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冉:李天一(李冠锋)冤案无罪辩护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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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冉:李天一(李冠锋)冤案无罪辩护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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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李冠锋)冤案无罪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冠锋法定代理人梦鸽的委托,指派王冉律师出庭为其辩护。
律师经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并且经过今天的庭审,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
以下是详细的辩护意见:
一、非法证据排除
经本辩护人查阅案件卷宗及部分询问同步录音录像,认为本案的五名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询问过程中不同程度的被采取了逼供、诱供等审讯方式,非法的提取了上述五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基于此,辩护人在此前的两次庭前会议中以及观看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中,列举了非法证据的时间,参与人以及非法证据提取的具体方式,并提出了对于非法证据当予以排除的辩护意见,现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请法庭依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进行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的行程在侦查机关,对于非法证据的是否使用在检查机关,而最终对非法证据的评价权在审判机关,对于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对此要高度重视,唯有非法证据远离审判,方能保证诉讼活动的合法与安全。
所有这些人交代的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部分被公诉方提交法庭,作为有罪的证据,但即使这些所谓指控有罪的证据本身之间,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与被告人之间的陈述也不一致,甚至与证人证言也不一致,所以本案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现在我们就先从口供入手。
非法引供、诱供、逼供;
1)李冠锋口供卷58页倒数第12行,问:
在电梯里面为什么要打这个女子?
答:
在电梯里面因为她骂了我,我才打的她,
2)李冠锋口供卷59页证书第10行,问:
在押的不是你一个人,你应该想清楚在回答问题,你们打没有打?
3)李冠锋询问同步录音录像16:
57,17:
05,17:
24。
口供与客观事实冲突:
李冠锋口供卷第55页……在电梯里她突然对我们几个人骂了起来,我也不知道她为什么骂我,我就扇了她几个嘴巴,他就不骂了,被害人陈述(证据卷一49页)到电梯以后我就没有什么印象了。
客观录像:
05:
58:
45—05:
59:
12,电梯内,李冠锋手指属于伸直状态,杨女士一直摘着李冠锋的手,双方无语言交流,李冠锋右手假意做了两下抬起的动作,最后一个动作为落及被害人身体。
被害人陈述(证据卷一36页)……停车之后司机和坐在副驾驶的人就进了宾馆,后来李冠锋就揪着我的头发吧我拽进了宾馆。
被告人口供未进行描述。
客观录像,2.17-6:
00:
00-6:
00:
04被害人挽着李冠锋,另一被告王姓男子搀扶被害人。
上述口供的摘录经与证据摘录进行比较,不难看出口供已经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目前监控录像的客观性毋庸置疑,那么基于此,其被告人所做的有罪供述应当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再次辩护人只做了非法证据的部分节选,非法证据排除的全部内容以本辩护人递交的申请为准。
二、杨女士陈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
杨女士的陈述在今天庭审当中被作为本案当中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出现,然而该份证据中与以往提取的笔录以及本案其他客观证据比对出现诸多矛盾点,且经核实均可以正式所谓的“被害人”杨女士做了假证,具体说明如下:
1)杨女士的身份问题。
杨女士自称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行政秘书2012年3月入职,以及同时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生,但是根据调取的证明其工作的证据来看,其入职登记表及入职手续清单使用的姓名均为另一姓名,同时入职手续清单当中的准备资料中包含身份证复印件,那么蹊跷的地方在于公司已经掌握员工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并经行政人事部门主管确认,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甚至总经理的审批,竟然都没有看出身份证上的名字为“杨女士”?
该份证据的瑕疵完全有悖于常理,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虽然第二次庭前会议当中,公司机关提供了北京太格广告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但是至今没有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等证明杨女士实际在该广告有限公司工作。
本案属干刑事案件,而非劳动仲裁案件,通过社会保险的缴纳方确认劳动关系,同时上述证据亦无法证明杜保金属于补缴还是逐月正常缴纳。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杨女士在此后的供述中(证据卷一第56页)已经承认其在GLOBAL酒吧做兼职三陪。
关于这个身份问题,后宋某的证言也予以进行证实(证据卷二第9员)同;子墨(杨女士)和晴暗(徐某)是干什么的?
答:
都是酒吧内的驻场女孩,就是可以陪一些客人唱歌、喝酒、跳舞。
客人走的时候会给这些女孩一些小费(证据卷二第10页)子墨是什么时间开始在酒吧做驻场小姐的?
我是2012年8月开始在GLOBAL酒吧工,我去了之后就认识子墨了。
子墨大概一周去酒吧2-3次。
赵某的证言(证据卷二第25页)问:
杨女士的工作单位?
答;我原来知道她北航上学,后来出这事之后知道她还在白石桥附件的一个广告公司上班,有时候晚上她回来我男朋友酒吧做驻场女孩。
驻场女孩就是陪这些男客人唱歌、喝酒,客人一般会给一些小费。
丁某的证言(证据卷二第40页)问:
杨女士的工作单位?
答:
我知道她在白石桥附件的一个广告公司上班,有时候晚上她会来我们酒吧做驻场女接。
岳某的证言(证据卷二61页)综上,目前现有证据能够完整证实杨女士身份的只有其作为酒吧驻场女孩的身份,退一步讲,即使勉强认定杨女士北京太格广告有限公司的身份,辩护人认为也不能因为任何理由而忽略掉其中的任何一种身份,同时亦不能否认本案的发生以及后续的发展与其中杨女士作为驻场女孩这一身份有着必然的联系。
2、杨女士到酒吧的目的。
(证据卷一第46页,2.26日所做的陈述)问:
你是否在酒吧从事陪酒等兼职?
答:
没有。
我就是经常在酒吧喝酒……略。
问:
你这样帮助酒吧消费,有提成或者酒吧给你好处么?
答:
投有。
问:
你结识的客人给过你小费么?
答:
我就是通过酒吧的工作人员结识朋友,顺便促进酒吧的酒水消费。
(证据卷第56页,3.9日所做的陈述)问:
你是否GLOBAL酒吧兼职?
这之前我没说清楚,我有时候会在GLOBAL酒吧兼职,这之前我没有说,我是在2012年夏天开始经常去GLOBAL酒吧玩,之后通过一个叫“梦梦”的女孩我知道酒吧在酒吧可以做“驻场“兼职,就是陪一些来酒吧的男客人唱歌、喝酒,客人一般会给一些小费。
在这之后我再酒吧又认识了一个酒吧经理叫思佳,还有一个酒吧领班叫张伟。
他们两个就会给我介绍一些客人,我有时就会陪这些客人喝酒或唱歌。
杨女士来酒吧的根本目的显而易见,绝非都市白领所宣扬的缓解疲劳、释放压力,更多的目的是为了一一钱。
3、杨女士是否为处女。
(证据卷一38页.2月20日所做的陈述)问:
你在这以前是否发生过性行为?
答:
没有,我是处女。
(证据卷一第5l页)问:
你在被强奸前是处女吗?
答:
是的,我确定之前我从来没有发生过性关系。
(证据卷一62页,3月9日所做的陈述)问:
再问你一下这个问题,你之前确实是处女吗?
希望你能如实回答问题。
答:
不是。
问:
那你之前为什么报警称自己是处女?
答:
因为家里边比较保守,我不想让家里知道我的事情,还有就是我因为这件事情受到的伤害太大了,我怕李冠锋家里的势力给他减刑,我想通过说自己是处女,让公安、法院重视,给予李冠锋等人严惩。
问:
你是何时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
答:
我是在去年和我的男朋友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
据杨女士提供的其在北京京华友好医院就诊的医生证言病历(证据卷一92-93页、95-97页)以及在北医三院就诊时医生的证言(证据卷一99-100页)诊断证明书均证实,杨女士为已婚型外阴(通常证实为经常性的进行性生活),阴道炎,慢性宫颈炎,言宫颈二度糜烂,分泌物量多、质稠、色白.双附件(注:
双附件指双侧输卵管、卵巢组织)压痛阳性(通常为溃疡所致)。
通过上述杨女士矛盾的陈述,我们不难看出其屡次在公安机关作出虚假的陈述,且体现出了严重的变态心理。
而根据其所做的妇科检查也进一步揭穿了其陈述的虚假性,并间接地证明了未婚独身的杨女士有着复杂的夜生活、性生活。
4杨女士所受损伤空穴来风。
(证据卷一88页)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
头面部外伤,脑震荡。
后经调取的证据(补充证据第7页)颅脑CT检查(平扫+创伤),双侧基底节区见少量钙化影,余脑实质密度未见异常。
脑室系统大小即形态未见异常。
脑裂及脑沟未见增宽。
脑中线结构居中。
所见颅骨未见异常。
众所周知,脑震荡无法通过肉眼观察且必须通过仪器予以检查,而通过仪器检查后,均得出未见异常的结论,那么诊断证明中的脑震荡从何而来?
医生刘某为何会出具这样的诊断证明?
另关于杨女士伤情,2月20日海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获取的照片面部情况(证据卷一89-90页),首先,从证据本身来看,第一张照片与第二张照片存在明显差异,且所谓的“伤害”结果在事发近三天仍然表现为脸部挫伤明显鲜红,按常理通常受伤进三天后均为褐红色,因而辩护人认为此事杨女士的受伤状态为明显新伤,伤情从何而来未曾可知。
5、匪夷所思的一系列不正常举动排除强奸的可能性。
a、离开酒吧时。
2月20日第一次陈述(证据卷一第34页)“我被那几个人拉着上车走了”;2月26日第二次陈述干扰(证据卷一第45页)“再有印象的时候我就已经换好我自己的衣服在酒吧门口,张伟搀着我准备上车”,3月9日第三次陈述(证据卷一第58页)“我从酒吧出来是就记得张伟搀着我”。
b、金鼎轩“放弃”逃跑机会。
(证据卷一第45页)我们从酒吧离开后就开车去了金鼎轩饭店……我醒了之后就去了卫生间……就趴在桌子上睡觉,之后我就看见李冠锋等人与人打架,之后我看见有人向外跑。
我记得有人拉着我一起向外跑。
(证据卷三第116页)张羽(金鼎轩餐厅服务员)的证言(打架过程略过)我刚出大门看见那六七个年轻人已经开走了两辆车,我看见一个女的在越野车下面站着,撤里面的人喊那个女的上车,那女的上车之后大越野车也开走了。
c、某地下车库依旧正常交流。
放弃逃跑与反抗,但杨女士已经不记得了。
(证据卷一第58页)问:
你有印象去过一个地下车库吗?
答:
没有。
补充的刘某证据,问:
17日凌晨和李冠锋等男孩一起来仁济山庄地下车库的时候就一个女的?
那女的当时行动怎样?
动作如何?
是否解酒?
答:
后半夜4点左右,我出去巡查时看见车库里面有人说话唠嗑。
几个男的还有一个女的,都站在李冠锋家车位那说话。
都很正常,我一看到他们都是年轻人,我就走了,没有看到有喝醉酒的。
d、进入湖北大厦大厅未呼救。
(证据就一第59页)杨女士陈述“我当时还是准备在大厅呼救,可是我们进入宾馆后,我没有看见一个服务员和保安,我已我就没敢呼救”。
此描述与客观事实不符。
湖北大厦消防主管的证言(证据就三地36页)我记得2013年2月17日早晨6点58分左右看到有三个男的和一个那女的一起走进湖北大厦大堂,我当时在大堂北侧,离他们最近时大概5米左右。
五米的距离都无法发现并进行呼救,是明星的故意放弃意思表示。
e、被“强奸”后的反应。
证据卷一P50页“昨天晚上的事情我肯定不会亏待你,我就问他怎么叫不亏待我”,取财的意思表示明确,与通常被害人被侵害后反应大相径庭。
6、是否存在真实性交,一直接物证说话。
(证据卷一第37页)问:
他们强奸你时都射精了吗?
答:
都射精了,他们5个人都没有戴安全套,全都是吧精液射在我的阴道内。
首先杨女士的陈述当中已经对于射精的情形进行了描述。
其次杨女士已经尽量最大可能保护了证据(证据卷一第62页)问:
你当天穿的内裤是你自己留存的吗?
答:
我记得是不是丁文宇就是岳哥提醒我让我把当天内裤留好当做证据用。
我从京华医院回来后就把当天穿的内裤换下来一直用一个塑封袋保留好了。
其次,本案的鉴定结论(证据卷六第1-5页)检材共计29样,其中包括衣服、内衣、内裤、阴道棉球、被告人血样等。
鉴定意见为:
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的19号检材(内裤裆部外层3)上精子为魏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09、14-17、21、22、24号检材为混合结果,与王某、魏某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
那么在杨女士已经妥善保存物证的前提下,根据杨女士陈述的所谓发生性关系的顺序依次为李冠锋—王某—魏某—张某—魏某(兄弟)。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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