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风景名胜区与旅游景点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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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风景名胜区与旅游景点规划
第四章风景名胜区与旅游景点规划
风景名胜区是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旅游资源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景观名胜资源,是通过几亿年大自然鬼斧神工所形成的自然遗产,是世代不断增值的宝贵财富。
第一节风景名胜区旅游总体规划
一、我国风景名胜区现状
风景名胜区是以风景名胜为观光游览景物的区域,是我国千年人文历史锤炼的结晶,自古以来作为帝王将相和骚人墨客的休闲览胜之所。
风景名胜区自古就有,作为一个经济产业进行运作始于近代。
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以评定风景名胜区为标志,将风景名胜区纳入了现代旅游产业范畴。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按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三级。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我国从1982年开始评定风景名胜区,截至2004年2月,经政府审定命名的风景名胜区有677个,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77个,省级风景名胜区452个,市县级风景名胜区48个,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以上。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中国风景名胜区的代表,国务院分别于1982年、1988年、1994年、2002年、2004年和2005年先后公布了六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共187处。
2006年启动5A级旅游景区评定试点,2007年5月,国家旅游局正式命名66家风景名胜区为首批国家5A级景区,体现了中国旅游业的核心竞争力。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已达16处,其中,包括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武夷山、庐山、武陵源、九寨沟、黄龙、青城山—都江堰、三江并流等闻名世界的风景名胜。
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在我国,风景名胜区还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名胜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名胜区(21-100km2)、大型风景名胜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名胜区(500km2以上)。
风景名胜区、旅游酒店和旅行社被视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风景名胜区又是三大支柱的基础。
风景名胜区的评定,特别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评定,为地方旅游业奠定了基础。
地方的旅游产业就围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布局,成为一个地方旅游业发展的核心和推动力量,带动地方旅游业的发展,推动了中国旅游业的全面进步。
一个风景名胜区,特别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往往会形成一个产业。
没有风景名胜区,特别是没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国的旅游业是不可想象的。
二、规划基本原则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不论哪一级的风景名胜区都需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要依据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进行。
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建设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
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发挥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为了确保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一般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
风景名胜区是自然和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和不可再生的遗产,风景名胜区的价值首先是原真性,只有在确保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被破坏的基础上,才能实现风景名胜区的多种功能。
因此,保护优先是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基本出发点。
(二)综合协调原则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资源充分有效保护前提下的合理利用。
虽然保护是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核心,但是并不意味着要将保护与利用割裂开来。
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特殊性之一,就是风景区包涵有许多社会经济问题,只有将各种发展需求统筹考虑,依据资源的重要性、敏感性和适宜性,综合安排,协调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保护与利用的矛盾,达到资源的永续利用。
(三)突出自然原则
充分发挥风景资源的自然特征和文化内涵,维护景观的地方特色,强调回归自然,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
(四)环境承载力原则
承载力原则意味着任何资源的使用都是有极限的,风景名胜资源的利用也不例外。
当使用强度超过某一阈值或临界值时,资源环境将失去其持续利用的可能。
风景名胜区开发利用必须限制在其允许的环境承载力(或称环境容量)之内,以保证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五)分区管理原则
根据风景资源价值与分布,划分功能区,严格实行“山上游,山下住”、“区内游,区外住”、“区内景,区外商”的管理原则,在保证风景资源不被破坏的前提下,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六)统一规划,分期发展原则
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些遭到破坏的风景名胜区还需要有一个很长的自然恢复阶段。
风景名胜区规划要从战略发展的高度,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目标的矛盾,从最终目的出发,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关于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风景名胜资源的综合布置,经过批准的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
三、规划基本内容
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一个专项规划,需要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
2、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
3、划分旅游功能区;
4、制定风景名胜区发展战略;
5、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
6、统筹安排公用、旅游服务及其他设施;
7、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
8、估算投资和效益;
9、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由具备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一、编制要求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总体布局和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划定严格保护地区和控制建设地区,提出保护利用原则和规划实施措施。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范围和规划原则,妥善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合理配置为旅游服务的接待和安全设施,指导风景名胜区合理发展和科学管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报批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四个部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提供依据。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对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布局等重大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调整或者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二、规划基本内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全面性的规划,与一般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内容有所不同,要求全面而具体,基本内容包括:
1.根据地形特征、行政区划和保护要求,划定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包括外围保护地带。
2.确定风景名胜区规划性质、发展目标、规模容量。
3.根据风景名胜区功能分区,确定土地利用规划。
4.确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明确保护措施与要求。
5.确定风景名胜区天然植被抚育和绿化规划。
6.确定风景名胜区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7.确定风景名胜区基础工程规划,包括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环保、环卫、能源、防灾等设施的发展要求与保障措施。
8.确定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9.制定分期发展规划。
10.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提出措施建议。
三、规划纲要
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前应当先编制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的任务是确定总体规划的目标、框架和主要内容。
风景名胜区规划纲要的任务是研究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问题,结合当地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根据风景区的自然、历史、现状情况,确定发展战略布置。
风景名胜区纲要的主要内容包括:
1、风景名胜资源调查与评价。
明确风景资源价值等级,保存状况以及风景名胜区主要存在问题。
2、SWOT分析。
分析论证风景名胜区发展优势与不足条件,确定发展战略。
3、拟定风景名胜区发展目标和战略。
发展目标包括资源保护目标、旅游经济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
4、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包括外围保护地带)、总体布局以及资源保护、利用的原则措施。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范围、规模、容量、功能结构、风景资源保护措施,优化风景名胜区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引导风景名胜区健康、持续发展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按本规定的审查重点对规划纲要进行现场调查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
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总体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
四、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实施风景名胜区总规的行动指南和规范,应以法规条文方式书写, 直接表述风景名胜区总规的规划结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应当做出强制性规定,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做出引导和控制性规定。
规划文本条文内容应明确简练,利于执行,体现规划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总则
总则应包括规划编制目的、依据、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以及涉及本规划的其他相关规定。
规划分期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年。
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二)风景名胜区范围与性质
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物、人文景物的完整性和地域分布的连续性,有利于资源和生态的保护和利用,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并应明确详细的四至界限,利于设立界标。
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三)风景资源评价
风景资源,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
风景资源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风景资源评价一般阐述资源分类和风景资源价值重要性等方面的评价结论。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风景资源评价结论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
评价分析要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要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四)规划目标与发展规模
规划目标一般应包括风景资源的保护目标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发展目标。
发展规模要以确定环境、生态、人口合理容量为基础,制定发展的控制规模。
(五)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
风景区功能分区要明确规定用地布局,采用分级方式规定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弱程度,体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不同程度的要求。
根据不同分区用地可开发利用的强度规定,要统筹兼顾,协调安排,综合划定各级景区、各类保护区、服务基地区、居民区和其他需要的功能区,并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基础工程、服务设施等制定科学合理的总体布局。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要遵循三个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根据不同需要而进行规划分区划分,要符合四个规定,
(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六)风景游赏规划
风景游赏规划要提出景区的景观特征和游赏主题,提出游赏景点以及游赏路线、游程、解说等内容的组织安排。
风景游览欣赏规划内容,包括景观特征分析与景象展示构思、游赏项目组织、风景单元组织、游线组织与游程安排、游人容量调控、风景游赏系统结构分析等基本内容。
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要遵循景观多样化和突出自然美的原则,对景物和景观的种类、数量、特点、空间关系、意趣展示及其观览欣赏方式等进行具体分析和安排;要对欣赏点选择及其视点、视角、视距、视线、视域和层次进行分析和安排。
游赏项目组织包括项目筛选、游赏方式、时间和空间安排、场地和游人活动等内,并遵循四个原则,
(1)在与景观特色协调,与规划目标一致的基础上,组织新、奇、特、优的游赏项目;
(2)权衡风景资源与环境的承受力,保护风景资源永续利用;(3)符合当地用地条件、经济状况及设施水平;(4)尊重当地文化习俗、生活方式和道德规范。
表4-1游赏项目类别表
游赏类别
游赏项目
1.野外游憩
①消闲散步②郊游野游③垂钓④登山攀岩⑤骑驭
2.审美欣赏
①揽胜②摄影③写生④寻幽⑤访古
⑥寄情⑦鉴赏⑧品评⑨写作⑩创作
3.科技教育
①考察②探胜探险③观测研究④科普⑤教育
⑥采集⑦寻根回归⑧文博展览⑨纪念⑩宣传
4.娱乐体育
①游戏娱乐②健身③演艺④体育⑤水上水下运动
⑥冰雪活动⑦沙草场活动⑧其他体智技能运动
5.休养保健
①避暑避寒②野营露营③休养④疗养⑤温泉浴
⑥海水浴⑦泥沙浴⑧日光浴⑨空气浴⑩森林浴
6.其他
①民俗节庆②社交聚会③宗教礼仪④购物商贸⑤劳作体验
※引自《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单元组织要把游览欣赏对象组织成景物、景点、景群、园苑、景区等不同类型的结构单元,遵循三个原则,
(1)依据景源内容与规模、景观特征分区、构景与游赏需求等因素进行组织;
(2)使游赏对象在一定的结构单元和结构整体中发挥良好作用;(3)为各景物间和结构单元间相互借景创造有利条件。
景点组织,包括景点的构成内容、特征、范围、容量;景点的主、次、配景和游赏序列组织;景点的设施配备;景点规划一览表等四部分。
景区组织,包括景区的构成内容、特征、范围、容量;景区的结构布局、主景、景观多样化组织;景区的游赏活动和游线组织;景区的设施和交通组织要点等四部分。
游线组织要依据景观特征、游赏方式、游人结构、游人体力与游兴规律等因素,精心组织主要游线和多种专项游线,包括三项内容,
(1)游线的级别、类型、长度、容量和序列结构;
(2)不同游线的特点差异和多种游线间的关系;(3)游线与游路及交通的关系。
游程安排应由游赏内容、游览时间、游览距离限定。
游程的确定要符合三个规定,一日游,不需住宿,当日往返;二日游,住宿一夜;多日游,住宿二夜以上。
(七)典型景观规划
景观,既可以是物质实体,也可以是事件或现象,或深藏于大自然,或存在于社会文化之中,是大自然的造就,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景观具有较强的组合性和显著特征,可以根据景观的性质、主要特征进行景观分类。
旅游景观包括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气候天象景观、历史遣存景观、城市景观和乡村景观等。
地文景观,包括山岳风景环境、典型地质构造、标准地质剖面、生物化石点、自然灾害遗迹、火山熔岩景观、蚀余景观、洞穴、沙漠、砾石、滩涂景观等;
水域风光,包括风景河段、漂流河段、小型岛屿、海底景观、海岸、湖泊、瀑布、泉、海潮江潮、现代冰川等;
生物景观,包括森林、古树古木、奇异花草、树林、草原、沼泽、湿地、野生动物、海水与淡水生物;
气候天象景观,包括雪景、江雾、日出、云海、佛光、海市蜃楼等;
历史遣存景观,包括文化遗迹、军事遗迹、古城遗址、宗教圣地、古塔、牌坊碑碣、古桥、陵寝陵园、石窟、摩崖石刻等;
城市景观,包括港口、广场、历史街区、建筑、公园,科学设施、教育文化设施等;
乡村景观,设施城镇与村落、民俗街区、乡土建筑、民风民俗、稻作农田、林场、渔帆、牧场、手工产业景观等。
旅游典型景观规划具体涉及植物景观规划、建筑景观规划、溶洞景观规划、溶洞景观规划和人造旅游景观规划。
植物景观规划应符合五项规定,第一,维护原生种群和区系,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第二,因境制宜地恢复、提高植被覆盖率,以适地适树的原则扩大林地,发挥植物的多种功能优势,改善风景区的生态和环境;第三,利用和创造多种类型的植物景观或景点,重视植物的科学意义,组织专题游览环境和活动;第四,对各类植物景观的植被覆盖率、林木郁闭度、植物结构、季相变化、主要树种、地被与攀缘植物、特有植物群落、特殊意义植物等,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的控制性指标及要求;第五,植物景观分布应同其他内容的规划分区相互协调;在旅游设施和居民社会用地范围内,应保持一定比例的高绿地率或高覆盖率控制区。
建筑景观规划应符合五项规定,第一,应维护一切有价值的原有建筑及其环境,严格保护文物类建筑,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寨和乡土建筑及其风貌;第二,风景区的各类新建筑,应服从风景环境的整体需求,不得与大自然争高低,在人工与自然协调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建筑景观和景点;第三,建筑布局与相地立基,均应因地制宜,充分顺应和利用原有地形,尽量减少对原有地物与环境的损伤或改造;第四,对风景区内各类建筑的性质与功能、内容与规模、标准与档次、位置与高度、体量与体形、色彩与风格等,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措施;第五,在景点规划或景区详细规划中,对主要建筑提出总平面布置、剖面标高、立面标高总框架、同自然环境和原有建筑的关系等四项控制措施。
溶洞景观规划应符合四项规定,第一,必须维护岩溶地貌、洞穴体系及其形成条件,保护溶洞的各种景物及其形成因素,保护珍稀、独特的景物及其存在环境;第二,在溶洞功能选择与游人容量控制、游赏对象确定与景象意趣展示、景点组织与景区划分、游赏方式与游线组织、导游与赏景点组织等方面,均应遵循自然与科学规律及其成景原理,兼顾洞景的欣赏、科学、历史、保健等价值,有度有序地利用与发挥洞景潜力,组织适合本溶洞特征的景观特色;第三,应统筹安排洞内与洞外景观,培育洞顶植被,禁止对溶洞自然景物滥施人工;第四,溶洞的石景与土石方工程、水景与给排水工程、交通与道桥工程、电源与电缆工程、防洪与安全设备工程等,均应服从风景整体需求,并同步规划设计;
竖向地形规划应符合五项规定,第一,维护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环境,保护地质珍迹、岩石与基岩、土层与地被、水体与水系,严禁炸山采石取土、乱挖滥填盲目整平、剥离及覆盖表土,防止水土流失、土壤退化、污染环境;第二,合理利用地形要素和地景素材,应随形就势、因高就低地组织地景特色,不得大范围地改变地形或平整土地,应把未利用的废弃地、洪泛地纳入治山理水范围加以规划利用;第三,对重点建设地段,必须实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不得套用“几通一平”的开发模式,应统筹安排地形利用、工程补救、水系修复、表土恢复、地被更新、景观创意等各项技术措施;第四,有效保护与展示大地标志物、主峰最高点、地形与测绘控制点,对海拔高度高差、坡度坡向、海河湖岸、水网密度、地表排水与地下水系、洪水潮汐淹没与侵蚀、水土流失与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灾变等地形因素,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第五,竖向地形规划应为其他景观规划、基础工程、水体水系流域整治及其他专项规划创造有利条件,并相互协调。
人造旅游景观规划。
人造旅游景观是通过人工技术模拟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由人造景观组合的人造旅游景区集中体现了人造景观的规划方法。
人造旅游景区在设计手法上可以分为陈列观光型、表演欣赏型、主体参与型。
由陈列观光型景观构成的景区风貌类似露天博物馆,游客主要通过视觉得到满足。
由表演欣赏型歌舞景观构成的旅游景区,由景静人静提高到景动人静,游客在观光基础上能够通过欣赏歌舞表演而获得娱乐,景区通过歌舞节目更新给游客新奇感受。
由主体参与型项目景观构成的景区,游客通过动智动力的身心投入得到放松、愉悦,随着每次遇到的挑战不同而得到不同的满足。
在典型景观规划设计中,有三个需要努力追求的目标,第一,追求文化、历史与艺术性,包括挖掘潜在于景观环境中的历史文化、风土民情、风俗习惯等与人们精神生活息息相关的要素,景观规划的文化、历史与艺术性直接决定着一个景区、城市、街区的风貌;第二,追求环境生态性,包括土地利用、地形、水体、动植物、气候、光照等人文与自然因素在内的环境生态性,景观规划的环境生态性直接决定着一个景区和旅游目的地的品质和旅游的可持续性;第三,追求景观感受性,是基于视觉对自然与人工景观的感受,形成狭义的景观。
旅游景观规划设计“三性”目标是旅游景观规划所追求的科学水平和美学标准。
典型景观规划必须保护景观本体及其环境,保持典型景观的永续利用;应充分挖掘与合理利用典型景观的特征及价值,突出特点,组织适宜的游赏项目与活动;应妥善处理典型景观与其他景观的关系。
(八)旅游社区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旅游社区居民社会调控规划主要对旅游风景名胜区涉及的城镇、社区、居民村(点)提出发展、控制或搬迁的调控规划。
凡含有居民点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点调控规划。
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必须编制旅游社区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旅游社区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包括现状、特征与趋势分析;人口发展规模与分布;经营管理与社会组织;居民点性质、职能、动因特征和分布;用地方向与规划布局;产业和劳力发展规划等内容。
旅游社区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遵循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建立适合风景区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建立合理的居民点或居民点系统;引导淘汰型产业的劳力合理转向等基本原则。
旅游社区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科学预测和严格限定各种常住人口规模及其分布的控制性指标;应根据风景区需要划定无居民区、居民衰减区和居民控制区。
旅游社区居民点系统规划,应与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相互协调,对已有的城镇和村点提出调整要求,对拟建的旅游村、镇和管理基地提出控制性规划纲要。
对农村居民点应划分为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和聚居型等四种基本类型,并分别控制其规模布局和建设管理措施。
居民社会用地规划严禁在景点和景区内安排工业项目、城镇建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地,不得在风景区内安排有污染的工副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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