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HR必备五险一金办事宝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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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HR必备五险一金办事宝典
新乡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在岗职工: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及其他城镇企业和职工、临时工作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临时用工。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新参保人员不受身份限制,本人自愿参保
城乡居民: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础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1、《新乡市职工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如多人新参保可填写:
《新乡市职工社会保险登记表(批量)》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原始档案;
4、合同书及财务凭证工资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参保流程;
1、持所需申请材料;
2、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1-11号窗口办理(10人以上新参保手续在公共业务12-14号窗口办理)
3、参保成功。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4、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
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
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
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企业初审后填报职工退休审批表和汇总表,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2、携带规定的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3、企业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结果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带公示结果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结果报送市社保中心;
4、市社保中心核对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
5、单位和个人欠费的,补缴所欠养老保险金;
6、确定退休类别、核定退休待遇及支付时间,从批准之次月起,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一次性待遇通过单位发放。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跨省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省内异地转移: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地
2.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不能往非户籍地转移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所携带资料:
1.转出本地:
需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表4-2)》一式3份,转出单位盖章(注:
停保不用盖章),携带身份证复印件。
(如不是本人来办理,需携带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转入本地:
需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在职人员)(表2-2-1)》转入单位盖章;携带参保缴费凭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程序:
⑴职工于流动当月底前到社会保险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⑵社会保险中心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在《转移单》上盖章。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城镇居民
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城镇职工
1、驻新市区中央、省、部属单位,市区所有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
2、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的退(职)休人员。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
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注:
低保(含学生)、低收入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参保时,除提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应提供民政、残联等部门的相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城镇职工
单位参保: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账号;
(4)、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账号;
(5)、单位基本情况资料(编制本、劳动合同花名册、工资表及相对应账册、税务登记证等);
(6)、单位参保登记表;
(7)、单位参保申请表。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
1、驻我市各高校大学生参保,由各高校自行组织信息采集与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2、城镇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就近选择其户籍所在地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参保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信息采集与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3、低保人员(含学生儿童)参保、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民政部门集中办理。
城镇职工
经办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主任审批。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医保费用下不予报销情况:
(1)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所需资料:
住院:
参保及异地住院证明,所住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总清单、住院费用发票、住院病历(注明主治医生名字及电话)、身份证原籍及复印件2份(A4纸)、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有照片和注册页)。
门诊:
《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原始正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诊断证明;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单、治疗单。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证明或判决书;
(7)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公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8)由于机动车事故受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或者相关处理证明;
(9)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10)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
(11)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认定流程;
(1)受理申请: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调查核实:
按规定对当事人工伤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3)工伤认定:
经调查核实后60日作出《工伤认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及所在单位。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所需资料:
1、单位注册:
携带营业执照、行业代码证(复印件)、人员招工表或劳动合同,填写职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人员投保及续保:
携带本人招工表或劳动合同,填写职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参保流程;
(一)申请:
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或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交办理材料;
(二)受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予以受理;
(三)审核:
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办结:
审核通过,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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