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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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2]6号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迅猛,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增强经济活力,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省中小企业总体素质不高,产业结构不合理,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够健全,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仍较突出,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为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优化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继续推进结构调整
(一)不断优化中小企业产业结构。
支持中小企业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我省的轻工、纺织服装、丝绸、食品、机械、化工、建筑材料等传统产业;鼓励中小企业向信息产业、新型材料、生物工程、机电光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注重培育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大力扶持科技创新型、再就业型、出口创汇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社区服务型等5类中小企业;关闭污染严重、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低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参加与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
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以多种形式发展与国内外大企业的配套协作关系,形成与大企业大集团社会化分工和专业化互补的产业群体、企业群体、继续大力培育扶持“小型巨人”企业,推动中小企业依托特色产业、区域特色经济加快发展。
(三)按照工业化、城市化的要求,加快建设功能完备的乡镇工业专业区,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向城镇集聚。
省重点抓好100个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乡镇工业专业区建设。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采用调剂、整理、置换等办法,优先解决工业园区的企业用地。
在兴办股份制企业过程中,对园区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允许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资产运营组织以作价入股出让或租赁等形式进行处置。
二、加快企业制度创新
(四)进一步推进国有、城乡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继续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合、兼并、出售等多种改制形式,激活企业机制。
允许经营者以自有资金、实物抵押收购企业,购买数额较大的可在购买后3年内分期付款,首期付款少于50,且欠款部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产占用费,并实行财产抵押。
对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鼓励企业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骨干多持股,促进股权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转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形成各种形式的联合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五)妥善处置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的呆坏账和分流职工。
对整体购买资产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购买数额0的优惠。
在改制中因企制宜,分流的职工安置费,可按照有关规定从国有资产中提取。
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照国有大型企业改革政策执行。
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进行失业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制度创新。
对已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进行规范运作。
深化企业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市场选人机制,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鼓励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不断增强企业活力。
三、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七)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选择一批有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开发能力、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作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对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安排科技项目,优先推荐上市,优先推荐或安排国家和省的有关扶持资金,并可享受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999]1号)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组织认定,由省与所在地共同培育,并实行动态管理。
(八)鼓励多渠道筹措科技开发资金。
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各类科技孵化器,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鼓励以股份制形式组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多渠道筹措高新技术风险资金。
(九)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离职创办参与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人员参与科技项目开发。
以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
对离职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保留公职2年,工龄连续计算。
高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保留学籍2年。
(十)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方式,建立技术研发机构,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省级企业技术研发机构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政策。
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四、努力发展开放型经济
(十一)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扩大产品出口。
在保持纺织、服装等优势产品出口的同时,大力促进机械、电子、精细化工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选择一批出口业绩优良的中小企业和基地参照省政府“五个一批”企业和乡镇工业专业区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十二)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
鼓励国外大企业以购并、参股或委托经营等形式,与中小企业合资合作。
凡由外商提供技术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的合资合作项目,允许由外方控股。
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允许外方以技术入股,享受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
(十三)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对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凭有关证件享受国家出口退税和资金、外汇管理等支持政策。
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的所得税后利润充实资本金。
五、加大财政金融的扶持力度
(十四)建立中小企业向机制。
今年省财政安排一定的贴息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项目及乡业专业区建设。
有条件的市、县也可建立或安排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资金或贴息资金。
(十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积极研究采取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方式和服务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要加强信贷管理,合理确定基层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适当简化信贷手续。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积极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咨询、理财等多种金融服务,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和金融服务需要。
(十六)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制度。
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组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建立再担保机制。
可由政府牵头,企业参加,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的形式;也可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担保组织。
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营业税3年。
六、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十七)推进中小企业的依法破产工作。
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对企业职工,按其与企业所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妥善安置;对破产企业财产,按破产清偿程序进行处置。
(十八)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用地。
通过土地整理等途径获取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支持重点企业用地。
关停、迁移的企业用地复垦后,可以按实际退建还耕面积等量获取置换建设用地指标。
对工业专业区内企业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县、市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并按缴款比例,核发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企业,应按现行法律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十九)改革审批办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严禁地方政府擅自出台事业4性收费项目和设立收费的基金,严格 控制各种名目的中小企业评比、达标和检查活动。
建立中小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并作出分项限额的规定,对收费实行公开亮证,凡非亮证和限项外收费,企业都有权拒绝并进行举报。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减免规定。
(二十)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
鼓励各类社会服务组织,如各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商会、中介组织及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积极扶持发展区域性、具有专业服务特色的创新服务机构,大力开展市场信息服务、技术和产权评估、技术经纪等服务。
各地要逐步创造条件,建立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中心,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扩大服务范围,增强服务功能。
(二十一)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查处专利侵权和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切实加强领导
(二十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作为省政府中小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全省中小企业的规划、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会同省科技厅重点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在机构改革中,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都应明确中小企业的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二十三)强化中小企业的指导管理职能。
各级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指导,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改变管理方式,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要加强立法工作,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控。
(二十四)加强配合协调工作。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涉及到政府和社会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
经贸、计划、工商、体改、财政、劳动、外经贸、科技、法制、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五)本意见适用于我省城乡各类中小企业,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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