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和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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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唐国际直岗拉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和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生产设备人员管控类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废止说明无
内容摘要为认真贯彻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和设备的损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和设备的损坏。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规范特种作业行为。
(二)安环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三)班组负责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取得 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操作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通过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人员管理
(一)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健全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管理台账。
(二)设备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
第五条证件有效期及审核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4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4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需要复审时,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
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四)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有证但公司未聘用的人员或无证人员不得私自动用特种设备。
(五)公司任何人也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六)每两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预防禁忌症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七)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
(八)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采购
(一) 新购特种设备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测检验证明等文件。
(二) 新购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企业。
(三) 新增特种设备应执行注册登记制度。
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档案
(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 设备主管部门保存的在用特种设备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一)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公司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法定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二) 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设备名称
检验周期
设备名称
检验周期
压力容器
3年一次
锅炉
2年一次
起重设备
2年一次
压力管道
在线每年一次
厂内机动车
每年一次
移动式压力容器
每年一次
电梯
每年一次
(三) 所有的定期检验都应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
(一)应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保养,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
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
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
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三)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四)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执行《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
(五)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执行,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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