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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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20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CriteriaforManufactureLicensingofBoilerandPressureVessel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前言
为配合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修订《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压力容器部分的修订任务书。
2010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修订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
2010年4月,修订工作组在扬州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对《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后,形成《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
2010年7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41号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修订工作组在葫芦岛召开第三次会议,进行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11年6月,特设局决定合并修订《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并向中国特检院下达《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修订任务书。
2011年9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与锅炉制造许可相关的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了锅炉制造许可条件第一次工作会议。
参考已形成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框架内容,确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部分的主要内容、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
2011年11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部分的修订工作组在淮安召开了锅炉制造许可条件第二次工作会议,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部分的内容进行了讨论与修改。
2012年5月召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修订工作组会议,经讨论与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2]?
号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经修改,形成报批稿。
2012年月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国务院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令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原《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基础上,对不同许可级别的条件进行了细化,从而更具有可操作性。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压力容器部分修订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寿比南沈功田续宏毅、
梁琳徐福安张利民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卢江
中航黎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郝文生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吴绳武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段瑞君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协会訾壮辉
空调与制冷协会彭伯彦
大连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
上海卡朋罗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周天锡
中船重工七○一所林彦群
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熊荣
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桑临春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周文学
东莞市庆新安制冷设备配件有限公司梁增胜蔚菽秦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任金禄
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张保国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郭晓春
钢瓶专业委员会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部分修订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功田戚月娣李林录
续宏毅管坚童有武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冯维君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刘凤艳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郭华鹿道智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委员会刘树华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卢江
北京巴威公司孔伯汉
常州市奥琳斯邦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侍静远
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高庆文
滦南县渤海锅炉有限公司张晋昭
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加热炉事业部俞维根
盐城恒丰锅炉有限公司邵新平
山东济宁蓝天恒基锅炉有限公司郭相存
江苏科圣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徐晓
目录
1总则
(1)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基本条件
(1)
3锅炉制造许可资源专项条件(8)
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专项条件(12)
5附则(25)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1 总则
1.1依据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许可条件。
1.2适用范围
本许可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
1.3许可条件总的内容和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包括生产场地、装备和人力等资源条件(以下简称资源条件),以及质量保证体系,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与节能性能三个方面的要求。
取得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持续满足相应级别许可条件的要求。
1.3.1资源条件要求
资源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
基本条件是对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通用要求;专项条件是对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专项要求。
制造单位必须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有特殊限定的制造单位,必须满足相应级别基本条件和锅炉压力容器特殊产品的资源条件要求。
同时申请一个以上级别或者特定产品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分别满足相应的资源条件要求。
1.3.2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证持续有效实施。
1.3.3产品安全性能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与节能性能应当满足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要求。
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基本条件
2.1法定资质
申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等法定资质。
2.2生产场地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场地或者场所,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满足相应级别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场地;
(2)制造工序流程合理,主要产品承压部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对于大型承压部件在室外焊接时,有必要的保证焊接质量的防护措施;
(3)具备满足原材料和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库房或者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4)具备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及防护措施,并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5)具备满足无损检测与试验设备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
(6)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检测专用场地,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专用场所;
(7)具有产品技术档案、法规标准等技术资料保管的专用场所。
2.3人力资源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任命持有资格证的质量管理负责人,配备满足产品制造所需要的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经过专门的岗位培训考核。
2.3.1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
2.3.1.1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设置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设置并且任命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包括:
(1)质量保证工程师;
(2)设计责任人;
(3)工艺责任人;
(4)材料责任人;
(5)焊接责任人;
(6)热处理责任人;
(7)无损检测责任人;
(8)理化检验责任人;
(9)检验与试验责任人;
(10)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责任人。
2.3.1.2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基本要求
(1)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质量体系,拥有所负责工作范围的基本知识和工作经验;如有关法规和标准有要求,相关责任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具有胜任本职范围工作的能力;
(2)质量保证工程师和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应当具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焊接责任人,应当具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焊接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本条
(2)和(3)项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应当具有从事所负责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5)各责任人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经过岗位培训与考核,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6)各责任人年龄不超过65岁。
2.3.1.3锅炉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能力要求
锅炉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表2-1所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与(或)技术职称。
表2-1锅炉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学历和技术职称要求
责任人
A级
B级
C级
D级
质量保证工程师
本科与高工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设计
本科与高工
本科与工程师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工艺
本科与工程师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材料
本科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焊接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热处理
本科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无损检测
本科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理化检验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检验与试验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2.3.1.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能力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表2-2所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与/或技术职称。
表2-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学历和技术职称要求
责任人
A1级
A3级、C级
(C2长管拖车除外)
A2级、A5级
B级、C2级长管拖车
A4级、D级
质量保证工程师
本科与高工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设计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材料
本科或者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工艺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焊接
本科与高工
本科与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热处理
本科或者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本科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无损检测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助工
续表
责任人
A1级
A3级、C级
(C2长管拖车除外)
A2级、A5级
B级、C2级长管
拖车
A4级、D级
理化检验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助工
检验与试验
大专与工程师
大专或者工程师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设备和检验与试
验装置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大专或者助工
注2-1:
表2-1和表2-2中高工为高级工程师的简称,助工为助理工程师的简称;产品制造过程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时,无需设置相应的责任人,并且根据制造工艺过程的特性增加相应的责任人。
2.3.2专业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者,或者具有助理工程师、技师以上职称者。
注2-2本规则有关学历、职称以及数量、数值表述为“以上”者,均包括本位、量、值。
2.3.2.1锅炉制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要求
锅炉制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不低于表2-3的要求。
表2-3锅炉制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级别
锅炉相关专业(人)
焊接相关专业(人)
专业技术人员(人)
A
6
3
≥15
B
3
2
≥12
C
2
1
≥8
D
1
1
≥5
2.3.2.2压力容器制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不低于表2-4的要求。
表2-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级别
机械相关专业
(人)
焊接相关专业(人)
专业技术人员
(人)
A1
5
3
≥10
A2、A3、C、B1、B3
(无缝、缠绕及绝热结构)
3
2
≥8
A4、A5、B2、B3(焊接结构)
2
1
≥6
D2
1
1
≥5
D1
1
1
≥4
2.3.3焊接操作人员
采用焊接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持证焊工的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方法、金属材料种类和形式、焊接材料、焊接位置及焊接要素的要求。
锅炉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人数应当不低于表2-5的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人数应当不低于表2-6的要求。
表2-5锅炉制造单位焊工人数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级别
持证焊工(人)
A
≥20
B
≥10
C
≥6
D
≥4
表2-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工人数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级别
持证焊工(人)
A1、A2、A3、C(C2级长管拖车和C3级管束式集装箱除外)
≥10
B2、B3
≥8
A5、C2级长管拖车、C3级管束式集装箱
≥4
D2
≥6
D1
≥6
2.3.4无损检测人员
(1)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锅炉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人和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应当不低于表2-7的要求,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人和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应当不低于表2-8的要求;
(2)无焊接锅炉的制造单位可以不配备无损检测人员;
(3)无焊接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可以不配备射线检测人员;
(4)采用超声TOFD(衍射时差法)方法进行检测的制造单位,需有超声UTⅢ级人员1人和TOFDⅡ级人员2人;
(5)无损检测分包的制造单位,应当分别按照表2-7和表2-8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表2-7锅炉制造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级别
无损检测责任人
持证项目
持证无损检测人员(人)
A
RTⅢ和UTⅢ
RTⅡ
≥3
UTⅡ
≥3
MTⅡ
≥2
PTⅡ
≥2
B
RTⅡ和UTⅡ,4年以上无损检测经历
RTⅡ
≥2
UTⅡ
≥2
C
RTⅡ
RTⅡ
≥2
D
RTⅡ
RTⅡ
≥2
表2-8压力容器制造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的要求
制造许可证级别
无损检测责任人
持证项目
持证无损检测人员(人)
A1
RTⅢ和UTⅢ
RTⅡ
≥3
UTⅡ
≥3
MTⅡ
≥2
PTⅡ
≥2
A2、A3、C(C2级长管拖车和C3级管束式集装箱除外)
RTⅡ和UTⅡ4年
以上
RTⅡ
≥3
UTⅡ
≥3
MTⅡ
≥2
PTⅡ
≥2
D1、D2、
C2级长管拖车、C3级管束式集装箱
RTⅡ和UTⅡ
RTⅡ
≥2
UTⅡ
≥2
MTⅡ
≥2
PTⅡ
≥2
B1、B3级无缝气瓶
UTⅡ和MTⅡ
UTⅡ
≥2
MTⅡ
≥2
B2、B3级焊接气瓶
RTⅡ
RTⅡ
≥2
2.4制造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钻孔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
专项条件规定不能分包的制造工序,必须有相应的生产设备。
2.5检验与试验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耐压试验设备、泄漏检测设备等;
(2)允许分包的项目,制造单位应当与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单位签订分包协议;专项条件规定不能分包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制造单位必须有相应的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
(3)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设备,并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2.6法规标准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有效版本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等文件资料。
2.7焊接工艺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接工艺规程。
建立焊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持证的熟练焊接人员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接试件,焊接责任人完成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并且编制焊接工艺规程,质量保证工程师审核,并经监督检验人员确认。
2.8无损检测工艺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应当有相应的无损检测通用工艺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并且经有资格的人员审核。
2.9试制产品
(1)有设计文件鉴定要求的试制产品,试制产品应当首先通过有关单位的设计文件鉴定,取得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合格报告;
(2)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完成型式试验,取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3)新申请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规定的数量,准备锅炉或者压力容器试制产品;对于申请A1、A2、B、D1和D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其试制产品的制造工序还应当满足表2-9的要求;
表2-9申请A1、A2、B、D1和D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试制产品的要求
级别
焊接
热处理
A1超高压
不要求
要求
A1高压
必须有GB150《压力容器》规定的A、B、D三类焊缝
A2
D2
按产品标准要求执行
D1
B1、B2、B3
每个申请级别的试制产品为完成全部制造过程的完成品和在制品各一批,试制产品的规格应当反映气瓶制造生产线的最大加工能力。
在制品应当覆盖冷热成形、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力学性能测试、压力试验、低温绝热气瓶的真空检漏等主要制造、检验工序
(4)压力容器试制成品应当完成油漆、涂装前的所有工序及试验;
(5)压力容器试制产品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应当覆盖申请产品范围,制造工艺必须包括成形、焊接(或者胀接、粘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试验、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必要时)过程,否则需对制造许可范围进行限定;如果1台(批)试制成品和1台(批)在制品不能完全包括必须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产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
2.10换证要求
对于换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持续制造锅炉或者压力容器的业绩。
A级锅炉、A级锅炉部件及A1级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在一个换证周期内应当制造1台相应级别的产品,其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一个换证周期内应当制造不少于4台(批)相应级别的产品。
否则,换证评审时必须有相应级别的在制产品。
如果一个换证周期内没有生产相应级别的产品,换证评审时执行新申请时试制品要求。
3锅炉制造许可资源专项条件
3.1总体要求
(1)锅炉制造单位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分别满足本章规定的相应级别的专项条件要求,专项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专项条件为准;
(2)仅铸造生产铸铁片而未经加工、组装成铸铁锅炉或者省煤器部件的铸造单位,不需要取得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3)锅炉炉胆(含炉胆膨胀节)、下脚圈、管板等锅炉部件可由取得封头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仅从事炉胆、下脚圈、螺纹烟管成型以及人孔、头孔、手孔等装置制造的单位,不需要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4)申请本规则3.6节所列A级锅炉部件或者其他型式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在满足本规则第2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满足本规则3.6节规定的相关条件,但在颁发的许可证书上将注明仅限制造A级锅炉部件或者其他型式锅炉产品;当3.6节规定的相关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3.6节规定的相关条件为准。
3.2A级锅炉
3.2.1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具有新产品设计开发的人员,并有设计产品的经验;
(2)具有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人员;
(3)持证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
(4)具有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专职检验人员5人;
(5)具有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的人员。
3.2.2设计、制造能力要求
(1)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相适应的新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包括锅炉设计制图、出图的硬件和软件,锅炉各种计算软件;
(2)具有满足切割A级锅炉产品制造材料所用厚度的切割设备,有适应板材和型材加工的半自动或者自动切割设备;
(3)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埋弧、气体保护焊、焊条电弧焊等焊接设备;
(4)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焊接试验能力,并且配有完好的焊接工艺试验设备。
(5)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焊接工艺相适应的预热设备和工装;
(6)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制造相适应的锅筒制造设备、集箱制造设备、膜式水冷壁生产线、蛇形管生产线等设备,其中锅筒制造设备、膜式水冷壁生产线、蛇形管生产线3类设备中至少具备2类;
(7)锅筒制造设备,包括冷卷厚度至少为46mm的卷板机、有保证锅筒和封头质量的坡口加工设备、能力至少为1000t的水压机或者油压机、锅筒热处理需要的热处理炉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8)膜式水冷壁生产线,包括扁钢精整、管子除锈设备、多头自动焊接设备、平整设备和成排弯曲设备;
(9)蛇形管(或者盘管)生产线,包括切割、坡口加工等管端成形设备,管料架、自动热丝TIG或者TIG加MIG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在线焊缝射线检测设备,弯管机等制
造设备,工装和检测平台;
(10)集箱制造设备,包括切割设备、坡口加工设备、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环缝埋弧焊焊接设备和工装、在线预热和热处理设备等,其中热处理设备可以分包给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3.2.3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1)具有满足产品制造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配有金相检验设备、化学分析设备、力学性能测试设备、冲击试样的检验设备、产品质量的检测仪器或者有保证
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2)具有满足合金钢产品检验的现场光谱检测设备。
3.3B级锅炉
3.3.1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1)持证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
(2)至少有3名专职检验人员。
3.3.2制造能力要求
(1)锅炉制造车间具有至少20t的起吊能力;
(2)具有冷卷能力至少为20mm厚的卷板设备,超过20mm时可以分包给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3)具有直径至少为76mm的弯管设备,直径超过76mm时可以分包给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4)具有直径至少为80mm的钻孔设备,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5)具有与制造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焊条电弧焊等焊接设备。
3.3.3检测与试验能力要求
(1)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化学分析设备和力学性能测试设备,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2)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定向曝光探伤机和周向曝光探伤机,可记录的超声检测仪器,或者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供方;
(3)至少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水压试验设备2台(套);
(4)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3.4C级锅炉
3.4.1人力资源条件要求
持证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焊、氩弧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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