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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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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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气安全管理办法
煤气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煤气生产、回收、输配、使用和防护及煤气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煤气系统安全运行,实现供用协调平衡,杜绝煤气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的生产、回收、贮备、输配和使用及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在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基础上,也应执行本办法。
(二)本办法不适用于民用煤气部分。
三、引用文件
(一)《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二)《燃气监测仪表和个体防救设备管理办法》
(三)《长钢能源动力管网区域职责划分规定》
四、定义
(一)可靠隔断装置:
系指安装了此类装置隔断煤气后,装置前的煤气不会漏向装置后的安全装置。
这类装置有眼镜阀(与密封蝶阀或闸阀并用)、盲板、叶形插板阀、一道开闭器加一道安全水封等。
(二)煤气事故的“四防”:
即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
(三)煤气:
在炼焦、炼铁、炼钢等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CO等多种气体成分组成的可燃性混合气体的总称。
五、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气安全管理办法
(一)生产处是(集团)公司能源动力介质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煤气系统的管理及平衡协调工作。
(二)装备处是(集团)公司煤气管道及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煤气系统管道及设备的管理及产权划分工作。
(三)燃气公司是煤气供用管理单位,负责煤气管网的运行和煤气供用的日常调度,并对煤气成分、含尘量和热值等进行分析检测。
(四)炼铁厂、瑞达焦业公司是煤气生产单位,负责提供流量、压力、质量稳定的煤气。
(五)(集团)公司各煤气用户应严格执行生产处下达的用量定额,稳定使用煤气,并设置专职或兼职煤气管理员,建立健全本单位煤气管理办法,完善煤气设施的有关资料。
(六)煤气管道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管道及设施的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工作。
(七)设备检修部负责所维护区域内的煤气管网系统的检修工作。
(八)电气公司负责煤气管网计量设施的完善、维护和校验工作。
六、煤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煤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必须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二)煤气生产、输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包括:
煤气生产、使用安全规程,检修规程,煤气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三)建立健全煤气设备“点检制”,除当班应进行常规性重点部位检查外,还应进行月、季、年度大检查。
对设备的严密性、管道的壁厚、支架的标高、腐蚀老化、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防护仪器的反应灵敏性、准确性、可靠性及煤气设施的接地避雷装置等情况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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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按《煤气专业安全检查表》(见附二)检查、记录。
(四)凡我公司“三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煤气工程竣工验收,应由项目责任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认真、严格的气密性试验或强度试验、以及试车运行等验收程序,未经验收签字,不得擅自盲目竣工投产。
(五)煤气设备设施的管理职责分工应按《长钢能源动力管网区域职责划分规定》执行,管辖单位应对煤气设备设施(如切断装置、加压机、放散装置、水封槽、排水器、膨胀器、支架等)注明编号、类别、名称、负责人置于明显处。
(六)厂区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的标志,跨越主要交通干道的煤气管线必须设置醒目的限高标志。
(七)煤气生产、输配、使用单位应绘制“煤气工艺流程简图”(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编码)。
(八)煤气设备设施的管辖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修报告、竣工说明书、设备大、中修等完整资料,并归档保存。
对设备故障、设备缺陷、事故隐患及工艺变更作好详细记录。
(九)煤气生产、输配、使用单位应配备有经验的工人或工程技术人员从事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十)煤气生产、输配、使用单位应明确划分本单位重点煤气设备设施、岗位、区域,便于管理。
(十一)煤气生产、输配、使用单位的操作岗位,煤气操作室和重点煤气区域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及醒目的安全警示标牌。
报警装置的采购、使用、维修及校验应按《煤气防护监测仪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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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
(十二)凡用软管连接引导煤气,应设有切断装置,并对接口进行捆扎,定期检查有无老化和泄漏现象,并及时处理。
(十三)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室与生产环境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过24PPm。
(十四)加压站、风机房、地下室等可燃气体爆炸危险性场所的电器及设施应选用防爆型并采取防爆措施。
易于积聚煤气的地方必须增设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及通风装置。
(十五)煤气管网的支架和设施基础严禁做起重支撑作用,严禁将其他管线、电缆等搭设在煤气管线上。
(十六)煤气放散作业应注意对周围环境作业人员的影响,煤气过剩放散,高度不得少于30米,其他放散高度距离最顶层作业面不得少于4米,距离地面不少于10米。
(十七)煤气设备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和设计部门的书面同意,不得任意更改。
(十八)煤气使用单位的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装置,在煤气、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装置。
(十九)煤气管网上的排水器应始终保持溢流,防止压力击穿泄露煤气,冬季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禁止将水封的排水管、溢流管直接接入下水道。
(二十)煤气管网所需用的蒸汽或氮气管线,只有在检修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管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联通,停用时必须断开或堵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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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打开焦炉煤气设备设施时应采取蒸汽吹扫或喷水打湿防止硫化物等自燃。
(二十二)进入煤气容器内作业应彻底切断煤气来源,进行自然通风或用蒸汽、氮气置换,经过燃气公司煤气救护站测试氧含量接近20%,CO浓度合格后方可入内工作,并设专人监护。
(二十三)使用单位煤气、空气管道上必须安装低压声光报警装置;煤气末端应设有放散管,放散管应引到厂房外。
(二十四)对于已经报废、停用的煤气设备设施及临时采用的煤气设施,应尽快申请拆除和处理,拆除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五)对煤气柜、煤气管道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煤气柜及所属附件装置应符合规定要求。
(二十六)严格执行三级煤气动火及危险作业分级管理。
(二十七)煤气作业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监护;观察风向,站在上风侧,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应留足够的退避空间。
(二十八)煤气区域从事煤气作业严禁抽烟、带入火种、睡岗、脱岗等“三违”行为。
煤气区域的警示牌、标志牌应悬挂在醒目的位置,不得私自拆除和乱动。
(二十九)煤气区域内的设备设施、管网动火作业,严格执行煤气动火票制度。
现场作业负责人在动火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了解作业环境、生产情况、设备设施状况等因素,作好现场安全监督。
(三十)值班室、工作室、更衣室严禁架设在煤气管网附近(上方、下方、左右侧),应远离煤气危险区域。
(三十一)焦化煤气设备设施应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及消防器具。
焦化生产场所有火灾危险的地方应防止煤气泄漏,发现泄漏应及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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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三十二)焦化煤气管道检修所用蒸汽吹扫管,使用后必须与煤气管道隔绝,禁止在焦炉烟道走廊和地下室设置煤气抽、堵盲板。
(三十三)焦化负压系统煤气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负压保持稳定,对管道泄漏部位要及时处理。
(三十四)煤气操作岗位、操作室要有良好的通讯设备。
(三十五)煤气生产、输配、使用单位应对外来检修、参观考察、学习等人员的安全负责,如造成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煤气事故,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产气管理
(一)炼铁厂
⒈炼铁厂供应高炉煤气质量标准:
外供高炉煤气含尘量<10mg/m3;
高炉煤气热值750-850Kcal/m3;
300㎡以上高炉外供煤气压力范围10-35Kpa;
⒉炼铁厂各高炉袋式除尘器应有完善的原始记录,运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⒊炼铁厂不得随意放散高炉煤气,若按计划组织休风检修,须提前通报燃气公司调度并报请(集团)公司总调批准。
⒋炼铁厂因故障计划外休风,在尚有富余时间时,要及时通报燃气公司调度和公司总调;在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时,可先采取调整措施,然后通报燃气公司调度和公司总调。
⒌炼铁厂应避免两座高炉同时休风;高炉休风时,热风炉应适当减少煤气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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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在因高炉休风使高炉煤气供量发生较大变化时,炼铁厂要核定量值,并报燃气公司调度,以便于燃气公司调度及时进行调整协调。
(二)瑞达焦业公司
⒈瑞达焦业公司外供焦炉煤气标准
焦炉煤气热值:
3800--4400Kcal/m3
焦炉煤气外供煤气压力范围:
20—30KPa
⒉瑞达焦业公司煤气加压站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运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⒊瑞达焦业公司在保证外供量的情况下,剩余煤气,经生产处协调,由燃气公司放散。
若按计划组织检修,须提前报燃气公司调度并报请(集团)公司总调批准。
⒋瑞达焦业公司因故障外供煤气量发生变化、停产检修或因设备事故突然停机时要及时通知燃气公司调度和集团公司总调,以便于燃气公司调度及时进行调整协调。
八、供气管理
(一)燃气公司调度应执行生产处下达的煤气平衡计划和各用户定额;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记录管网逐日运行情况及参数,主动及时调度,做到供需平衡,以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减少煤气放散。
(二)燃气公司应保证煤气输送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根据煤气平衡计划,编制煤气系统正常和异常运行方式,严格执行生产处下达的用户保供序列制度,确保重要用户用气。
(三)燃气公司调度负责全(集团)公司煤气供用过程中的停、送和局部调整的协调。
(四)煤气管网压力出现异常波动时,燃气公司要及时报告(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气安全管理办法团)公司总调并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措施调整。
九、用气管理
(一)新建、扩建、改造煤气设施,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可行性
审查时,须有生产处和燃气公司参加;新建高炉煤气管道与管网联连点由设计规划院指定。
(二)新建、扩建、改造煤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生产处、燃气公司提供完整的管道资料及竣工图。
(三)各单位应认真落实煤气操作使用安全责任制,确保不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事故。
(四)各用户不得擅自在煤气管道上开口接用煤气,不得私自扩大煤气使用范围,不得擅自转供煤气。
(五)各用户不得随意增加、减少煤气用量,要在用量定额±10%范围内使用煤气;确因生产需要增加或减少用量时,须向生产处和燃气公司调度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各用户应服从燃气公司调度指挥,在设备检修或因故障停用、减用煤气时,应及时报告燃气公司调度。
(七)各单位在煤气管网上进行检修作业和设施改造,应严格执行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用蒸汽或氮气对煤气管道进行吹扫,在得到燃气公司煤气救护站安全监测、监护人员的许可后方可进行;在煤气管道上动火,必须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三)制度,并有燃气公司防救站人员在场监护方可作业。
(八)各单位在送煤气前,应严格执行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用蒸汽或氮气对煤气管道进行吹扫,并通知燃气公司防救站安全监督人员到现场监测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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