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02]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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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02]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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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2年3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手续,方便经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总局拟定了《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下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程》中列明的项目,除了已明确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他全部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审核,外汇局应做好事后的跟踪和核查工作。
二、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售付汇审核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帐户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都应当审核《规程》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外汇指定银行在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单笔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售付汇业务,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五、本《规程》所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六、税务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票,或者减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等。
八、《规程》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翻译件,文责由购付汇者自行负责。
七、《规程》“国际旅游”部分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发布后实行。
在此之前,仍按照《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八、本《规程》从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九、本《规程》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
请在收到文件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外资银行,并组织培训。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经常项目司反馈。
附件: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目录
1.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2.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3.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4.因公出国用汇
5.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6.国际旅游
7.无形资产售付汇
8.国际海运
9.国际通讯
10.远洋渔业
11.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12.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
13.外商投资企业
14.驻华机构
15.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
16.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1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8.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
19.国际赔偿
20.咨询服务
21.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22.境外广告、展览
23.其他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提取现钞或兑换成人民币
专利、版权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
1、本人身份证明
2、专利或版权证书
3、转让或者使用协议
4、境外税务凭证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3、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可开立现汇帐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开立外币现钞户存储;
4、居民个人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1、一次性解付(汇入外汇且未入帐)外币现钞,按照以下审核程序办理:
①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②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5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予以办理;
③等值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20万美元以下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④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2、超过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并登记后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稿费收入
1、本人身份证明
2、已发表作品
3、境外税务凭证
咨询费收入
1、本人身份证明
2、咨询协议
3、境外税务凭证
保险金收入
1、本人身份证明
2、保单、索赔书、理赔证明
利润、红利收入
1、本人身份证明
2、投资协议或股权证明
3、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
4、境外税务凭证
利息收入
1、本人身份证明
2、债券或债券登记证或存款利息清单
3、境外税务凭证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提取现钞或兑换成人民币
年金、退休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
1、本人身份证明
2、在境外工作证明
3、境外税务凭证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3、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可开立现汇帐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凭身份证明开立外币现钞户存储;
4、居民个人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1、一次性解付(汇入外汇且未入帐)外币现钞,按照以下审核程序办理:
①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②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5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予以办理;
③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④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2、超过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相关的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并登记后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雇员报酬
1.本人身份证明
2.雇佣协议
3.境外税务凭证
遗产继承外汇
1.本人身份证明
2.公证书
3.境外税务凭证
赡家款
1.本人身份证明
2.亲属关系说明书
捐赠款
1.本人身份证明
2.捐赠函
3.捐赠人的身份证明
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自费出国(境)留学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兑换第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实施细则》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
1、明确写明姓名、攻读何种学位的国(境)外正规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书
2、国(境)外校方出具的留学费用通知单或其他相关的正本证明材料
3、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签证或签注的护照
4、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如已注销户口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供汇范围为赴境外正规大学攻读大学预科(含预科)以上的人员;
3、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兑换的学费和生活费在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2万美元)的,持上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申请;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4、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每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不得跨年度购汇,也不得补购以前学年度的外汇;
5、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学期购汇的,购买第一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按照购买第一学年学费和生活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购买第二学期学费和生活费的,比照购买第二学年学费和生活费有关规定办理;
6、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学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申请兑换因私购汇的等值2000美元或1000美元(赴港澳地区)外汇;
7、对于居民个人只有在汇出或在境内授权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才能取得有效入境签证的特殊情况购付汇,仍按汇发(2000)82号《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交存一定保证金后才能办理。
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2万美元)到授权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8、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学费和生活费的总额应扣除国外校方提供的奖学金部分。
1、等值2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出具“售汇核准件”。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持“售汇核准件”和本人有效护照和身份证到授权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2、授权银行在审核上述证明材料后,要在护照上加盖已购汇标识并注明购汇日期和金额;
3、授权银行办理售汇后,应将学费汇往境外学校帐户;生活费部分可以汇出,或持信用卡和旅行支票,也可以提取部分外币现钞,但提取外币现钞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自费出国(境)留学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兑换第二学年及其以后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实施细则》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国(境)外校方出具的本年度留学费用通知单、上一学年学费的缴费证明
2、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在读证明
3、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
4、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如已注销户口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兑换的学费和生活费在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2万美元)的,持上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申请;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3、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每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不得跨年度购汇,也不得补购以前学年度的外汇;
4、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学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申请兑换因私购汇的等值2000美元或1000美元(赴港澳地区)的外汇;
5、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学费和生活费的总额应扣除国外校方提供的奖学金部分。
1、等值2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出具“售汇核准件”。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持“售汇核准件”和本人有效护照和身份证到授权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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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