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集团效能快信业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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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集团效能快信业务协议
效能快信(MAS)业务协议
甲方:
【】
乙方:
中国XX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分公司
目录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3
第二条定义3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
第五条计费和结算6
第六条违约责任7
第七条保密条款8
第八条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9
第九条争议解决10
第十条通知与送达10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12
第十二条其他12
效能快信业务协议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
中国XX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鉴于甲方拟使用效能快信业务,乙方愿意并有能力向甲方提供基于MAS应用的效能快信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效能快信业务(以下简称MAS业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二条定义
2.1“MAS平台”:
是指部署在XX侧的集中建设、集中运营、集中维护的短消息类业务平台,或是单独部署在甲方内部(根据甲方需要,也可在甲方委托并经乙方认可的第三方)布放XX代理服务器(MAS)应用平台。
2.2“效能快信(MAS)业务”:
是指基于MAS平台,为满足集团客户不同的短消息发布及互动需求,向集团客户提供的基于XX终端(包括短信、彩信)的信息化应用服务。
集团客户及其自有IT系统通过互联网或专线方式接入MAS业务平台。
2.3“黑名单”:
是指集团客户不能够下发短消息的手机号码组,集团客户只能向黑名单外的用户发送短消息,不能向黑名单内的用户发送短消息。
2.4“白名单”:
是指集团客户能够下发短消息的手机号码组,所接收的短消息内容应取得用户同意,集团客户只能向白名单内的用户发送短消息,不能向白名单外的用户发送短消息。
2.5此协议是用范围:
效能快信业务,本协议中的甲方不适用于个人用户。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使用乙方提供的MAS业务。
3.2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使用乙方MAS业务,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3.3甲方负责提供并保持MAS业务的传输网络等环境条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由于甲方未能按时提供上述条件或者未听取乙方合理建议,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开通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4甲方负责自有平台侧的接口开发工作,乙方向甲方提供MAS业务的标准接口规范。
3.5甲方应对所发送短消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并签署附件一《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甲方不得发送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政策的信息,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6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业务接入代码须完全遵守本协议附件二《中国XX集团客户短信息类业务要求》。
由于甲方发送短消息范围不当或错误等原因造成的一切用户投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与用户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甲方认可乙方可按照本协议附件三《中国XX关于集团短信类业务发送流量限制及恢复的暂行规定》对甲方短消息发送端口进行流量限制或关闭治理等措施。
3.7甲方不得将业务端口转售、转租、转借第三方,不得代发第三方短消息,不得为非本协议目的使用短消息端口服务,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8本协议约定的业务接入代码为【】;如甲方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号码作为业务接入代码的,应确保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号码持续有效。
3.9甲方应在每条短消息中设置中文签名,也可以选择设置英文签名。
中文签名应为3至8个汉字,英文签名不应超过16个字符。
乙方将为甲方发送的每条短消息自动配置该签名。
原则上企业签名应使用甲方的全称,当甲方全称大于8个汉字时,可以使用全称的缩写。
缩写必须由全称中的关键字组成,要能明确清晰的表明甲方的身份并在理解上与全称保持一致。
甲方使用的英文签名只允许在发送纯英文短消息时使用,且英文签名或其缩写必须与甲方的中文签名在理解上保持一致。
甲方如需使用其某项产品名称或商标名称作为中文签名,需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扫描件给乙方核验。
甲方在使用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签名时,不允许简单的使用商标名称进行签名,必须使用“商标+产品类型”;甲方如需使用网站名称作为中文签名,需提供其拥有该网站域名的备案证明文件给乙方核验。
若甲方在编辑短消息内容时违反本条约定或者不使用签名,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况暂停或终止本协议项下的业务。
3.10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MAS业务向其内部员工或注册用户发送短消息前,应征得内部员工或注册用户的同意,并根据其定制要求或相关约定按质、按量、及时地提供信息服务。
3.11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短消息内容进行审查。
甲方使用短消息内容模板的,需向乙方提供该短消息内容模板;若甲方对短消息内容模版进行变更,需向乙方提供更新后的短消息内容模板。
3.12甲方负责黑/白名单的更新和维护,并同意乙方根据中国XX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对名单的合法有效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
3.13甲方应设立并公布其用户投诉电话,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用户投诉、接受来自乙方客服热线或客户经理转派的用户投诉,并应在收到投诉后24小时内处理和回复。
3.14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
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
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短消息类业务资费价格发生政策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本协议资费价格。
4.2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及MAS业务规范向甲方提供MAS服务。
4.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7×24小时故障处理、专家级客服、远程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
4.4乙方负责其XX通信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为保证乙方网络安全,乙方有权根据短消息网关容量及时调整短消息流量,乙方无须因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
4.5在不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进行日常平台检测和软件升级;在紧急情况下,乙方有权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平台进行检测和软件升级。
如因乙方网络系统升级或改造,可能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4.6如乙方对系统升级或改造,可能造成乙方与甲方相关接口发生变更、甲方提供的短消息内容格式与乙方发送系统的使用格式不符合等情形时,乙方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与甲方进行协商。
在尽量减少甲方系统改造的前提下,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乙方有义务给予甲方技术支持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变更发生的费用负担。
4.7如果发生网络故障,乙方应会同甲方进行相关调查。
如因乙方网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业务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有义务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尽早排除故障。
因乙方网关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通讯类故障投诉平均修复时限为【6】小时(如需现场处理,不包含在途时间),其他类客户投诉【48】小时内反馈处理结果。
4.8如甲方违规或违约发送短消息,给乙方及中国XX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上的不良影响时,乙方将依法保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4.9乙方负责处理因乙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事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应给予相应配合。
4.10本协议有效期满后如果不再续签协议,乙方将收回所分配的号码。
第五条计费和结算
5.1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为甲方提供以签署的附件四《效能快信(MAS)业务受理单》中所约定的功能费套餐,最终金额据实结算。
5.2甲方内部员工和注册用户因使用MAS业务向甲方发送上行短消息而引发的由甲方员工和注册用户自行承担的通信费,由乙方向甲方的员工和注册用户收取,与甲方无关。
5.3计费账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即一个自然月)。
5.4账单:
账单以乙方统计的当月账单费用为准。
5.5甲方应以【现金缴纳、银行转账(支票、银行转账)或托收】方式支付各项费用,按【月季度/年】付费,并向乙方收取发票。
每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账期账单发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甲方在收到账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
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5.6甲乙双方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各自纳税义务由双方自行承担。
5.7双方中任何一方如需变更结算账户相关信息,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未及时通知方予以赔偿。
5.8如甲方因业务发展,需变更或取消业务,则应按照本协议附件四填写《效能快信(MAS)业务受理单》,并于当月【15】日前提交乙方,经乙方确认同意后,自【下月1日】起实现业务变更,同时按照变更后的业务收取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2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任何一个月的业务费用在该月结束后三个月尚未结清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为甲方开通的MAS业务,收回为甲方提供的号码,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与后果由甲方承担。
6.3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有索赔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总和。
第七条保密条款
7.1“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不欲公开的:
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
7.2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但是,乙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7.3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7.4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7.5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7.6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1)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2)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3)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及
(4)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7.7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
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7.8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8.1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
8.2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8.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
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8.4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对因其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准,同时,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1)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2)甲方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3)甲方的经营损失等一切间接损失。
8.5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尽合理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
第九条争议解决
9.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9.3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通知与送达
10.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传真或挂号信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发出。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具体的收件人。
10.2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方应按接收方在本协议中所列的地址发出。
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0.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3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5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10日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20日视为送达;
(4)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7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14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20日为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30日为视为送达。
10.4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1)如致甲方:
名称: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2)如致乙方:
名称: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1.1本协议有效期为【】年。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在有效期截止时如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顺延【】年,依此类推。
任何一方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打算不再续约,需于协议届满前30日将协议终止事宜等内容书面通知对方。
11.2本协议以中文书写。
本协议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11.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
12.1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
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2.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2.3本协议有以下附件:
附件一:
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附件二:
中国XX集团客户短消息类业务要求
附件三:
中国XX关于集团短信类业务发送流量限制及恢复的暂行规定
附件四:
效能快信(MAS)业务受理单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签署页】
协议名称:
效能快信(MAS)业务协议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署日期:
【】
乙方:
中国XX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分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署日期:
【】
附件一:
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信息源责任单位(集团客户)接入中国XX行业网关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利用中国XX行业网关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不得利用中国XX行业网关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
四、不得利用中国XX行业网关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在使用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因特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短信息等。
六、不得向任何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攻击。
七、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进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八、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电信业务和因特网的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管理、教育工作;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九、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中国XX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
一十、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一十一、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一十二、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在测试期间不传播客户端群发软件,通过网站发送短消息功能应严格控制发送条数并设置关键字拦截功能。
一十三、对于公网可访问的、无需注册即可向任意手机号发生短信动态验证码的业务(如用户注册、好友邀请、密码取回等),必须同时采用增加安全图片验证码、单IP请求次数限制、限制发送时长限制3个措施进行信息安全防护,方可开通、使用短消息类业务。
一十四、若信息源责任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中国XX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
对出现来源自信息源责任单位的互联网攻击,中国XX将通知信息源责任单位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中国XX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中国XX有权在事先不通知信息源责任单位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一十五、本责任书是短消息类业务协议的附属条款,自信息源责任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
信息源责任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二:
中国XX集团客户短消息类业务要求(短消息类业务包含彩信业务)
1、集团客户必须通过中国XX分配的短消息服务代码向其内部员工或注册客户发送信息。
集团客户可向主管机关申请短消息服务代码并以此代码向中国XX提出申请,中国XX将此短消息服务代码作为集团客户开展短消息服务的指定代码。
2、集团客户负责在其内部员工和注册客户接受其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应告知其该服务的价格、内容及提供的方式等,在其内部员工和注册客户以签约或其他可记录的确认方式下,方可开展短消息服务,即实施白名单客户管理和白名单客户确认。
3、集团客户作为开展行业短信服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公、私行为泄露客户隐私。
不从非法途径获取客户信息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4、集团客户保证向自己的用户发送的短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不得利用该服务发送广告或从事其他任何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的业务;集团客户通过中国XX开展短消息服务,如出现下列任一行为,中国XX有权实施中国XX制定的《中国XX关于集团短信类业务发送流量限制及恢复的暂行规定》或单方面终止短消息业务提供服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
(2)提供政治类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涉黄信息、SP诱骗定制信息,发送的消息符合信息产业部规定的“九不准信息标准”或公安部(公通字【2005】77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等;
(3)被监管部门裁定立即终止经营;
(4)由于违约运营导致重大负面社会影响;
(5)未经乙方同意,将集团短信服务代码用作经营性质业务。
5、如果集团客户向非内部员工或非注册用户发送短消息,或者发送短消息的内容超出本业务要求第4条之规定而导致客户投诉,中国XX将根据《中国XX关于集团短信类业务发送流量限制及恢复的暂行规定》,对甲方短消息发送端口实施发送流量限制或关闭的措施。
6、中国XX对集团客户发送的短消息实施企业签名,即自动在集团客户发送的短消息前添加集团客户名称缩写(企业签名)。
集团客户须拟定一个字数不超过8个汉字的客户名称缩写,客户名称缩写必须在理解上与原名称一致。
若集团客户发送短消息字数+企业简称+(【】所占的字节数)不超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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