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解决“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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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解决“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近几年,网上购物已悄然兴起,成为广受欢迎的购物方式之一。
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的优势,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网络购物产生的法律问题可以三个阶段分析,一是在购物过程中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二是在纠纷发生后易发生的法律问题。
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一、“网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网络经营商的诚信度难以保障。
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复杂性、变化性,为不法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欺诈获取暴利提供了机会。
在网上发商品信息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
很多不法商因此一味的追求商品信息的数量,而对商品的信息的真实性缺乏责任心。
他们在网站公布需要出卖的商品实物图,一般都夸大了产品说明书,诱惑用户上当购买。
另外,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广告监督难、隐蔽性强、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待购买方发现上当后,不法商已经转移或关闭站点,无法找到人。
使得消费者被侵权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有人形容“网上欺诈已成为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
2、网络购物安全难以保障。
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扰着网上消费者。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支付方式的安全。
目前网上交易付款以电子支付即网上刷卡为主要方式,但是,计算机病毒、黑客侵袭、内幕操纵的事情常有发生,使得网上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心存疑虑。
二是经营者信息的安全。
网络购物中,除送货外,其他环节都是通过网络这种虚拟的方式进行。
许多网站关于商家的信息都不全面,消费者无法掌握商家和商品的真实信息,而且商家可以篡改、伪造信息。
三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安全。
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必须先注册,填写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才可以上网购物。
这就使消费者不得不担心,个人信息会不会被网站公开,隐私权能否得到保护。
3、退换货难。
《消费法》对消费者退换货作了具体规定,在传统购物的实践中也较好操作。
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找到经营方一般都能解决。
但网上购物出现的质量问题,却存在诸多的问题。
比如购买者收到的货物与网上公布的图片一致,但质量却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样,能不能退货,向谁退货,路费、运输费谁承担,损失费谁负责。
另外,现在的许多购物网站对退换商品作了限制性规定。
较为普遍的就是,退换货时商品及附件外包装和资料不得有破损。
怎样才算外包装没有破损,谁说了算?
这就更使得一些购物者忧虑重重,即使买了次货也懒得去退换货了,免得麻烦。
二、“网购”引起纠纷后的法律问题
购买者因网络购物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要想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样面临着“三难”法律问题。
1、责任主体确认难。
《消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电话。
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
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找网站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
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
显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
2、确认管辖法院难。
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作了如下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是件不简单的事情:
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
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
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这无疑对消费者是不现实的,而且有可能费力不讨好;二是履行地确认难。
网上交易、货到付款,买卖双方对运费都有商量,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难在电子交易。
因为电子交易不需要运费,卖方直接将商品发到买方的电子邮箱中,如果买方在电子邮箱注册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确认困难,问题是如果买方是在外地打开邮箱收到商品的,此时履行地到底是算邮箱注册地还是商品打开地,不好确认。
3、举证困难。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这一举证规则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举证设置了障碍。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不得不从电脑上调取这些数据凭证。
这些通过电子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原件?
在理论界认识不一。
”究竟是买方电脑中的数据备份与留存还是卖方计算机中的数据备份或留存算是电子证据的原件?
而且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
要求消费者对证据的原件和真实性加以证明,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三、几点建议
1、净化网络购物环境。
虚假信息与网上诈骗已成为网络购物环境的两块绊脚石,不少非法经营者充分利用网络的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大行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网络欺诈,侵害消费者利益,敛取消费者的钱财。
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2、完善立法。
目前,消费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传统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外,还应增加网上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
建议完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个方面:
网上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的完善、安全权的完善、公平交易权的完善、求偿权的完善。
网上消费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
3、确立先行赔付机制。
我们应该正视网络购物这样一新兴产物,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但应当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上购物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可以建立一个先行赔付机构,如设立专门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
凡到网络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据其销售额交付一定的保证金。
由专门的机构如网上银行对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经销商在网上交易中出现侵权问题时的先行赔付,赔付后由银行向造成侵权的网络经销商追索损失。
4、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同纠纷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在管辖原则上,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这一原则显然对发展电子商务是非常不利的。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物品往往都不太贵重。
如果因质量等问题,千里迢迢跑到经销商住所地去协商或诉讼,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因此很多消费者就会自认倒霉。
因此,我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可以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
对于网络侵权纠纷,也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改为消费者住所地管辖。
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保护其诉权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
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的,应先适用协议管辖,协议无效时仍以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
5、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上文中提到网上购物产生纠纷后,消费者通过起诉维护合法权益时举证十分困难,是自己的诉权无法通过法律实现。
因此,可以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可以将举证责任倒置做扩大解释,将网络购物纠纷的举证责任囊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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