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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整理
2008年全国重特大矿难统计
时间
地域
名称
企业类型
事故原因
死亡人数
处理结果
2008年重特大事故39起
重大事故10-29人
特别重大事故30或者50人以上
1
重庆南川区
高桥煤矿瓦斯突出事故
私营
监管不力
违规运营
13
刑事责任:
正、副处级6个
2
山西临汾市汾西县
汾西1·20炸药爆炸事故
非法私营
违规经营
20
政治责任:
科级2人
行政责任:
副科级1人
刑事责任:
副处级1人(4人被处理)
3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建宝煤矿“2.28”重大透水事故
私营
监管不力
员工素质
违规运营
违规操作
14
行政责任:
处级1人
副处级1人
以下7人
刑事责任:
副科级1人
政治责任:
副厅级1人
4
黑龙江省鹤岗市
鹤岗泰源煤矿“3·5”事故
私营
监管不力
管理混乱
自然原因
13
行政责任:
县处级1人
副处级1人
以下6人
刑事责任:
10人
5
吉林省东辽县
金安煤矿"3.5"重大火灾事故
乡镇企业
违规运营
违规操作
管理混乱
17
行政责任:
副处级2人、科级2人
刑事责任:
科级3人
政治责任:
不详
6
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水洞坪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3·14)
私营
14
政治责任、行政责任9人
刑事责任8人
7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张家洲煤矿“3·2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乡办集体(承包经营)
监管不力
违规运营
违规操作
管理混乱
13
政治责任:
科级3人
8
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
沙锅屯村第三煤矿“4.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乡镇企业
监管不力
管理混乱
员工素质
16
政治责任:
1人
行政责任:
13人
刑事责任:
9人
9
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
尉迟煤业有限公司井下顶板事故
私营
股份制
不详
10
不详
10
河南郑州市荥阳县崔庙镇
东升煤矿瓦斯喷出事故
私营
违规操作
管理混乱
监管缺位
16
刑事责任27
行政责任14
11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原兴农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新煤矿技术改造井“5·30”重大水害事故
私营
监管不力
违规运营
13
行政责任:
科级5人
刑事责任:
副处级1人
科级5人
12
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
山西孝义“6·13”特大煤矿炸药爆炸事故
乡镇企业
违规操作
员工素质
35人死亡,1人失踪
行政责任:
24人
刑事责任:
26人
13
安徽繁昌
马钢桃冲铁矿禁采区塌陷事故
非法盗采
违规运营
12
刑事责任:
2人
14
陕西省神木,
凉水井煤矿“7·1”放炮事故
国有地方基建
不详
18
行政责任:
厅级1人;处级3人;科级3人
刑事责任:
4人
15
山西省大同市
大同南郊区“7·5”矿难
国企(实为私营)
监管不力
管理混乱
21
不详
16
河南省济源市
济源煤业公司八矿“7.10”重大坠罐事故
国企(实为股份制)
监管不力
违规操作
违规运营
管理混乱
11
党纪政纪处分:
8人
刑事责任:
6人
17
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
7·12长治县王庄煤矿井下透水事故
国有地方
不详
10
不详
18
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蔚县"7•14"特大矿难
非法建设
不详
35
刑事责任:
48人(处级7,
17科级以下)
党纪政纪处分:
18人
19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田东县
那读煤矿“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国企。
1996年,被右江矿务局兼并
违规操作
管理混乱
36
刑事责任:
4人
行政责任:
23人
20
山西娄烦
山西娄烦尖山铁矿特大事故
国企
监管缺位
违规排放
45
党纪政纪处分:
24人
刑事责任:
13人
21
河南省
平煤集团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四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国企
违规操作
员工素质
23
党政纪责任7人
22
辽宁沈阳市法库县
柏家沟煤矿“8.1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为法库县国有煤矿改制而来,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违规操作
员工素质
26
行政责任:
厅级1人
县处级3人以下7人
政治责任:
13人
23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新华煤矿“9.5”爆炸事故
私营
不详
13
政治责任:
3人(科级2人,副处级1人)
24
辽宁省阜新市,
河西镇第八煤矿发生“9·4”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私营
违规操作
27
政治责任:
2人
行政责任11人
刑事责任:
9人
25
四川宜宾市兴文县久庆镇
金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5”重大瓦斯事故
乡镇企业
违规生产
18
刑事责任:
1人
党纪政纪处分:
26
河南省禹州市
禹州市鹤煤仁和煤矿“9.7”重大透水事故
技改矿井
乱挖滥采
不服管理
管理混乱
素质装备差
18
刑事责任:
6人
政治责任:
9人
27
山西省临汾地区襄汾县
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发生尾库溃坝特大事故
私营
监管不力
违规运营
276
政治责任:
省部级2人
厅局级及以下62人刑事责任:
处局级及以下51人(副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13人,处以下干部17人,其他人员24人)
28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
鑫泰煤业有限公司“9.13”重大透水事故
乡镇企业
监管不力
违规操作
员工素质
10
党纪政纪处分:
8人
刑事责任:
10人
29
黑龙江鹤岗市
兴山区富华煤矿发生火灾
乡镇企业
监管不力
违规操作
31
行政责任:
乡科级及以下3人
刑事责任:
6人
30
河南省登封市
登封“9•21”煤矿事故
国企
技改煤矿
监管不力违规操作管理混乱
37人死亡,9人失踪
刑事责任:
20人
党纪政纪处分22人
31
四川宜宾将江安县
幸福煤矿“10.1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乡镇企业私营
不详
10
刑事责任:
3人
党纪政纪处分:
县处级1人,科级1人
32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大峰露天矿“10.16”重大施工爆破事故
国有
不详
16
不详
33
陕西澄城县
“10·29”瓦斯爆炸事故
国企
违规操作
29
刑事责任:
4人
行政责任:
15人
政治责任:
1人
34
河南济源市
河南马庄煤矿“10·29”事故
私营
监管不力
违规运营违规操作管理混乱
2人死亡,19人被困井下
刑事责任:
7人
政治责任:
6人(副厅级1人;
处级3;人科级2人)
35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新兴区昌隆煤矿“11.3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私营
违规操作自然原因
15人死亡,救援过程中,次生事故造成三名搜救人员死亡
行政责任:
3人(处级2人,
科级1人)
刑事责任:
5人
36
湖南涟源市伏口镇
挂子岩煤矿“12·17”重大矿难
乡镇个体
违规运营违规操作
18
政治责任:
5人
党纪政纪处分:
13人
刑事责任:
5人
37
云南西双版纳
尚岗煤矿“8·18”重大火灾事故
乡镇有证
人员素质
管理混乱
安全技术管理薄弱
10
党纪政纪9人
1人刑事责任
38
贵州安顺地区安顺市西秀区
柏秧林煤矿重大透水事故
乡镇整合技改煤矿
不详
13
刑事责任:
3人
39
河南义马市
千秋煤矿“6·5”重大冲击地压事故,
省管企业
自然原因
监管缺位
13
党纪政纪处分:
3人
统计总结
综述:
2008年发生的重特大矿难共有39起,其中重大事故32起,特大事故7起,共计死亡707人,同比起数增加11起,死亡人数增加134人。
问责涉及到了政治,刑事,行政的责任,官员级别从省部级到科级。
发生在山西省的重特大矿难7起。
其中特大矿难3起,占全年全国特大矿难数近一半,死亡人数(357)占特大矿难事故死亡人数(505)的70%,并且襄汾溃坝事件导致的死亡人数无法最终确认。
注:
由于有些官员的级别不清楚,因此统计数据并不是最终的定论。
关于处理结果完全查不到资料的有4个案例,事故原因完全没有资料的有8个案例。
()
一:
处理结果统计:
1.职务级别的变化
本次收集到的案例中问责官员的职务级别从最低的科级到省部级。
从资料中不能看到月份的变化影响问责级别的。
2.追则内容变化
从搜集到的相关资料可以看到,追责的的广度还是比较大的,大多数(20/35)的案例都涉及到了三种责任,比较单一的问责的案例有十五个。
当然,严重事故在追责方面会更加全面,力度也更大。
关于问责的力度上,有31个案例涉及到了刑事责任或者厅级干部,所有,今天问责的力度总体上说也是很大的。
3.报道情况
39起事故中报道不详细的有9起,占比7.6%,在有相关资料的案例(35)中有2个案例没有涉及到政府人员。
案例一:
重庆南川县高桥煤矿矿难
性质:
私营
经过:
1月18日5时15分,+340米水平西翼煤巷掘进工作面放炮诱导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3人死亡。
事故当班17人下井,4人安全升井。
责任认定:
责任事故
(一)监管不力:
煤矿安全管理与井下现场安全管理不力;
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对煤矿民爆物品监管不到位;
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力
(二)违规运营:
高桥煤矿不执行对停产整顿期间规定整改范围的监管指令,擅自扩大整改范围规组织掘进施工;
矿违反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该煤矿封存炸药库和停止审批购买后,擅自从新世纪煤矿私自借用炸药、雷管用于巷道掘进施工,且私自向南川新世纪煤矿出借雷管
(三)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煤矿采取的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
处理结果:
刑事责任10人涉案,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的6个正、副处级贪官、3个执法人员、1个矿主
1)张武胜,原南川区安监局局长、南川区煤监局局长,受贿57.8万元,有立功表现。
9月25日,被市三中院以受贿罪判刑10年。
(正处级)
2)吴俊根,案发时任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处长,受贿时任渝南监察分局局长,受贿40.6万元。
9月3日,被市三中院以受贿罪判刑11年。
(正处级)
3)孙帮伦,原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分局副局长,受贿12.8万元。
10月14日,被市三中院判刑10年。
(副处级)
4)李成岗,原南川区安监局、南川区煤监局总工程师。
受贿18万元,有自首情节。
10月22日,被市三中院以受贿罪判刑6年。
(副处级)
5)许有祥,系原南川区安监局、南川区煤监局副局长,受贿6万元,自首,判刑3年缓刑4年。
(副处级)
6)伍文军,系原南川区安监局、南川区煤监局副局长,受贿6万元,自首,判刑3年缓刑4年。
(副处级)
7)常开云:
是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队长、城区片执法站站长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四年?
?
级别
8)邓兴平有期徒刑三年、甘红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城区片执法站安全监察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
案例二:
汾西1·20矿难
性质:
非法采煤窝点爆炸刑事案件
经过:
1月20日21时0分,山西临汾地区汾西县永安镇蔚家岭村一非法私开煤矿窝点发生瓦斯爆炸,造成20人遇难
责任认定:
责任事故
处理结果:
第一批11名责任人作出处理。
对87名参与非法采矿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理,其中12人被判刑。
行政责任:
1)一名副镇长被撤职(副科级)
2)永安镇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撤职
政治责任:
1)汾西县永安镇党委书记、镇长被免职
刑事责任:
1)汾西县永安镇原副镇长周新平,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
(副处级)
2)汾西县永安镇打击非法采矿巡查队原队长柏平记,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
3)汾西县永安镇国土资源所原所长任记龙,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
4)汾西县永安镇国土资源所原工作人员贾俊杰,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
案例三:
辽源市东辽县金安煤矿"3.5"重大火灾事故
性质:
私营
经过:
3月5日7时30分,吉林辽源市东辽县金安煤矿,-85米标高平巷煤层自燃发火后导致局部冒顶,当班井下作业的有30人,其中13人安全升井,造成17人死亡。
责任认定:
责任事故
违规运营,违规操作,管理混乱:
该矿的采矿许可证在办理过程中,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无煤炭生产许可证。
2月28日,东辽县安监局对该矿执行安全检查时,下达了停止井下一切作业活动的执法通知书。
3月4日,辽源市安监局和吉林煤监局辽源分局再次向该矿下达不能进行井下作业的明确要求。
该矿矿主对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置若罔闻,在防火措施不健全、井下管理混乱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矿工进行井下作业,最终导致这次重大事故的发生。
处理结果:
刑事责任:
1.金安煤矿矿长郭振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安全副矿长吴秀明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技术副矿长纪苍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工品管理员孙艳明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通风段长董富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掘进工作面负责人王学信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值班副矿长杨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东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副局长冷绍林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科级)
9.主管科长关立仁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副科级)
10.主管科长范春龙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副科级)
以上人员是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行政责任:
1.东辽县人民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县长王岩行政记大过处分(副处级)
2.辽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副局长侯洋海行政记大过处分(副处级)
3.东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林树生受降级处分(科级)
4.辽源市公安局负责火工品审批的刘峰和刘石磊(?
科级)
5.辽源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人李惠受行政记过处分(?
)
责成辽源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政府有关领导实施行政问责。
行政处罚:
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东辽县金安煤矿罚款150万元;由辽源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没收金安煤矿非法所得320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1600万元,共计罚款2070万元。
三是由吉林省有关部门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吊销金安煤矿有关证照,由东辽县人民政府对该矿实施关闭。
案例四:
鹤岗泰源煤矿“3·5”事故
性质:
私营
经过:
3月5日22时,黑龙江鹤岗市兴安区泰源煤矿井下五片下十处压风机峒室压风机电缆起火,据矿方反映,当时下井人员全部升井。
7日,总局接到事故举报,反映有10多人被困井下。
经初步核查,当班入井44人,其中31人安全升井,13人下落不明。
最终死亡13人。
责任认定:
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井下六片水泵电缆与其他电缆被铁线捆绑在一起悬挂在压风机硐室上方木棚梁上,由于挤压、拉伸造成内部铜芯线绝缘外皮损伤和部分铜芯线折断,导致电缆相间绝缘程度下降和电阻增大,产生高温,引起电缆外皮自燃,而后引燃压风机硐室周围的木刹杆、木棚、煤壁,酿成火灾事故。
(二)间接原因
1.矿井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一是矿井使用不合格电缆,且未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敷设悬挂;二是消防系统不合格、不健全,形同虚设,地面消防水池用30m3水罐代替,容积小于200m3,且未注水使用。
井下消防管路只接到三片,不健全、不畅通,导致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取水灭火;三是设置在巷帮的临时压风机硐室采用可燃性支护;四是安全培训不到位,新录用工人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缺乏自主保安意识,没有紧急避险和自救能力。
2.市、区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矿井的监管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职。
一是没有对该矿长期存在的消防系统形同虚设,用水罐替代静压水池、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不健全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二是复工验收时把关不严,将不符合规定的消防火系统验收为合格;三是没有发现该矿存在使用不合格电缆、电缆敷设悬挂不合格,压风机硐室使用可燃性支护,对新录用工人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重大安全隐患。
3.区政府对所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工作失职的问题长期失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处理结果:
刑事责任:
1.泰源煤矿矿井投资人、实际控制人。
系鹤岗市公安局在籍民警,鹤岗市人大代表,鹤岗市东山区政协委员。
瞒报事故真相,事故后逃匿,涉嫌瞒报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泰源煤矿投资人。
负责矿井设备材料采购工作。
瞒报事故真相,对矿井使用不合格电缆、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负直接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泰源煤矿法人代表、矿长。
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不到位,矿井安全设施、装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瞒报事故真相,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泰源煤矿总工程师。
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和技术管理工作。
事故后逃匿,参与事故瞒报,对矿井消防系统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压风机硐室采用可燃性支护等问题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泰源煤矿安全矿长。
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矿井存在消防系统不合格、电缆敷设悬挂不正确、压风机硐室采用可燃性支护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吊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给予罚款叁万元。
6.泰源煤矿机电队长,负责矿井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没有对矿井使用电缆是否合格和电缆未按规定敷设悬挂等问题提出要求,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给予罚款贰万元。
7.兴安区煤矿安全监管局驻矿安全专盯员,负责泰源煤矿的日常监管和开工前验收工作。
工作严重失职渎职,检察机关因其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8.鹤岗市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监察员。
负责煤矿开工验收工作。
对泰源煤矿节后复产验收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9.鹤岗市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监察员。
负责煤矿开工验收工作。
对泰源煤矿节后复产验收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10.鹤岗市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中队长。
负责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和开工验收工作。
没有发现或及时督促整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节后复产验收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行政责任:
1.兴安区煤矿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负责全区矿井“一通三防”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没有认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该矿静压水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问题没有尽到技术把关的监管责任,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兴安区煤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主持该局全面工作。
对下级工作人员在开工验收中不认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工作失职的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科级)
3.兴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煤矿安全工作。
对下级工作人员不认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工作失职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副处级)
4.兴安区人民政府区长。
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全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作为负责政府全面工作的领导,对下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没有认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县处级)
5.鹤岗市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科长。
负责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没有认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在日常检查时,对事故矿井的静压水池不符合规范标准没有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对下级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和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6.鹤岗市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分管四个区所辖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
对下级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和开工验收时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7.鹤岗市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大队长。
负责全市地方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
对下级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和开工验收时存在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8.兴安区煤矿安全监管局监察中队队长,负责泰源煤矿的日常监管和开工前验收工作。
没有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在日常监管和开工前验收中,对该矿的静压水池不符合规范标准问题没有提出整改意见,没发现该矿作业人员未经过岗前培训等问题,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案例五黑龙江省鸡西市建宝煤矿“2.28”重大透水事故
性质:
私营
经过:
2月28日13时20分,黑龙江鸡西市麻山区建宝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4人被困井下。
责任认定:
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右五路掘进工作面放炮,震动破坏了与原麻山矿六井四路前石门之间的煤岩柱,原麻山矿六井采空区积水导入井下,形成溃水,导致水害事故发生。
操作失误
(二)间接原因
1.矿井非法组织生产,瞒报事故。
矿井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强行作业,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虚报死亡人数。
2.技术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
矿井无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发生事故工作面无《规程》作业;矿井没有收集临近废弃矿井的资料并对照,对废弃矿井旧区旧巷位置及积水情况不掌握,未采取探放水措施。
3.政令不通,监管不到位。
区安监局擅自同意该矿整改,未认真执行区政府主管领导要求立即把矿井停下来的工作安排,没有采取断然措施,至使矿井仍在生产,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4.资源审批把关不严。
国土部门在该矿资源审批过程中,现场勘查走过场、资料审查不认真,导致没有发现该矿扩储的4号煤层与已关闭麻山矿六井存在巷道联通关系,为事故发生埋下了祸根。
5.火工品管理不到位。
麻山区公安部门到建宝煤矿收缴火工品未与安监、行管等部门配合,未能发现该矿在井下私存火工品问题,为非法生产提供了条件。
6.矿井管理人员和工人缺乏对重大安全隐患的防范意识。
工作面在发生透水事故前已出现淋水加大、顶板来压等透水预兆,但没有引起警觉,采取措施。
处理结果:
刑事责任:
1.建宝煤矿矿长,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矿井安全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工作。
矿井未经验收擅自开工生产,隐瞒事故伤亡人数,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建宝煤矿生产副矿长。
负责全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私自开工生产,隐瞒事故死亡人数,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鸡西市国土资源局地勘科副科长(原鸡西市地矿局资源开发科科员)。
在2005年任鸡西市地矿局资源开发科科员期间,作为主审,在对事故矿井申请扩储现场勘察时走过场,资料审查不认真,致使建宝煤矿与原麻山矿六井存在巷道联通关系没有被发现,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副科级)
行政责任:
1.麻山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负责全区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
没有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矿井擅自开锁、非法生产制止不力;违规在该矿的“开锁报告”上签字同意整改,工作严重失职。
因其涉嫌渎职,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给予撤职处分、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科级)
2.麻山区安监局局长。
负责该局全面工作。
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矿井擅自开锁、非法生产不加制止;违规同意事故矿井开锁整改,不执行主管领导要求其立即对建宝煤矿关闭安全锁,停止整改的工作安排,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因其涉嫌渎职,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给予开除公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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