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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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火电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企业标准
Q/HNGD2207.1-2003
基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2003-07-30发布2003-08-01实施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发布
Q/HNGD2207.1—2003
前言
本标准由分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分公司工程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
工程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堂礼。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
陈泽锦、贾文龙、张治频。
本标准批准人:
郑祥云
本标准由分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和安监室负责解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企业标准
基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Q/HNGD2207.1-200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广东分公司基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职责与职权、安全目标管理、工程安全与施工总平面管理、安全施工措施管理、安全例会与安全检查、施工工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施工用电管理、施工合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华能广东分公司二期扩建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
2引用标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原国家电力公司)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
《工程建设职业安全健康控制程序》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控制程序》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程序》
3管理职能
3.1机构
3.1.1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本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成立华能汕头电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建安委会),华能广东分公司经理为基建安委会主任,分管基建副经理为基建安委会副主任,安委会由华能广东分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监理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负责华能汕头电厂二期扩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3.1.2基建安委会成员,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3.1.3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华能广东分公司工程部、安监室以及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日常工作的首位,必须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
3.2基建安委会的职责
3.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3.2.2审批并发布现场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
3.2.3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3.2.4负责整个工程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与协调工作。
3.2.5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停工整顿或清退出场等处理。
3.3华能广东分公司安全监察室(简称安监室)为基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
3.3.1定期向基建安全委员会报告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3.3.2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执行基建安委会决议的情况。
3.3.3对工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基建安委会决定。
3.3.4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3.3.5参加或协调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
3.3.6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3.7建立现场各施工单位安监部门之间安全监督网络,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
3.3.8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
负责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的计划、购置工作。
3.3.9提出对各施工单位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基建安委会决定。
依据《华能广东分公司基建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行使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权与经济处罚权。
3.3.10负责建立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4安全目标管理
4.1华能汕头电厂二期扩建工程安全施工目标:
4.1.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4.1.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4.1.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1.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4.1.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4.2施工承包商必须制定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具体措施,做到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
准要求。
施工现场不积水,保持排水畅通,工业垃圾及时清理,不积尘,符合文明施工要求,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为施工现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
5.2.6材料、土方、设备等堆放合理整齐,重要设备必须加装防雨防尘罩,各种物资标记清楚,摆放有序,并要求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施工用电及各种管线布置整齐、美观、安全、可靠,场地排水与消防设施完善。
5.2.7施工临建设施完善,环境清洁,办公室、工具间等场所内部整洁,布置整齐。
5.2.8厂区道路、组合场、施工作业区配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并根据工程需要及时调整,配备维护人员,保证正常使用。
5.2.9厂区及施工区域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区面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牢靠,废料及时清理干净,高空作业面要有垃圾通道或专用清除垃圾的措施。
严禁高空抛物及乱丢、乱扔现象的发生。
5.2.10焊接场地地面无焊条及焊条头,焊接设备应集中布置,统一布线,完工后焊接线、氧气、乙炔瓶全部回收。
5.2.11各施工作业面严禁流动吸烟,地面无烟头,严禁施工人员边作业边吸烟。
5.2.12沟道、孔洞、平台、扶梯要有可靠永久性或临时性栏杆或盖板,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5.2.13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任何非工作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6安全施工措施管理
6.1参加本工程建设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安全施工措施。
6.2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工地专职工程师批准,特殊项目的安全措施由工地总工程师批准,施工监理人员审查后,报华能广东分公司工程部和安监室,并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6.3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本企业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会审,总工程师批准后,经监理人员审查,报华能广东分公司工程部和安监室备案。
6.4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作业、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监理单位、华能广东分公司工程部和安全监察室的审查,主管工程的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6.5安全施工措施的交底
6.5.1所有施工活动如无措施、无交底,不得开工;无措施、无安全措施交底的开工项目,视为违章施工。
6.5.2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交底,由班组技术员进行全员交底,其余项目的安全措施全部由工地专职工程师进行交底。
6.5.3所有的安全措施交底要有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要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交底内容、日期等详细记录,要求做到百分之百交底百分之百掌握。
6.6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施工项目的主要危险点,并符合以下要求:
6.6.1针对工程的结构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险,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6.6.2针对施工所用的有害人体健康或爆炸、易燃危险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点,从职业健康和技术措施上加以保护。
6.6.3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
6.7经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签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审批人同意的,任何人无权更改。
6.8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针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后果的应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9对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报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进行安全措施交底。
6.10坚持班前安全讲评,布置本班作业须注意的安全事项、危险点、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要有专人对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班后总结本班中的安全情况,表扬好的做法,批评违章的人和事,并提醒下次注意事项和必须整改的内容。
7安全监督网络例会与安全检查
7.1安全监督网络例会
7.1.1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1)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文件、法规、法令及有关制度。
(2)了解各施工单位工程进度,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检查安全及措施交底情况,解决安全文明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3)查找各施工单位相互交叉作业中危及安全施工的危险点、危险源,协调解决并落实交叉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4)布置检查基建安全委员会安排布置的指令性和指导性的安全工作。
(5)总结各施工企业的阶段性工作,好的进行表彰,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
7.1.2组织管理
(1)安全网络例会根据工程进度安排每周召开一次,安监室基建安全主管负责主持,各施工单位安监负责人参加,实行例会签到,缺席登记制度。
(2)例会设立专用安全例会记录本。
7.2安全检查
7.2.1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各级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以及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台帐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检查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效能;检查各个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检查工地各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3)检查各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检查违章违纪现象,检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检查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4)检查发生事故单位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过”。
是否按照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7.2.2组织管理
(1)安全检查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这些检查可以结合进行,也可分别进行。
(2)各施工单位的安监部门实行工序作业安全检查标准化,加强日常性安全检查,施工班组必须严格做好作业环境,工器具和安全设施的自检、互检和交接班的检查。
(3)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一般性质的应当即责令整改,对于重大问题,应填写整改通知书,分送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处理,对涉及现场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报安监室备案。
(4)整改通知书应由存在问题单位的领导负责接受和组织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并报安监室。
(5)安监室及各施工承包商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检查、销案制度及管理台帐。
8施工工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8.1进出施工生产现场的任何车辆,必须接受执勤人员的严格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8.2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持有安监室和保卫部门联合发放的车辆通行证和工地行车牌照,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须办理临时通行证或进行登记手续,离开施工区域须交回临时通行证。
8.3工程车辆须保持良好的运输状况,对于破旧车辆,不能满足文明施工要求的车辆,安监室有权收回有关证件,限期整改,否则取消在施工生产现场的运输资格。
8.4车辆驾驶人员进入施工生产现场,应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出驾驶室要戴好安全帽,现场禁止吸烟,着装符合安全要求等。
8.5任何车辆不得随意停靠,不得占道,都应严格遵守施工生产现场道路的交通规定。
否则将实行经济处罚,吊销临时通行证。
8.6由施工现场向外运送物品时,应办理出门证。
出门时,由大门执勤人员核实物品后方可通过,出门证交执勤人员。
8.8履带式起重、运送车辆,严禁在砼路面上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行走,否则将严肃处理。
8.9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实行“谁用车谁管理”的原则。
8.10安监室和保卫部门,随时对施工工地的交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施工生产现场的道路堵塞,车辆违章等现象,以确保施工现场的道路畅通与车辆交通安全。
8.11施工现场施工车辆行驶速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作业人员必须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
9施工用电管理
9.1施工单位用电必须向华能广东分公司工程部办理书面申请。
9.2各用电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机构,明文规定该机构的负责人,电气负责人,一、二种电气工作票签发人及电工班组成人员,并报安监室。
无安全用电管理机构或未办理正式用电手续的单位,供电单位不予供电。
9.3各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与电力系统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制度。
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取消施工资格。
9.4各用电单位自选安装的电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经华能汕头项目工程部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安装。
未验收私自安装投入运行者,按违反《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并停止供电。
9.5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及材料。
9.6任何用电单位不得向外转供电。
违者停止供电并按《全国供用电规则》中有关规定处理。
9.7各用电单位的电气工作负责人及有证电工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指导,接受业主组织的有关安全考试、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持证上岗工作。
无证者不准从事电工工作。
9.8各用电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及电气负责人,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重视安全供电,杜绝人为事故的发生。
9.9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9.9.1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9.9.2严格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9.9.3凡在供电范围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及在各自管理的电压等级在380V以上(含380V等级)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无论设备是否带电,必须办理工作票和工作许可证手续,做好安全措施,经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签字后方可工作。
9.9.4严禁无票和搭票工作,严禁超时停送电,杜绝习惯性违章。
9.9.5凡需在变电站设备及6kV线路上工作,必须由工作负责人提前一天到华能广东分公司工程部办理停电申请,办理工作票手续后,方可工作。
9.9.6电气设备停止运行(包括事故停电和拉闸)后,在未拉开有关刀闸或断开开关及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电气设备,更不得擅自进行工作,以防突然来电。
9.9.7有自备电源的用电单位,必须在自备发电机电源与系统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互为关联闭锁的投、切转换装置,并将自备电源的设备规范于系统的联接方式,结线图等送华能广东分公司工程部,严防自备电源向高压线路反送电。
9.10各用电单位必须按国家法规要求,同时也要满足华能广东分公司安全监察室的统一要求,自行设置安全标语、警告及各种标示牌。
9.11各用电单位应保持电气设备的完好,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10施工合同安全管理
10.1施工单位必须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规定的安全资质的要求,经安监室和监理单位严格审查,不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严禁录用。
10.2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同安监室签订安全协议书。
10.3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严禁分包或转包工程。
11补充规定
11.1各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单位的情况与特点,可根据本标准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11.2本标准在执行中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规定为准。
11.3本标准与以前建设单位所下发的有关标准管理条款相抵触时,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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