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析文档.docx
- 文档编号:23468601
- 上传时间:2023-05-17
- 格式:DOCX
- 页数:53
- 大小:63.19KB
侵权责任法解析文档.docx
《侵权责任法解析文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侵权责任法解析文档.docx(5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侵权责任法解析文档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现行有关法律实施情况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方式。
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问题,如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网络侵权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作了规定。
《侵权责任法》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必要性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对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方式、典型的侵权类型作了规定,奠定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础。
除民法通则外,一些单行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相关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少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现有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的需要。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一些基本制度缺失。
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共同危险行为、社会安全保障义务等侵权责任的主要内容没有明确规定。
二、一些现实生活中矛盾比较突出的特殊侵权行为以及新出现的侵权类型无法可依,或者规定比较简单,缺少可操作性。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学校、幼儿园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雇主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三、一些规定例如与法律、规章有不一致的地方。
特别是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不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四、侵权责任的规定比较分散。
对于侵权的规则,除了民法通则有规定外,一些单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规定,这影响了法律的整体性和统一适用性。
二、制定侵权责任法的原则
一是要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
对迫切需要规范,已有一定实践经验,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在侵权责任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如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幼儿园、学校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等;对存在争议,目前还没有把握的一些问题暂不作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
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中,对责任主体的相关规定还不全面。
(5月份在江苏常州召开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研讨,相信不久最高院也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
二是要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就是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提供救济,明确侵权责任,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制止侵权行为。
法律对一些具有较高危险性的行业和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侵权责任原则,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行为人提高注意义务,避免损害的发生。
例如,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体现立法政策适当加强对受害人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是要处理好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确定公平的承担侵权责任原则和损害赔偿规则,既要合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妨害人们的行动自由,阻碍相关社会事业的发展。
(把握利益平衡的原则)对于某些损害,规定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对行为人适用较严格的承担侵权责任原则。
法律还规定,具有法定抗辩事由的,免除或者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四是总结实践经验,把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吸收到法律中,并借鉴国外侵权责任制度中有益的规则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例如,对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考虑我国国情,结合比较成熟、效果较好的实践经验加以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对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环境污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已有规定,实践证明正确的内容,为体现法律的延续性和体系的完整性,加以吸收。
对产品缺陷跟踪制度、惩罚性赔偿等国外侵权责任制度,适当予以借鉴。
三、侵权责任法中的主要内容
侵权责任法以一般条款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保护民事权益,共12章,92条,前三章(包括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普遍适用于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列举规定了特殊侵权,特殊侵权主要在于其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我们今天主要讨论以前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的地方。
第一章一般规定
共五条,主要对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侵权人的责任以及本法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人、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关系、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法条总共列举了18种民事权益,包括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还包括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总共21种)
侵权责任法对本法保护的范围最终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
不仅采用民事权益这一高度概括的概念,而且进行了全面的列举,之后用了“等人身、财产权益”进行兜底,使侵权责任法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具有了很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以适应未来各种民事权利与利益发展的需要。
在调整范围上需要把握几点:
第一,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权益在保护程度上和侵权构成要件上没有作区分。
主要考虑权利和利益的界限较为模糊,很难清楚地加以划分,权利的落脚点还是利益,权利是通过法律允许的手段或者方法来保护特定利益;权利和利益本身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有些利益随着社会发展纠纷增多也可能“权利化”。
注意: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是私法上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劳动权、知情权是公法上的权利,因此,不能通过侵权责任法予以保护,如诉至法院,则以不属法院受理范围而被驳回起诉。
第二,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责任问题。
合同侵权也是一种民事权益,但原则上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应当由合同法调整。
第三,行政侵权责任是否属于侵权法调整范围没有明文规定。
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害民事权益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存在争议,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从立法发展来看,国家赔偿最初包含在民事赔偿中,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赔偿法从民事赔偿中独立出来,专门调整行政侵权和刑事赔偿。
理论上看,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侵权责任法目前既没有明确行政侵权责任包括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明确将行政侵权责任排除。
目前意见是,行政侵权优先适用国家赔偿法。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共二十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公平分担责任、赔偿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进一步明确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是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对于过错侵权责任的类型:
主要体现在1、雇主责任:
第34条第二款中劳务派遣单位责任、35条中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2、网络侵权:
(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3、安全保障义务:
(第37条)安保义务人之责任4、教育机构之责任:
(第39条、40条)5、产品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之责任(第42、44条)6、机动车相撞超出保险限额之责任(第48条)7、借用、租赁机动车的所有人责任(第49条)8、医疗事故责任(第54、57、60、62条)9、第三人污染环境(第68条)10、危险物之托管人、非法占有危险物情形下的所有人、管理人,高度危险区域的管理人之责任(第74、75、76条)。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是: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
一般情况下没有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不作为也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负有积极保护他人的义务,如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等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不作为侵权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法定作为义务而未履行所产生的,如果没有法定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并不构成侵权。
第二,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
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分为故意和过失。
第三,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损害通常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
第四,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就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责任。
例如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经常提到的因果关系鉴定问题,就是对损害结果与伤害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作司法鉴定。
过错推定:
并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包含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但在一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实质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一方的利益。
过错推定虽然包含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但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有较大不同,近似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宜被滥用,需要由法律对适用范围作严格限定,否则就有可能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
因此,侵权责任法强调,法律没有规定推定过错的,仍由受害人一方承担过错的证明责任。
目前,过错推定主要体现在:
本法规定的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四章中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的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和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责任。
目前尚有争议的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最高院的观点是无过错责任,杨立新等学者的观点是过错推定责任的,目前倾向于过错推定责任,实践中,认定事故责任时,如行人存在过错,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中才减轻机动车的责任,则会大大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也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允许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
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而只考虑损害结果和免责事由,故又被称为客观责任。
(过错责任被称为主观责任,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
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这种责任在承担条件和责任后果上更为严格,也被称为严格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无过错责任主要体现在特殊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每章的第一条都是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客观化,主要从客观方面及损害事实、损害后果上进行考虑,不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本法第五章产品责任大部分、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大部分及第四章中第三十二条有关监护人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一是行为;二是受害人的损害;三是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不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只要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方也不用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需要指明的是:
第一,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目的不是要使没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而是为了免除受害人证明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使受害人易于获得损害赔偿;
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绝对责任,行为人可以向法官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第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只是不考虑行为人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赔偿责任。
第四,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在一些特定领域排除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是侵权责任法或者单行法明确规定该类案件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法官不能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擅自适用该原则;
第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在赔偿数额上可能存在限制。
我国的航空、海运、铁路等方面的特别法规,基于特定行业的风险性和保护该行业发展的需要,往往规定了最高赔偿数额,例如现在航空事故的赔偿限额是40万元,铁路事故的赔偿限额是15万元。
(二)关于共同侵权
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及数人侵权的体系:
第1、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第8条),构成条件为
(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
(2)加害行为的协作性、(3)多个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第2、拟制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第9条)构成条件为
(1)教唆、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的行为。
(2)被教唆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3)教唆、帮助人和实行人都具有过错。
(4)教唆、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一起构成了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第3、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第10条)构成条件为
(1)数人没有意思联络;
(2)各自实施危险行为;(3)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4)加害人不明。
第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等价因果关系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
(第11条)构成要件
(1)数人无意思联络。
(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3)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
(4)各个独立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第5、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竞合因果关系下承担按份责任。
(第12条)构成要件
(1)数人无意思联络。
(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3)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在事实上不可分割。
(4)数个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或者竞合原因:
包括行为竞合与原因竞合。
案例:
投毒行为。
(三)关于连带责任问题。
侵权责任法以下情形明确了承担连带责任。
从这一条得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官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创设连带责任。
具体为:
一是共同侵权人的责任(8条);二是教唆、帮助人的责任(9条);三是共同危险人的责任(10条);四是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责任(11条);五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责任(36条);六是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转让人与受让人责任(51条);七是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之间的责任(74、75条);八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86条);
(四)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16条)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这里需强调的是,本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一般赔偿的范围,例如营养费、住院费等费用。
但前提是合理的费用才能予以赔偿,否则既会增加行为人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也会助长受害人的不正当请求行为,有失公正。
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要坚持赔偿与损害相一致的原则,既要使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又不能使其获得不当利益。
基于这一原则,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一般都有具体衡量的标准,应当全部赔偿,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
填平原则
1、医疗费问题:
已经经过公费医疗或者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费用,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
根据填平原则,加害人就可能不予赔偿。
2、争议较大的是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往往高几倍,一度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赔偿标准解决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
从国外的情况看,主要有两种做法:
一是定额赔偿法。
“定额赔偿法”实际是一种单一赔偿标准,不考虑具体受害人的个人收入状况、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原则上按照平均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从而以抽象化、定型化的方式确定死者未来收入损失。
二是个体赔偿法。
根据死者近期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
死者无收入的,划分不同情况按照平均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方法。
以这种方法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时,法官一般要综合考虑每个死者的职业、年龄、受教育程度、被扶养人的状况等因素。
在同一案件中,死者的这些因素一般都不完全相同,因此,法官根据这些因素确定的赔偿额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例如,在同一侵权行为中,一死者为出租车司机,另一死者为足球运动员,二者年龄相当,如果依“定额赔偿法”,死者的近亲属获得的赔偿相同;如果依“个体赔偿法”,死者的近亲属获得的死者赔偿就不一样。
由于“个体赔偿法”强调与个人的收入状况、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相联系,而实践中个人状况千差万别,给损失的确定带来困难。
在立法中,有的人提出,赔偿标准原则上应统一,不考虑个人差异,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可以解决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尺度难以统一等问题,侵权责任法曾试图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作明确规定。
但是,最终考虑到实践中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案件千差万别,我国各地的经济情况差异较大,个体之间的实际情况也不完全相同,情况非常复杂,法律规定的任何赔偿标准都有可能无法照顾到这些差异,引起较大争议。
从国外的经验看,多数国家都没有在法律中对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作明确规定,主要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
3、关于相同数额赔偿金(第十七条)。
在因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时,为便于解决纠纷,实践中,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例如有的地方,对药物损害事故中的多个死者统一赔偿每人20万元,这样的做法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侵权责任法吸收实践中的这些有益做法,增加相关规定。
因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里需要注意几点:
一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并非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方式,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较为容易,可以不采用这种方式;
二是根据本法的规定,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仅适用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如果不是同一侵权行为,则不能适用。
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否能统一适用相同数额?
没有规定,从这一条的规定看认为不能。
三是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者“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
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
实践中,原告的态度也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多数原告主动请求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当然可以适用;原告没有主动请求,但多数原告对法院所提以相同数额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方案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也可以适用这种方式。
四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状况等个人因素。
这里还需强调一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对“死亡赔偿金”以相同数额确定,但对死者在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支出,以及丧葬费支出,应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单独计算,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在这一条中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
(五)财产损失赔偿问题:
财产损害一般指侵害他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而侵害他人财产除了财产本身的损失外,还可能产生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减少,是未来利益的损失。
间接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如因汽车被撞导致出租车不能运营,但每天需缴纳的费用因无法运营而成为损失。
由于造成间接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是否赔偿及如何赔偿,无论是要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争议。
多数认为,不能因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负担,因此,间接损失不应赔偿。
案件:
出租车停运损失予以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的相关意见,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的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应仅限于事故车辆修复期间,对于其他期间的车辆停运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每天停运标准:
可以鉴定,案件张店区220元每天。
车辆贬值损失是否支持?
侵权责任法对此没有规定。
审判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受害方要求的贬值损失应当予以支持,以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直接予以认定。
一是因为车辆经过事故,贬值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即使已经修复车辆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状态,贬值损失客观存在;二是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着重于损害的填补,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就是恢复原状。
事故车辆即使得到修理,车辆的使用份值受到损害,也不可能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原始状态,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就该予以赔偿;另外,最高院明确车辆的营运损失应予赔偿,该损失性质与车辆贬值损失性质上均属于间接损失,根据该批复精神亦应予支持。
但是由于车辆贬损费的不确定性,需要有法律确认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来证明。
还有部分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车辆损失,应当局限于事故后因车辆受损所产生的直接损失,而不应包括贬值损失在内的可能发生的损失项目,对于贬值损失,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赔损范围,对其内函,外延缺乏统一的规定,车辆贬值损失多是针对车辆在事故后除维修费用外,就车辆交易价值或适用性能上遭受的贬损,更多体现为车辆交换价值的损失。
所以,此项费用没有明确列为法定的赔偿项目,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目前,我们采用第二种观点。
。
(五)、精神损害赔偿(第22条)
精神损害赔偿,指对精神损害以金钱方式予以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以前的观点包括现在上诉的观点认为:
死亡、残疾赔偿金中已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支付了死亡、伤残赔偿金后不应该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这一观点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在实践中已不存在争议,死亡、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是财产损害赔偿,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主张,司法实践也普遍认可。
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与财产损害的可量化不同,精神损害实质是精神痛苦,一般从两个方面认定是否构成精神损害:
一是从被侵权人角度,被侵权人身体被伤害、隐私被暴露、名誉被贬损是否就构成精神损害?
有些国家要求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必须有身体上的表现,如心脏病复发、血压升高、长期失眠不能工作等,后来有定型化的趋势,如造成被侵权人身体一定程度以上伤害或者某个部位伤害的,就被认定为有精神损害,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二是从加害人的角度,加害人的一般侵权行为,不认为对被侵权人有精神损害,有的国家规定加害人只有“故意”侵权时,才考虑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
我国是在受害人死亡、伤残时一般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也并不只有在故意侵权的情形下才支持,像道路交通事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侵权 责任 解析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