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移民教育规章199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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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移民教育规章1992
澳大利亚移民(教育)规章1992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1992年澳大利亚移民(教育)规章的主要内容。
编纂信息
《移民(教育)规章1992》,成文规则1992年第432号,根据《移民(教育)法1971》予以修正。
本编纂在2001年4月1予以准备,参照了堪培拉检察总署法律起草办公室所准备的SR2001第46号修正案。
1,规章的名称(参见注释1):
本规章称之为《移民(教育)规章1992》。
2,生效日期:
本规章在1993年1月1日生效。
3,解释:
在本规章中,除非有相反的规定,“CES”的含义与《社会保障法1991》中的含义一致。
“正式课程”,与规定的英语课程相关,指完成该课程后,能够达到该课程所规定的使用英语的目的或进步。
“规定的英语课程”,指依据《法案》第4条所规定的英语课程。
法案指《移民(教育)法1971》。
4,费用
对规定的英语课程而言,
(1)规定的英语课程费用是指:
(a)若为正式课程,285澳元,
(b)在其他情况下,60澳元。
(2)费用在课程开始时付清。
(3)若规定的英语课程登记的人,在登记时具备以下情况,则可以不支付费用:
(a)是法案第4A条所规定的含义上的卫生保健卡之持有人;
(b)是该条所规定的已登记的求职者;
(c)是互助(临时)(UG类)或配偶(临时)(UF类)签证的持有人;或,
(d)是第820(亚类)(配偶)或826亚类(互助)签证的持有人;
(e)是地位决定(临时)(UH类)签证的持有人。
(4)若部长认为,已经对规定的英语课程支付费用的人,在登记时应当免除本条第3款的所规定的费用,则部长必须将已付的款项退回。
5,法案第4A条的定义
(1)依法案第4A条之宗旨,依《国民保健法1953年》之宗旨,由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
(a)如下命名的卡片,
(i)健康福利卡,或
(ii)养老金健康福利卡,
(iii)特许养老金卡,
(b)社会保障部门依《医疗保险法1973》之宗旨而签发的《卫生保健卡》;
(c)依《退伍军人权利法1986》之宗旨而由退伍军人事务处理部门而签发的以下卡片:
(i)从属待遇权利卡,
(ii)养老金健康福利卡,
(iii)特许养老金卡。
(2)依法案第4A之宗旨,依登记为求职者的人,如果,
(a)根据CES被登记为,
(i)失业的人,或
(ii)为兼职,或被临时或偶然雇佣。
(b)并且符合以下标准:
(i)正在积极地寻找全职工作,
(ii)该人,
(A)被体格限制在兼职工作上,
(B)正在积极寻找与该限制条件相适应的工作,
(iii)该人
(A)接受了《社会保障法1991》第2.14部分所规定的的疾病福利,
(B)曾被伤残委员会提交于CES,且,
(C)同意CES所开发的活动计划。
5A,无须交纳法案第4B(e)和第4C(e)项所规定的英语课之费用的人
法案第4条所规定的英语课程之人,不适用法案第4B或第4C条所规定的英语课程费用。
6,法案第4D(3)(b)项所规定的问题
依法案第4D(3)(b)项之宗旨,应该规定以下问题:
(a)法案第4D条所规定的人之雇佣记录;
(b)该人学习英语的记录;
(c)该人生病的时间;
(d)该人所须承担的家庭责任;
(e)在签证生效日之后的36个月内,离开澳大利亚的时间。
注释1
本编纂中所规定的《移民(教育)规章1992》(依照《移民教育规章1971》而生效),包括按照下表予以修正的成文法令1992第432号。
保留或过渡性条款的适用如下:
成文法令表
┌────────────┬─────────────┬──────────────┬──────────┐
│年份和号码 │在公报上公告的日期 │生效日期 │除外条款或过渡条款的│
│ │ │ │适用 │
├────────────┼─────────────┼──────────────┼──────────┤
│1992No.432 │1992年12月24日 │1993年1月1日 │ │
├────────────┼─────────────┼──────────────┼──────────┤
│1993No.31 │1993年2月12日 │1993年3月1日 │ │
├────────────┼─────────────┼──────────────┼──────────┤
│1993 No.54 │1993年5月4日 │注册信息3:
│ │
│ │ │ 1993年1月1日 │ │
│ │ │其余的:
1993年5月4日 │ │
├────────────┼─────────────┼──────────────┼──────────┤
│1994No.142 │1994年5月23日 │1994年1月1日 │ │
│ │ │ │ │
├────────────┼─────────────┼──────────────┼──────────┤
│1995No.303 │1995年10月26日 │1995年11月1日 │ │
├────────────┼─────────────┼──────────────┼──────────┤
│1997No.136 │1997年6月23日 │1997年7月1日 │ │
├────────────┼─────────────┼──────────────┼──────────┤
│1997No.280 │1997年10月1日 │1997年10月1日 │ │
├────────────┼─────────────┼──────────────┼──────────┤
│1997No.405 │1997年12月24日 │1998年1月1日 │ │
├────────────┼─────────────┼──────────────┼──────────┤
│1999 No.90 │1999年6月4日 │1999年7月1日 │ │
├────────────┼─────────────┼──────────────┼──────────┤
│2001No.46 │2001年3月16日 │2001年3月1日 │ │
│ │ │ │ │
└────────────┴─────────────┴──────────────┴──────────┘
修正案列表
ad.为附加或插入,am为修正,rep为废止,rs为废止且代替。
┌────────┬─────────────────────────────────────────┐
│受影响的条款 │如何受影响 │
├────────┼─────────────────────────────────────────┤
│注册信息1 │rs1999No.90 │
├────────┼─────────────────────────────────────────┤
│注册信息4 │am1995No.303;1997Nos.136,280和405;1999No.90;2001No.46 │
│ │ │
├────────┼─────────────────────────────────────────┤
│注册信息5 │ad1993Nos.31和54;1994No142 │
│ │ │
├────────┼─────────────────────────────────────────┤
│注册信息5A │ad.1997No.136 │
├────────┼─────────────────────────────────────────┤
│注册信息6 │ad.1993No.31 │
│ │am.1993No.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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