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法律性质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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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法律关系研究
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迟菲
摘要
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平台与各方关系的详细分析论证,将目前电子商务平台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自销平台以及混合平台中的自销部分。
此情况下平台本身就是经营者,其法律关系适用经营者同各方的法律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完全满足对这类平台的法律规制要求。
另一类是他销平台与混合平台中的他销关系。
我国目前法律对这类平台完全无法规制,目前此类平台处于法律监管真空地带。
平台与其他各方的法律关系也不同于传统民法中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是一种新兴的法律关系。
本文对该法律关系命名为“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法律关系并对其概念及法律特征进行了论述,同时对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制进行了设想与论述。
关键词
电子商务电子交易平台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物流
正文
也许,2015年会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全面接管传统商业模式的开局之年。
据发改委消息,中国2015年一季度全国网上商品和服务零售额达7607亿,增涨46.8%。
并且,随着这一趋势的加剧,越来越多传统品牌商品开始不再考虑网商对传统商业代理模式的毁灭性打击,国际品牌纷纷开展网上交易。
这势必会再次引起传统商业代理商退出市场,从而再次推动网商的发展。
因此,2015年开始,电子商务全面占领市场的格局正在形成。
但是,与此严重不相匹配的是法律对电商的规制甚至是基础法律研究的滞后。
法律具有滞后性,这一点众所周知,但是在飞速发展与变革的电商时代,这一滞后性的状况必须被打破,否则,在一个新兴事物的法律规则尚未研究透彻的时候,这一新兴事物已经成为历史而灭亡了。
为此,我们在电子商务平台尚未全面接管传统商业的起步阶段,必须迅速完成对电子商务的基础法律研究,之后才能谈得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而确定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关系本质,是这些基础工作的基础。
为达此目的,笔者首先对目前主流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了法律视角的剖析,在此基础上对主流电子商务平台与各方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了分类并分别同传统民商法体系进行对照研究,从而确定不同电子商务平台是否能够从传统民商法体系中找到对应。
在无法找到对应的情况下,对是否需要确立一种新的法律关系类型进行论证并对这一法律类型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设想。
本文旨在对这一问题做尝试性研究,希望以此文吸引我国法学界对电子商务基础法律理论研究的注意,不足之处,望大家共同探讨,赐教。
第一章电子商务平台与其关联方之间各自的法律关系分析
通过对国内主流电子商务网站样本进行考察,电子商务平台与以下几方主体的全部或部分存在法律关系,这几方分别是平台、商家、消费者、物流企业、资金结算方、平台技术开发维护方、平台推广宣传方。
下面分别对平台与这几方的关系进行分析论证:
一、平台与商家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平台实质是一个为商家与消费者完成商品或者服务买卖提供的虚拟交易场所。
因此,平台、商家与消费者是一个电子商务平台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参与方,这三方中平台、商家可以为同一个主体,但三方少了任何一方都不能成为一个电子商务平台。
这三方从理论上可以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一)、自销式电子商务平台
所谓自销式电子商务平台,顾名思义是平台自己就是卖方,在自己开设的平台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方式。
这种模式中,平台与商家是一个主体,也就相当于传统商业的商家自己在网上开设了一个电子商务平台,将线下的销售变为线上的销售。
目前我国主流电商平台中的苏宁易购可以作为这种模式的代表。
(二)他销式电子商务平台
所谓他销式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平台为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平台自身不提供任何商品与服务的销售,而是由商家利用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与服务买卖。
这种情况下,平台与商家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其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为平台为商家提供一个与消费者交易的网络环境,在这个环境下,商家可以开设虚拟店铺。
平台为虚拟店铺开设提供技术支持与维护。
有些平台提供免费的技术支持,并不收取店铺任何费用。
如淘宝以及一些行业销售平台,如化工品销售平台等等。
部分平台平台本身不收费用,但是提供技术支持要收取费用,如天猫。
(三)自销、他销混合式销售平台
部分电子商务平台即作为商家销售自己的产品,同时也为其他商户在自己平台上销售提供条件,平台上商品分为自销商品与他销商品。
目前我国主流电子商务平台中,京东商城就是一个混合式销售平台。
(四)自购式电子商务平台
从理论上说,应该存在由大宗买家开设的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开办者与买家为同一主体,为自己采购商品与服务提供虚拟交易环境。
(五)他购式电子商务平台
从理论上说,还应该存在独立的第三方平台为采购者采购商品与服务提供虚拟交易环境的他购式电子商务平台。
(六)自购、他购混合式采购平台
从理论上说,也存在平台方即作为采购人在平台上进行采购,也为第三方在网上采购商品与服务提供虚拟交易环境的混合式采购平台。
在实践中,尚未发现主流的采购式电子商务平台,相信随着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采购式电子商务平台很可能也会出现。
由于目前采购式平台尚未成为主流,其以何种方式出现尚不可知,因此本文以下部分不再对其进行分析。
以下所称的电子商务平台,均指销售式电子商务平台。
二、平台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对于自销式平台来说,平台与卖方为同一主体,因此,消费者与平台是买家与卖家的关系。
对于他销式平台来说,其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为:
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了商品信息与交易途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了结算途径。
大部分主流平台还为消费者收货后付款提供了支付与交易的担保。
即平台作为第三方,在消费者将钱付至平台后,通知商家发货,商家发货且消费者收到货后,通知平台,平台才将费用支付卖家。
平台此时为商家和消费者双方提供了一个第三方的保证。
对于混合式平台来说,消费者购买平台自营商品,平台与消费者是买卖关系。
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家在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其同平台的关系又转变为他销式平台与消费者的关系。
三、电子商务平台与物流的法律关系
目前,电子商务平台与物流的关系也可以分为自营物流与他营物流两大类。
(一)电子商务平台自营物流
部分电子商务平台自己设立物流公司给自己提供物流服务。
物流公司虽然注册为独立的物流企业,但其实是为自己的企业服务。
如京东物流为京东商城提供物流服务。
自营物流企业通常是自销式平台或混合式平台采用的方式,一般除运输功能外,自营物流多有仓储功能,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物流成本。
自营物流企业往往独立核算,相当于两家独立的关联企业间交易。
(二)他营物流
部分电子商务平台不设立自己的物流企业,由其合作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商家及消费者提供物流服务,由物流企业直接将货物从商家运送至消费者。
四、电子商务平台与资金结算方的关系
依照目前我国的实际,电子商务平台与资金结算方的关系就是电子商务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关系。
众所周知,支付宝是为淘宝提供结算服务而产生的一个资金结算方,也可以说,支付宝是为淘宝而生的第三方支付。
因此,支付宝与淘宝、天猫等是关联企业,但是,它们是完全不同的法人实体。
支付宝在为淘宝服务的同时,也在为其他大多数的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结算服务。
其为淘宝提供的服务与为其他平台提供的服务并无大的差别。
因此,电子平台同资金结算方的关系是委托结算的关系。
五、电子商务平台与技术支持方的法律关系
从实质上来说,技术支持方是为平台提供网站建设服务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主体。
在自销型平台上,或混合平台的自销部分,技术支持方就是为平台服务的。
但是,对于他销平台或混合平台他销部分来说,技术支持方可能为平台与在平台上销售的商家两方提供技术支持。
依据天猫的方式,天猫店铺的技术支持方是为商家提供服务的,由商家支付费用。
六、平台与宣传推广方的法律关系
无论是和哪种平台,都是通过自身的宣传推广来累计自身平台的访问量,从而带来大量的客流,才能实现电子商务平台的经济价值。
各类平台同宣传推广方的关系一致,都是由宣传推广方为平台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宣传的都是平台的相关内容,平台的宣传推广方与平台商家及消费者无关。
第二章电子商务平台与其关联各方的法律关系综合分析
在分别分析了电子商务平台与各方的法律关系后我们不难发现,在平台存在的基础上,各方除了同平台发生法律关系外,各方相互之间也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
平台作为一个载体,将各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因此,分析平台同各方的法律关系,还需要对平台环境下各方的综合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一、自销平台以及混合平台中自销部分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电子商务平台、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自销平台以及混合平台的自销部分是电子商务的初始形态,其实质就是将线下的销售搬上了互联网,将以前传统线下的商场网络化,变成了网上的商城。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就是商家本身,而消费者与平台是商家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二)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结算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自销平台或混合平台自销部分中,平台与商家一致,因此,第三方结算时居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为双方提供结算服务的主体。
三者之间的关系就是简单的委托支付关系。
消费者委托第三方支付付款,商家委托第三方支付收款。
(三)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不论是自营物流还是第三方物流,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以及物流企业的关系都是有消费者购物后,商家通知物流企业并由物流企业从商家取货后,运送至消费者,消费者进行签收。
运费的负担由商家与消费者协商确定,运费是在运输开始前支付还是运到后由消费者支付也由商家与消费者确定。
其法律关系就是传统贸易中物流与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电子商务平台与技术支持方,宣传推广方的法律关系
在自销平台与混合平台自销部分中,技术支持方与宣传推广方都是为平台提供服务,与消费者无关。
二、他销平台及混合平台中他销部分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分析
他销平台即混合平台中他销部分各方的法律关系分析,是本文的重点,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在他销平台或混合平台他销部分运营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关系交织在一起,难以像自销平台运营环境下那样界定各方的法律关系。
其法律关系呈现出不同于常见的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他销平台为商家与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进行交易的虚拟场所,平台本身并不销售任何东西,也不购买任何东西。
但平台以自己的名义出现,以自己提供的虚拟环境以及自身信誉吸引商家与消费者在自己的平台上交易。
商家同平台签订协议,由商家在平台上公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发布环境。
部分大型电商平台要求商家必须选择其提供的资金结算方、物流企业、技术支持企业完成上述工作,如天猫商城。
部分平台提供合作方供商家选择,商家可以选择平台提供的合作方,也可以自己寻找合作方,如淘宝。
部分平台并不提供支付与货物交付服务,或提供有限的货物交付于支付服务,更多的是提供一个交易环境,消费者需自行同商家完成支付及货物服务的交付,如美团等团购网站。
平台通过自身的宣传吸引消费者,所有平台都通过宣传推广平台自身来吸引消费者,只有吸引到足够多的消费者,才能有商家入驻平台。
同时,大多数平台对入驻的商家会进行不同程度的真实性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进行标示。
例如:
天猫商城不接受个人商家,对企业会审核商家的营业资质以及所售商品的商标授权有关情况,并依据商家通过验证的不同方面进行公示,消费者可以看到天猫商城平台审核的信息。
而淘宝则接受个人商家,对商家进行身份证的核实,营业执照核实,实地核实、电话邮箱等不同层次的核实,并依据不同的核实程度对商家予以标示。
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一体系对商家的信誉度做一些基本判断。
消费者通过平台上选择购买商品,并通过平台或者商家提供的支付方式支付货款,卖家通过平台提供物流服务商为客户运送货物给消费者。
物流企业同各方的关系受合同约定影响,具体说就是此时属于送货上门还是买家自提货物需要三方进行合同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的,就需要依照合同法规定进行确定。
但是,由于电商方式的多样性,也存在难以确定交货方式,从而无法确定风险划分点的情况。
平台通过自己的第三方支付或商家选择的第三方支付获取货款后,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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