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港航局集团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环水保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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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港航局集团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环水保管理办法
中铁港航局集团连盐铁路
工程指挥部环水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保护和改善确保把新建连云港至盐城铁路站前工程沿线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按“优质、高效、安全、廉洁的目标建好连盐铁路工程,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进行全方位控制,强化环保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厅的要求搞好环保工作。
第二条中铁港航局集团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原则,实施“纵到底,横到边”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护的重点:
(1)填方路堤;
(2)桩基施工弃土、污水、泥浆排放;
(3)路基取土场及弃土场水土流失;
(4)混凝土拌合站污水排放;
第二章环保目标
第四条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指标,兑现率达到100%;杜绝施工中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实现重大环境污染无投诉;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固体废弃物综合治理率达90%;废水污染排放无投诉。
第三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组织体系
第五条连盐铁路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控制、全员实施”的环保保证体系。
指挥长是指挥部施工范围内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指挥部成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小组,指挥长任组长,常务指挥长、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副总工程师、各部门任组员。
指挥部安质环保部负责检查、监督、指导项目部环保工作,项目部安质环保部负责其施工范围内日常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
(1)环保、水保组织机构图
项目总工
安全总监
项目总工
常务指挥长
综合部
物资机电部
财务部
工经部
工程部
安质环保部
各项目部
(2)环保、水保体系图
第四章环保水保职责
第六条指挥长是工程环水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环水保管理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常务指挥长对环水保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安质环保部是指挥部环水保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项目施工区域内的环水保管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各项目负责人、各架子队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的环水保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领导小组每月一次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本项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的情况,分析研究本项目重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因素的控制效果,并做出进一步改进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决定与要求,制定下一年度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目标和指标。
第十条指挥部安质环保部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参加重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事件调查,及时上报环境事件。
第五章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纳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
要严格对生产过程中废水、废气、化学物品、施工扬尘、噪声、固体废弃物、废油进行排放控制,建立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实现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施工机械设备选型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首选低噪声、低振动、低排放的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应勤检修,防止跑、冒、滴、漏油,污染地表,必要时应设置废油回收设施。
第十三条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在生产的全过程控制污染。
优先采用国家推广的环境保护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淘汰型产品、设备。
第十四条各工程项目要节约水资源,降低耗水量,污废水要尽量清污分流,污染物超标的废水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
施工生产、生活污水应统一排放、处置,并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污染水体。
第十五条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弃置。
有害固体废物的堆存、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对影响周围环境、严重扰民的振动、噪声源,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设置的取弃土场的边坡防护应符合标准,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避免植被、水土等遭到破坏。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应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实施记录,详细记载施工前后的环境状况及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相关记录应妥善归档管理。
第六章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第十九条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放射源分类方法详见附件1。
第七章检查与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指挥部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把环境保护管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及时指出项目部环境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项目部要经常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部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情况。
(三)作业场所的环境评价及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过程控制记录及相关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对协作队伍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情况。
(六)环境事件报告及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计划及改进情况。
第二十二条环境事件发生时,事件现场负责人须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于1小时内向指挥长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伤亡或因环境事件引起生态破坏而危及周围人员、建筑物等安全的,事件项目部在采取紧急抢险措施的同时,必须及时以事件快报表的形式(附件2)书面报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
对发生环境事件后隐瞒不报、迟报或给事件调查设置障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环境治理,防止事件影响范围扩大,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发生事件指挥部应组成以指挥长为主的调查组对事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环境事件项目部应及时将事件调查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事件处理意见及事件的处理情况、整改措施等报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
第八章考核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指挥部所属项目部进行考核。
考核时可按照《中铁港航局集团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安全质量考核与奖惩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环境事件的项目部和负责人,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可按照《中铁港航局集团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执行。
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及主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不符或表述不详尽的,则按国家及主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指挥部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
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几分钟到一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
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
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
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
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附件2:
中国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事件快报
单位名称:
*****公司
事件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事件地点
事件单位
***公司*****项目经理部(标段)
事件现场负责人
姓名
事件单位负责人
姓名
电话
电话
事件已死亡(失踪)人数
死亡:
失踪:
事件重伤
人数
一、事件简要经过、人员伤亡类别(职工、劳务工)、初步估计的
直接经济损失、报告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时间
二、事件现场救援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其他情况(事发项目工程概况,事件地点是否影响铁路营业线
或繁华闹市区、高速公路、国道、其它重要设施安全)
附:
事件现场照片(4张以上,能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和全貌的电子版照片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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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铁港航局 集团 铁路工程 指挥部 环水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