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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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查看
【发文字号】石政发[2004]54号
【颁布时间】2004-08-14
【实施时间】2004-08-14
【效力属性】有效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八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落实,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范围和原则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列入评议考核范围。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二、评议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包括五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工作
1、超越法定职权执法的,每件扣2分;
2、聘用临时工、合同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发现一名扣2分;
3、超越法定期限执法的,每次扣1分;
4、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每次扣2分;
5、未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每次扣2分;
6、违法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执行措施的,每起扣5分;
7、使用或损毁扣押、查封、登记保存的物品,每次扣1分。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每次扣3分;
8、未出据行政执法文书或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发现一次扣1分;
9、罚没财物未使用法定票据的,每次扣2分;
10、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每起扣3分;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每起扣4分;
12、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每起扣5分;
1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直接收缴罚款的,每次扣3分;
14、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发现一次扣1-5分。
(二)行政立法工作
1、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立法草案的,每件扣1分;
2、不按立法程序,擅自变更立法项目的,每件扣2分;
3、上报立法草案中有违法内容的,每处扣2分;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反馈立法草案意见的,每次扣1分。
(三)行政复议工作
1、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转送复议申请的,每件扣3分;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每起扣2分;
3、复议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复议人员徇私舞弊、渎职、失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每起扣5分;
4、行政执法机关不提交复议答辩意见、证据、依据等材料的,每起扣2分;
5、行政执法机关阻挠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打击报复当事人的,每起扣5分;
6、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每次扣2分;
7、复议机关收取、变相收取复议费用的,每次扣3分;
8、行政执法行为经复议被撤销的扣2分,责令补正的,扣1分;
9、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每起扣2分;
10、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每起扣2分。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每件扣1分;
2、规范性文件经备案审查被撤销、变更、纠正的,每件扣1分;
3、规范性文件未上报备案的,发现一件扣2分;
4、规范性文件违法,责令改变拒不纠正的,每件扣5分;
5、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按照上级机关决定履行其法定职责或不纠正其错误执法行为的,每次扣2分;
6、重大处罚决定未上报备案的,每件扣2分。
(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1、超越权限或者范围发放行政执法证件的,每件扣1分;
2、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每项扣2分;
3、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相关内容的,每项扣1分;
4、行政执法案卷不规范,管理混乱的,每卷扣1分;
5、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不到位,业务生疏,通用或专门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的,每人扣1分。
三、评议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评议考核采取执法案卷抽查、行政机关互查联查、行政执法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卷每年抽查一次,每次抽查不少于10卷,行政执法互查、联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暗访调查不定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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