设教师员级岗位。
(1)教师高级岗位
教师高级岗位共分7个等级,正高级教师岗位分别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分别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教师中级岗位
教师中级岗位共分3个等级,分别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教师初级岗位
教师初级岗位共分2个等级,分别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竞聘教师岗位的人员,需符合《贺州学院第二次岗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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