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万家华基合约协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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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万家华基合约协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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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万家华基合约协议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博罗书城6楼
法定代表人:
杨成业
承租方(乙方):
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27号605、606室
法定代表人:
肖汉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房屋
1.1出租房屋
甲、乙双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出租和承租本合同附图所示的房屋及附件所示的附属设施,该房屋座落于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九村村上头塘(新博罗中学对面)鸿隆.江山美苑1层25A,25号首层物业商铺(以下简称为“出租房屋”),其建筑面积为肆佰叁拾玖平方米(439M2)(租赁范围见附图所示),产权证出来前,建筑面积由双方在交房前实测确认;产权证出来后,以产权证的记载面积为准。
如证载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有差异的,自房产证核发日期起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此前的面积差产生的租金差异,双方同意互不退补。
该出租房屋的合同地址由甲方提供,甲方保证该地址符合乙方办理工商、消防、租赁登记、卫生等政府执照的办证要求,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1.2房屋用途
甲方保证出租房屋的用途为商业,且提供给乙方的消防验收合格证上登记的出租房屋的功能用途为商业。
甲方同意,出租房屋可用作任何与乙方已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一致的合法的商业用途,包括乙方从事零售经营。
甲方保证出租房屋及由甲方按附件所提供的内部设施能够作上述用途使用,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及规章的规定。
1.3排它性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不会将以出租房屋为中心、半径1KM内周边的甲方所属物业租赁给第三方用于开办与乙方在出租房屋实际所经营的业态相同或相近业态的便利店、超级市场或百货商场等,且甲方也不得在出租房屋周边开办与乙方在出租房屋实际所经营的业态相同或相近业态的便利店、超级市场或百货商场。
如甲方违反本约定,本合同规定的租金标准将下降50%,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条租期
2.1租期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2012年3月1日始至2022年6月30日止。
2.1.1免租期
装修期自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装修期内乙方无须支付租金。
免租期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免租期内乙方无须支付租金,但不免除本协议第7.2条规定之乙方须承担之各项费用。
乙方保证华润万家超市2012年7月1日对外正式营业。
2.1.2计租期
计租期从2014年07月01日始至2022年6月30日止。
2.2续约
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一
(1)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续约要求;甲方如需将出租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另行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
3.1租金
免租期届满之次日,为第一个计租年的开始日。
一个“计租年”指连续十二(12)个月的期间。
第一至第二个计租年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贰拾伍元(¥25元/M2·月),租金总额按租金单价乘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四舍五入的原则精确到个位。
租金从第三个计租年开始每两年递增5%。
本合同所称房屋租金包含物业管理费,租赁发票税、设施使用费及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与出租房屋相关的其它费用和支出。
租赁期内,如有其它任何单位向乙方索要设施使用费或其他费用的,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
3.2租赁保证金
合同签订并完成租赁登记后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首个计租年两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壹仟玖佰伍拾元(¥21950元)正,甲方应开具收据。
甲方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七日内,在乙方退出租赁房屋、交清各项费用后,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3.3租金的支付及发票
乙方应于每月二十(20)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出租房屋租金(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甲方应在收到当月房屋租金三(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金额与该月应付出租房屋租金相同的合法的房屋租赁发票。
如甲方不能按时提供该房屋租赁发票,乙方有权暂停支付甲方的租金直至甲方提供房屋租赁发票。
3.4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应用人民币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帐号:
开户行:
农行博罗北门路支行
户名:
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
账号:
243201040004815
甲方账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
承担。
3.6罚则
乙方拖欠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为:
拖欠天数乘以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五。
第四条出租房屋的交付
4.1交付日
甲方于2012年3月1日前按附件所列标准将出租房屋及有关设施设备移交予乙方。
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乙方应检查房屋及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为“交付日”。
需要维修整改的,乙方应在五(5)天内将需要维修整改的项目列出清单交予甲方,甲方应在收到该清单后十(10)天内纠正清单所列之缺陷。
维修整改符合合同约定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并以双方确认之日为交付日。
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维修整改意见的,视为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4.2罚则
如因甲方原因,无法按规定之交付日将出租房屋移交予乙方,则a)推迟十(10)天以内(含十天)交付的,乙方须同意接收,甲方无须对此作任何赔偿;b)推迟十(10)天以上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向甲方追偿损失之权利;如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则甲方须同意免租期、租期均向后顺延,顺延时间长度为甲方推迟交付之天数,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向乙方作其它赔偿。
4.3有关文件
甲方在双方签订合同及本协议后,应于七(7)天内到合同登记机关办理租赁登记,并按以下要求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复印件:
(1)在签订合同时或之前,应提供能证明甲方对出租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证》等(如部分文件尚未取得,则甲方承诺在取得该等产权文件7日内向乙方提供)。
(2)交付日或之前,向乙方提供出租房屋一次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交付日或之前,向乙方提供出租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乙方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开业所需的其它有关文件或证明,应由甲方出具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后七(7)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乙方。
第五条出租房屋的使用
5.1房屋外招牌
乙方需在出租房屋楼顶、出租房屋外墙设置司标广告。
上述广告位甲方同意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
乙方对广告牌的设计及安装必须保证使用物业的结构不受影响。
司标广告的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司标广告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报批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具体广告招牌位置详见合同附件)。
5.2外墙权益
为了保持出租房屋外墙整洁和美观,除了可在出租房屋安装乙方商场招牌以外,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间乙方享有出租房屋全部外墙权益(包括利用外墙进行广告宣传及其收益权),与此有关的报批、管理、制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实施,甲方应给予积极协助。
5.3悬挂宣传品
租赁期间,乙方举办宣传活动可从出租房屋所在物业的楼顶往下悬挂宣传品,但须保证安全和不得影响相关业主的居住生活以及甲方的营销推广活动。
5.4室外广场
租赁期内,室外广场乙方可无偿使用,日常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可在广场安排休闲设施以及开展促销活动。
5.5抄表到户
甲方应为乙方申报并安装独立的市政水表、电表,并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乙方办理完开通及抄表到户手续,由乙方自行向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缴费;在未办好以上手续之前,乙方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以物业公司名义交给有关部门的,物业公司向乙方提供普通地税发票;如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按时提供水电普通地税发票,乙方有权暂停支付水电费直至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普通地税发票。
5.6水、电、气供应
除紧急故障或因供电局、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的原因停电、停气、停水或发生不可抗力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形为保障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或应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电、停气、停水外,甲方应保证其或管理该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不因其它任何理由关停出租房屋的水、电、气供应,否则,甲方同意向乙方偿付当月租金5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管道燃气公司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后若仍需甲方协助乙方商场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而甲方不予协助或协助不及时导致乙方商场推迟恢复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每推迟一小时,甲方应向乙方偿付当月租金10%的违约金,不足一小时的,按此标准推算,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出租房屋的维修与修复
6.1设施的维修
在租赁期内,出租房屋的结构问题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出租房屋内由甲方按附件1所列标准提供的消防设施、供水和排污设施、供电设施和煤气设施(“保修设施”)的维修保养在设施的保修期内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但乙方改装或更换的部分由乙方自行维修。
保修期从商场开业之日起计一年期限。
保修期限届满后,乙方应负责保修设施的日常维护,但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双方应做好检查记录。
6.2维修时间
出租房屋及设施设备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故障的扩大,并尽力减少损失。
如属于甲方的维修责任的,甲方的维修至迟应在收到乙方发出的维修通知后的十四(14)日内进行;紧急情况下,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二十四(24)小时内进行,并在双方认可的合理时间内完成维修。
若甲方未能履行本条项下的义务,乙方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由乙方从应支付的租金中扣除。
乙方未及时通知或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3维修配合
甲方对出租房屋结构和保修设施进行保养维修或更换改造时,如确需在营业时间内进行,则甲方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避免对乙方业务造成干扰;维修如在非营业时间内进行,则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6.4免租
因甲方过错致使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供水、供电、供气中断或其它严重事故导致损坏或故障的,且该损坏或故障影响了乙方正常使用出租房屋,则在乙方无法正常营业期间,甲方应免收租金,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6.5公共部分设施的维护
出租房屋所在物业公共部分的设施、设备由甲方负责维护、保养,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6.6其它部分的施工
因出租房屋所处的物业项目尚未全面完工,在甲方继续兴建未完工部分期间,甲方应实行封闭式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保证对施工噪音、沙尘采取隔离措施,保证通往乙方营业场所的通道畅通及进出行人的安全,如违反本项约定,甲方应立即进行整改,造成乙方及顾客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如出租房屋所在的该栋楼宇需要在免租期满后继续施工的,施工期间,甲方同意租金下调20%,下调时间至工程完工之日。
出租房屋所处物业的其它单元的租户的装修时,甲方须予以协调,以最大限度降低对乙方营业的影响。
第七条税费、保险
7.1甲方支付项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房屋租赁管理费、本体维修金等政府规定应由其作为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出租人支付的费用。
7.2乙方支付项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煤气费、合同约定由其作为承租人支付的费用以及政府规定商场经营者所应支付的费用。
7.3其它支付项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费用外,甲方承诺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八条转让与转租
8.1乙方的转租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出租房屋不超过35%的面积转租(外租面积控制35%以内)给包括面包房、药店、茶叶店、干洗店、房产中介、银行柜员机、凉茶铺、眼镜店、文具店、玩具店、儿童乐园、化妆品、床上用品、婴儿用品、书报杂志、鲜花店、服装精品、小家电、手机通讯、美容院、餐饮店等在内商家,并提供《同意转租证明》,且不反对乙方给租户独立门面及独立招牌位。
8.2乙方权益的转让
甲方同意乙方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乙方的关联方,甲方需配合完成相关变更手续。
关联方:
仅限于乙方的子公司、乙方的母公司、乙方的母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控股公司等任何与乙方或其母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的公司。
8.3甲方的转让
租赁期内,甲方需转让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时,应提前三(3)个月通知乙方。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受任何影响。
第九条提前终止
9.1不可抗力
如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它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或预防的事件而无法履行其义务,特别是乙方无法继续其经营活动时,则受此等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该不可抗力自另一方收到通知后持续超过三十(30)天,则无法履行义务的一方或无法继续从事经营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而无须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在不可抗力存续期间,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可暂时不履行其义务,也无须对另一方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不便、麻烦进行困难赔偿。
任何相关的期限应根据该事件所影响的期限相应顺延。
当不可抗力事件消失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其义务。
“不可抗力”应被定义为:
洪水、台风、地震、战争或军事行动、内乱或民众动乱、恐怖主义行动、受影响方无法控制的原料或劳动力的短缺、火灾、爆炸、罢工;任何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不能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充情况。
9.2政府征地
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而需拆除房屋的,乙方可获得政府就出租房屋二次装修部分所作的补偿及搬迁费用的补偿,甲方无须对此作任何额外赔偿,合同于乙方结束营业日终止。
9.3甲方解除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情形之一,且经甲方书面催告15天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连续拖欠租金二
(2)个月以上;
(2)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出租房屋用途为华润万家社区超市零售经营业务。
);
(3)因乙方使用不当,影响出租房屋结构安全,甲方向乙方发出补救通知乙方在15天内拒不执行并承担费用的;
(4)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装修出租房屋;
(5)因乙方过错不能如期开业的(但因政府审批时间导致乙方不能如期开业的除外);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迁离并交回出租房屋,乙方预交款项有结余的,应当将余款退还乙方。
乙方则应向甲方赔付等同于当期2个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实际损失。
9.4乙方解除权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按本合同第4.2条规定行使解除权;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1.2条规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房屋;
(3)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出租房屋;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5)甲方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装修、正常开业或正常营业的;或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
乙方因上述
(1)、
(2)、(3)、(4)、(5)项理由终止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向乙方赔付等同于当期2个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责任条款
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并且未能及时纠正,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全面正确地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若守约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应事先书面通知违约方。
10.2赔偿范围
若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到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及预期的收益。
第十一条交还房屋
11.1交还房屋
合同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达成续租合同或合同因提前解除等原因而终止的,乙方于租赁期届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迁离出租房屋,此期间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租金(含管理费),但不免除乙方按本协议第7.2条规定由乙方承担之费用。
如乙方逾期迁离出租房屋的,则甲方有权按终止合同前一个月的日租金标准向乙方收取逾期日的租金。
11.2消除装置
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可拆走出租房屋内所有由乙方安装的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及物品。
所有不能移动的不动产附着物(指地面、天花、门、柱面、隔墙),将无偿归甲方所有。
11.3款项退回
甲方应在乙方退出房屋、交清各项费用后七(7)天内将乙方预交的余款与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二条其它
12.1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2效力
合同附件、附图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合同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4
租赁期内,若甲方出售出租房屋,而甲方仍是出租房屋所属小区“鸿隆.江山美苑”业主,或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仍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则本合同第1.3条和第五条(水电供应条款除外)的内容对甲方仍有约束力,直至乙方租赁期限届满为止。
<下接签署页>
<签署页>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登记机关(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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