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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一个必然的轮回
混业经营:
一个必然的轮回
就在2003年岁末的大门即将关闭之际,没有任何悬念,三部银行法顺利地通过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
从那时开始,银行混业经营这个话题就再次成为业内人士广为关注的焦点.有人说,这意味着在法律的空间内,混业的闸门正在徐徐打开,而金融业期待已久的混业经营也将告别暗箱操作,走向一个必然的轮回。
混业——分业——混业的历程
所谓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
分业经营是从机构职能方面理解的,指的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
自然,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是相对而言的。
按照这样的标准,西方国家的金融体系可分为两块:
一是大陆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20世纪至今一直实行混业经营;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包括英国、加拿大等,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转变。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事实上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制度,大多数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通过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参与了证券和投资业务。
尤其是1992年之后,各行都提出了全方位、多功能发展的口号,并且开始兴办“三产公司”。
但是实践证明,在无法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这些行为大大增加了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
在证券、保险业恢复经营之后,为控制金融风险,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随后颁布实施的《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原则和精神,也构筑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应该说,在一定时期内,这种业务相对独立的分业经营和监管方式,保证了我国金融业的顺利发展。
但是,分业经营也直接导致了资本运行效率的降低,监管成本的加大,在国际金融集团越来越走向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分业经营无疑不利于我国金融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应对竞争。
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政策也开始不断转变。
1999年8月,人民银行颁布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199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2002年2月,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抵押方式向商业银行借款,同年10月,允许商业银行买卖开放式基金;2001年7月,人民银行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可以代理证券业务,发出了混业经营的信号;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金融业提出了“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的要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03年12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为混业经营留下法律空间。
还可期待的是,相关的改变也可望在证券法的修改中找到踪迹。
据悉,《证券法》将来的修改,还要在分业和混业问题上下很大的功夫,动作也会比较大。
据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组组长许健在撰文中的阐述,今后金融改革更重要的任务是,及时调整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沉着应对国际社会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影响,探索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有机结合、均衡发展的新路。
敏锐的人士已经从此番论述中,隐约看到了证券法修改中对于混业限制的松绑。
混业经营暗流涌动
尽管迄今为止我们的政策依然是分业经营的框架,可是在实际业务的运作上,早已有了“先吃螃蟹者”,这从货币市场业务燃起的硝烟中就可以看出几分端倪。
早在2003年3月份,招商基金率先在伞形基金中上报了货币市场基金,结果受阻。
此后虽有华安等基金公司的积极跟进,但多数基金公司却怯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申报之难、时间之慢,而转向转债基金等其他品种。
不过,基金公司力图涉足货币市场的行为却反过来刺激了商业银行。
在商业银行的心目中,货币市场业务天生是商业银行的囊中之物。
于是便有了南京市商业银行在5月和7月与一些地方商业银行先后推出了两期“准货币市场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联合投资项目,尝到了这个创新产品的第一道“甜羹”。
商业银行迅雷不及掩耳的联手出击反过来又加速了基金公司的努力。
对于一个号称近四千亿元的货币市场,没有人甘愿袖手旁观。
在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公司的孜孜以求下,《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办法》于2003年8月中旬面世。
如果说货币市场基金所燃起的战火还仅仅局限于银行和基金之间,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法》则把硝烟散布到整个金融领域各个不同的经营主体。
这个《办法》被称为中国证监会赐给券商的一枚“还魂丹”,是在证券公司整体“技术性破产”的艰难时局下的产物。
不过,这个《办法》也已经深深地触及了信托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的业务领域,在这个《办法》中,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的设立比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产品门槛还低,而且基本上是冲着银行的储户而来。
这意味着证券和银行之间的竞争也就从暗中转向明处。
银行积极地涉足“货币银行基金”,从表面上来看是与基金公司的一种竞争;从深层次看,是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探索,是与整个金融领域其他主体的一次资源争夺战。
对于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说是觊觎已久。
商业银行一直不甘于作基金的托管银行、证券公司的清算银行,保险公司也从来不愿意仅仅作基金持有人。
从2001年开始,银行和保险公司就从中间业务开始试探混业领域,如今更是企图从资产管理业务入手,成为资产管理的市场主角。
很明显,今后资产管理业务还会成为金融业激战的焦点,也会成为混业经营的实验带。
有人说,保险业、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明显,冲突从间接转为直接,等于明摆着告诉大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不可阻挡地正在从“暗潮”转化为“明流”。
混业趋势难以遏制
尽管早有不甘寂寞者已经在业务上向混业靠拢,但是对于混业的“雷区”,中国金融业却一直表现不一。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仿佛“混业”就是“风险”的代名词。
面对恍若庞然大物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似乎是忧心忡忡,“混业”对它们而言更类似于“大祸临头”;相反,银行和保险业倒像对“混业”满欢迎似的,因为他们总觉得自己手中的资源多,俨然一幅“胜券在握”的模样。
最欢迎的当然是老百姓,因为混业经营既能提高效率,又能降低成本,还可减少程序——混业本来也就是客户服务竞争中的产物。
于是,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能否被突破,一直是业内探讨和争论的热点。
已实施超过8年的商业银行法在第43条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实施了4年多的证券法在第6条中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这些明确写进法律条文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分业经营的法律依据。
然而,就在建立和完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事件发生了,这就是入世。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业的保护期即将过去,已经进入和准备进入的综合性跨国金融服务集团,它们不仅资本运行效率高、成本低,而且能够直接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同时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产品与服务,这无疑将对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银行、证券、保险业形成冲击。
对于那些在分业体制下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某一领域业务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面对入世所带来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严峻挑战,求生求变显然已是时不我待。
因此,跟上国际金融业发展主流,逐步实行混业经营,给我们自己的金融机构一个和外资一样的竞争平台,无疑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三部银行法的修改和制订也就不足为怪了。
还可期待的是,相关的改变也可望在证券法的修改中找到踪迹。
据悉,《证券法》将来的修改,还要在分业和混业问题上下很大的功夫,动作也会比较大。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分析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状况时所说的那样,尽管这次银行三法的制订、修改还有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但还是赞成通过,因为此次修改主要是解决中国银监会职权依法有据的问题。
而且,虽然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混业经营的条件还不具备,立法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但也不能把话说死了,否则将来很多事情都不好办。
因为资金只有通过充分流动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益,混业经营必然是个大趋势。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混业经营的口子必须打开,银行和保险的资金,通过改革必然会有序地进入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领域。
不改变现在银行吸收的存款只能用于贷款的现状,商业银行不仅在经营中难以为继,而且潜在的风险也难以化解。
开弓没有回头箭。
不论此前理论和政策的步伐有多滞后,金融混业既然从法律的领域打开了缺口,就意味着,我们已经选择了被混业的巨轮推动向前。
混业经营应当稳步推进
和我们一样,美国的金融业也曾经历过从分业到混业的过程,而且也是先有银行业向证券业的松动,在现实的逼迫下,最终在1999年11月4日,国会参众两院以压倒多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废除了在美国实行了66年的金融分业经营。
从那时至今,美国的混业经营已走过了波澜不惊的4年。
在我国,尽管混业趋势已难以遏制,尽管相关法律的修改在陆续完成,但是还应当看到,由于特殊的金融局势,我国的混业之路不可能一帆风顺。
众所周知,金融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必须有一定的基础性条件,它们至少包括:
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高效、金融机构内部建设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得当、法律框架健全,等等。
如果以这些标准来衡量我国目前金融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可以发现,在我国由分业向混业演变的路途中,还有许多必须面对的障碍。
按照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的说法,目前我们实行混业经营至少还有三大障碍:
一是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善。
二是金融机构主体还需要深化改革,国有银行本身还存在产权不明晰、内控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完善、产权代表不明确等问题。
要搞混业经营,首先需要对国有商业银行继续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深化改革。
三是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基于此,许多金融专家指出,我国的混业之路必须循序渐进,看准一步走一步。
比如说,保险资金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能否再提高一点,可不可以允许其购买蓝筹股,银行对证券公司抵押贷款的规模和限制能不能放宽,可否让证券公司建立融资机构等,都是具体的可以考虑的事情。
因为分业经营并不排斥在法律框架内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合理交叉;不适宜实行混业经营,也不意味着要阻止通过渐变性的金融创新来达到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目的。
事实上,现在的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大量的混合产品,如投资连接保险产品、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银行的理财卡等。
金融各行业不断创新,在金融产品层次上已经出现逐步模糊的现象。
说到底,无论选择分业还是混业都是权衡利弊的结果。
因此,目前确实有必要加以研究的是如何朝着混业方向稳步推进。
稳步推进——相信这并不只是立法者的愿望。
对于饱受挫折并且在未来的竞争中不能承受失败的金融业来说,在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中,这也应当是理性而必然的选择。
混业经营寄希望于金融控股公司
既然在目前中国金融体系还比较脆弱的情况下,我们还不能完全打开混业的大门,那么又如何在金融安全和金融开放创新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呢?
众多的业内人士把希望寄托在了金融控股公司身上。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金融改革和混业经营的推进,金融控股公司早已成为中国许多产业集团和金融机构积极努力的目标。
虽然中信金融控股公司2002年底才被批准改制为中国第一家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但实际上涌进中国金融控股公司“俱乐部”的企业已经数不胜数,如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光大集团、平安控股;国内银行金融控股机构的中银国际、中金公司、工商东亚;产业资本领域的宝钢集团、招商局集团、华能集团、海尔集团、红塔集团、华侨城集团以及众多的民营企业集团。
最近,江苏国信集团也提出用三年时间,组建一个现代化、国际化金融控股公司,并且这一战略规划已得到江苏省政府的充分肯定。
许多专家认为,在当今世界,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为主要形式,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和行之有效的途径。
金融机构间跨行业、跨国界购并,形成能量巨大的金融集团已是一种显性现象。
虽然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内现行的法令中还找不到完全准确的定义,从宏观方面来看,中国也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性安排。
但是,我们完全可以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在整合分散的金融资源方面的优势,以规模化、大型化和完善的功能来提升我们金融业的竞争力。
可以说,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业在转型时期的一种重要的创新手段。
正如江苏国信集团的老总王益民所说,中国的强大和崛起,必须有与国际接轨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必须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推进金融创新战略,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则是中国金融改革深化的必然选择。
从本质上说,金融分业到混业无疑是一项重大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
而从制度选择的角度分析,无论金融企业还是政府部门都由不同利益集团构成,金融结构从混业——分业——混业的变化则是多种利益博弈下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
放、禁,放,修改一项法律,留出个想象空间,与实际运作相比,无论如何都更容易一些。
混业经营,说说容易,真的“混”起来,却绝非轻而易举的。
毕竟金融是特殊的经济部门,安全稳定是最重要的;毕竟我们也品尝过没有“混”好带给我们的种种恶果;毕竟我们的金融业已经经不起“折腾”了。
既然如此,那么就让我们在真的打开“混业”这扇大门之前,想一想再想一想;准备得充分点再充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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