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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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创业的外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三房合一,五位一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租售并举,租补分离;严格准入,公开公正;加强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政策,并对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市发改、国土、建设规划、财政、物价、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相关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全过程及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各县(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政策、人口状况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建设,主要面向园区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回收的和闲置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户型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根据需要配套农贸市场、超市、金融网点、幼儿园、文体设施等。
第十条政府和园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营,房屋产权由指定机构拥有。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方案,报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分户验收制。
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
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
实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上应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牌,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建设用地可行政划拨,亦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按土地出让收益10%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四)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租赁补贴支出后的结余资金。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出租(售)公共租赁住房和小区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结余资金。
(八)中央政府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融通的资金。
(九)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全部收益和税费。
(十)社会捐赠以及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鼓励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依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第十五条税费优惠。
(一)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有: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证照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
(二)按低限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主要有:
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工程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建筑物防雷设施验收费、环境评估费、室内环境检测费、白蚁防治费、工地围墙广告发布费等(不包括社会广告)。
(三)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支持,新建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
1.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五)国家新出台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市、区),经年度考核后,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条件。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三)申请人为辖区内城镇居民,或者申请人在就业地劳动关系稳定即已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四)申请人及家庭在所在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选定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面向工业园区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建设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租赁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物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市场租金水平、承租人支付能力、维修管理成本、建设投资回收、房屋类别及所处地段等因素合理确定。
具体租金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两年测算一次,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租补分离。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对象,交纳租金实行租补分离,其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交纳租金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差额部分另外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助。
第二十条申请审批。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具体程序是:
(一)个人如实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免费领取申请表格。
2.申请表填写完整后,凭身份证、户口簿(或就业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住房、工资等证明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报名。
(二)社区评议: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入户调查、群众评议。
(三)街道初审: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初审。
(四)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复审。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复审。
(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定: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申请人对象、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审定。
(六)张榜公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审查结果统一编号,在市政府网站、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有异议者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调查核实。
(七)摇号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进行。
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公证人员现场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部门和群众监督员现场监督。
各县(市)的申请程序按三级审核的原则确定。
摇号配租未中签的申请户经申请仍符合条件的直接参加下一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
面向工业园区用工单位和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程序由建设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廉租住房申请审批按九江市《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办法》(九府发[2007]4号)实施。
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居住,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
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负责维修或按价赔偿。
承租人应及时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依法追缴。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续租。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时,承租人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履约保证金按1个月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承租期间无违约行为的,在承租期满退出承租房时退回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免交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退出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到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自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二)经审核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向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
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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