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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区别
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区别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5月23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5月22日)
2、适用范围与条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
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深交所或者上交所备案,由深交所或者上交所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工具PPN)(非公开定向发行)
1、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2011年4月29日)
2、适用范围与条件
债券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限定在特定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发行方式。
非公开定向发行由发行人与投资人通过达成《定向发行协议》,协商确定信息披露具体内容及方式,具有“定向发行、有限转让、内部披露”的特点。
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
定向投资人投资定向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确认函。
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应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在协会进行要件注册,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集中托管。
三、债务融资工具
1、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1)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2)定义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人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发行期限一般为3-10年。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没有硬性的评级要求)
(3)发行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实际来看,目前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多为大型企业,其中发行中期票据的企业主体评级在AA-级(含)以上,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主体评级在A级(含)以上。
2、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1)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2009年11月9日)
(2)定义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规则
1)注册:
集合票据需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2)金额:
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3)期限:
集合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一年,集合中期票据期限不超过三年;
4)担保:
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由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及以上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企业以其自有资产向担保机构提供抵押或质押等反担保、银行给予信贷支持等信用增级措施;
5)统一管理:
集合票据由主承销商统一发行,募集资金集中到统一账户,再按各发行企业额度扣除发行费用后拨付至各企业账户;债券到期前,由各企业将资金集中到统一账户,统一对债权人还本付息。
(4)标准
1)规模要求:
单个企业拟发行规模2000万以上2亿元以下(净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
2)盈利要求:
发券前,连续二年盈利;
3)行业要求:
可获得当地政府明确支持(如财政贴息、项目补助优先支持、税收优惠、政府背景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
四、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区别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定义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管理文件
1.央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15日实施)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
1.央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15日实施)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1.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颁布)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1月2日颁布)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实施)
发行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
发改委
证监会
发行管理方式
注册发行
直接核准发行
核准发行
发行申报
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有效期2年;推迟接受发行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发行注册自动失效。
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
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初审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净资产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
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
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
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
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发行期限
一般2-10年,以5年为主。
一年以内期
一般3-20年,以10年为主。
一般3-10年,以5年为主。
发行利率
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方式确定。
按发行人信用、期限由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水平。
发行时间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
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需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发行。
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核准发行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发行总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担保形式
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券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发行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债券市场
信息披露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
信用评级
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
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信用评级报告。
历史最低主体评级
BBB+
AA-
BBB-
A+
承销商
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登记、托管、结算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交易场所及相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交易服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少量在交易所债券市场
发行条件
1.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2.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1.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2.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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