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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亮点律师详解《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八大亮点|律师详解《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2月4日起正式施行。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法便着手制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并确立了‘搞批发,不搞零售’的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修订,以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与适用。
”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分23章,共552条,最高法在起草过程中召开各类座谈会共150多场,使得这部司法解释成为内容最为丰富、参加起草部门和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
亮点一:
告别立案审查制度,保障公民诉讼权利
《解释》原文: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备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律师分析: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审核随意性较大,普遍存在不予立案口头答复的情形,导致老百姓无法立案又无处申诉。
本次《解释》的规定,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建立立案登记制,依法保护起诉权。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笔者相信,立案难问题将有所改善。
此外,《解释》还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
从而对当事人的诉权起到更加全面的保护作用。
亮点二:
建立有效机制,确保程序公正
《解释》原文:
《解释》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十章第一审程序等。
备注:
鉴于有关该项的法律条文过多,此处不一一列列举,仅作相应提示,详见后附的《民事诉讼法》以及《解释》全文。
律师分析:
现代法制与封建法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是否重视程序正义,中国千百年来一直都倾向于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而英美法系则一直有重视程序正义的传统,他们把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法律格言所说: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本次民诉法司法解释则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1.对专属管辖、地域管辖、管辖转移等作出细化规定,以减少管辖争议和异议。
对哪些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问题,争议较大。
《解释》增加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解释》对人民法院多年来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予以梳理整合,制定了简明、统一的确定标准。
《解释》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规范管辖案件中“上交下”问题,《解释》明确规定,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为严格执行案件移交制度,避免地方不当干预,《解释》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不得重复立案。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解释》还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严格落实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确保司法公正。
《解释》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有关回避制度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及处理程序,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3.明确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确保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进行。
对一审普通程序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解释》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对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解释》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细化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相关规定,增加规定庭前准备、争议焦点归纳、法庭审理范围等内容。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解释》还规定,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5.增加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转化等内容,依法保障诉讼程序有序进行。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为防止诉讼程序随意转化,《解释》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解释》还对小额诉讼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问题作出规定。
6.明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标准,规范二审发回重审的标准。
《解释》规定,原判决存在以下下列情形,二审法院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亮点三:
紧跟时代步伐,正视电子证据
《解释》原文: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备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律师分析: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数据在现代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渗透,反映了信息社会对法律变革的需求。
虽然,对于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法》中早有体现,但一直没有具体的规定什么属于电子数据。
此次《解释》的出台,明确了电子数据的种类,电子证据将作为新的证据形式正式被法律认可,不再是没有妈的孩子。
其实,电子证据在我国的司法领域并不是“新鲜事物”。
早在1999年的《合同法》、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中已经有所体现。
在之后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次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界定为了电子证据的形式。
即使是在诉讼法的领域里,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定地位也早已确立—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电子数据这一独立的证据类型正式浮出水面,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的刑事诉讼法以及2014年11月1日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相继承认了这一证据类型。
不过,对于何为电子数据,体现形式为何,三部诉讼法律并无明确界定。
《解释》的出台,详细界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并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其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的具体类型,而电子证据则包括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在法律实务中,电子数据自身的特性也使得这一证据类型的认定和使用存在重大的考验。
首先,电子数据在安全性方面存在隐患,容易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误操作也可能轻易将其毁损、消除,特别是针对电子证据这种易失证据,人们缺乏保留一手证据的意识。
其次,电子数据的存取、阅读和传输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提取证据需要相应的电子设备和专业人员,更具复杂性。
第三,电子数据因为存储于电子介质中,也容易被当事人伪造、篡改、损毁,丧失原本的样态。
这些都是传统的证据类型所不可比拟的,也给法院在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认定上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界定体现了法律顺应信息社会变迁的进步,但也带来了更多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上的挑战。
无论是法院、公众还是电子信息技术的服务商,都需要认真对待电子数据。
为了确保这一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未来还有更多的配套细则需要完善。
一方面需要确立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保全规则、证明规则以及认定规则,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的鉴定机构,另一方面公众也需要树立保存电子证据的意识,及时获取证据,并防止证据被损毁和人为破坏。
新的司法解释只是迈出了电子证据立法的一小步,任重而道远。
亮点四:
完善公益诉讼,为APEC蓝铺路
《解释》原文:
《解释》第十三章公益诉讼。
备注:
鉴于有关该项的法律条文过多,此处不一一列列举,仅作相应提示,详见后附的《民事诉讼法》以及《解释》全文。
律师分析:
近日,柴静的雾霾调查演讲视频,红遍了互联网,环保再次成为了全国热议的话题,如何留住APEC蓝也成为大家的焦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数家符合条的环保公益组织,提起了公益诉讼,《解释》为他们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
该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规范公益诉讼有序进行,《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
根据《解释》,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为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亮点五:
司法公开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解释》原文: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律师分析: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
但应当看到,审判公开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1.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
《解释》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开庭审理的规定,对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即对于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以及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关于再审开庭审理,《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2.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作为与《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促进人民法院诉讼文书证据审查认定全面客观,事实认定准确清楚,说理透彻明白,裁判依据明确充分,以“辩法析理、胜败皆明”为标准,以切实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
目前,已经初步梳理、归纳诉讼文书样式近1000个,最终稿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力争在《解释》施行时同步推出;
3.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亮点六: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解决执行难问题
《解释》原文: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律师分析: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为促进诉讼诚信,《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
《解释》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等方案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
《解释》明确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这有利于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解释》还规定,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增加关于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有关程序和法律后果的规定。
为贯彻诚信原则,促进当事人、证人据实陈述、如实作证,《解释》规定,在询问当事人之前,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关于证人如实作证,《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为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解决执行难,《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亮点七:
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司法效率大提速
《解释》原文:
《解释》第十一章简易程序第十二章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备注:
鉴于有关该项的法律条文过多,此处不一一列列举,仅作相应提示,详见后附的《民事诉讼法》以及《解释》全文。
律师分析:
俗话说,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可见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一样,是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基本要求。
当前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十分突出,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明显增加,同时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要求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广大法官普遍感受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很难进一步提高效率。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之一是研究诉讼效率问题,并对相应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规定了立案阶段繁简分流,完善了送达制度,修改了执行程序,这些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1.完善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案件规定
民诉解释细化了简易程序的各项规则,包括送达可以简便方式进行;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审理前的准备可以简便方式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在小额诉讼程序方面,民诉解释列举了适用该程序的金钱给付案件类型。
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答辩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2.规定期间和送达问题
为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司法解释还细化了诉讼程序的期间和送达问题。
如,民诉解释规定了再审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且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在送达方面,民诉解释规定了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具体规则。
在委托送达的情况下,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进一步明确了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具体条件等等。
3.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
为了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4)组织交换证据;
(5)归纳争议焦点;
(6)进行调解。
4.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需要携带下列资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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