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音乐作品演唱者合同律师审查精修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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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音乐作品演唱者合同律师审查精修版
聘请音乐作品演唱者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受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机构;
2.乙方是具有音乐作品演唱经验的表演者;
3.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为电影(电视剧)《》(暂定名)演唱并录制音乐作品,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1乙方工作开始的时间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乙方应于年月日起开始音乐作品的演唱和录制工作。
(2)甲方第一次向乙方发出工作任务指示之日。
(3)其他:
。
1.2乙方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音乐制片录制完成,乙方的工作结束。
(2)其他:
。
1.3由甲方向乙方提供音乐作品的词曲书稿和其他演唱与录制作品必需的资料,乙方的工作包括以下第项:
(1)演唱的音乐包括:
□片头音乐/□片尾音乐/□主题音乐/□情绪音乐/□情境音乐/□人物主题音乐/□同步音乐/□效果音乐/(□甲方指定的其他);
(2)乙方在音乐作品的演唱中担任□独唱/□对唱/□主唱/□合唱/□伴唱;
(3)根据甲方(包括导演)要求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与音乐创作有关的工作会议;
(4)对甲方(包括导演)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对作品予以修改;
(5)根据主管部门电影(电视剧)的审查意见、甲方及导演的调整需要,适时完善最终定稿音乐作品及音乐效果。
(6)其他:
1.4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应自乙方录制音乐作品之日起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乙方。
如甲方提出修改通知,乙方应自收到该修改通知之日起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演唱和录制。
甲方的修改不得超过次,如乙方经次修改,甲方仍不满意,乙方不再承担合同责任,乙方工作视为结束。
1.5甲方联系人,负责保持与乙方的工作沟通和协调、向乙方提供音乐作品的词曲书稿和其他演唱与录制作品必需的资料、对乙方录制的音乐作品提出修改、确认等审核意见。
第二条酬金及支付方式
2.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酬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2.2酬金按照以下方式分期支付:
(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按照本合同1.1款的约定开始工作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应自结束工作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3)其他:
。
2.3乙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乙方收款后须向甲方出具收款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收条、收据、发票等。
2.4关于税费
2.4.1前述酬金及分红均为□税前/□税后。
2.4.2前款约定为税后的,甲方应代乙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并向乙方提供缴税发票。
第三条制作要求和标准
3.1片头音乐:
名称/词(□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其他)
曲:
配乐:
风格:
时长:
3.2片尾音乐:
名称/词(□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其他)
曲:
配乐:
风格:
时长:
3.3主题音乐:
名称/词(□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其他)
曲:
配乐:
风格:
时长:
3.4同步音乐:
名称/词(□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其他)
曲:
配乐:
风格:
时长:
3.5效果音乐:
名称/词(□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其他)
曲:
配乐:
风格:
时长:
3.6甲方指定的其他音乐:
名称/词(□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其他)
曲:
配乐:
风格:
时长:
第四条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4.1乙方作为表演者享有的权利的归属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著作权由乙方享有,但甲方享有将乙方录制的作品用于电影(电视剧)、相关衍生产品、宣传片、预告片以及其他宣传活动的权利,且甲方无须另行支付酬金。
(2)署名权由乙方享有,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
(3)其他:
4.2如果甲乙双方选择按照第4.1款第
(1)项的方式确定权利的归属,甲方需要以本合同约定之外的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另行签署书面合同。
如果甲乙双方选择按照第4.1款第
(2)项的方式确定剧本著作权归属,则甲方享有电影(电视剧)全部音乐以及乙方演唱音乐的完整版权,以及电影(电视剧)音乐之CD、卡拉OK、DVD、VCD、其他音视频流媒体等产品及其他载体的全世界范围之出版权音乐的版权及其收益权,甲方可以在各类节目、任何载体上使用或者改编该作品,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在不与本合同约定相冲突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无偿使用其为本片创作的音乐内容。
4.3根据第4.1款所确定的著作权归属方式,甲方所取得的摄制权的范围仅限于:
电影/电视剧,甲方依法享有摄制完成的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
4.4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后,依法享有在电影(电视剧)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4.5为宣传、推广电影(电视剧)的需要,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或服务。
4.6甲方摄制完成的电影(电视剧)获得国家级奖项(含国际奖项)的,甲方承诺在获奖之日起日内给予乙方奖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4.7甲方摄制完成的电影(电视剧)获得与乙方有关的相关单项奖的,乙方有权单独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及奖金。
第五条保证与承诺
5.1双方保证:
如果一方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陈述存在任何虚假或不真实,或如果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保证,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一方应向受损失方承担违约责任,视情节之严重程度,相对方享有要求解约、索赔以及要求承担定金、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权利。
5.2甲方保证和承诺
5.2.1甲方保证:
甲方系经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电影(电视剧)制片单位。
5.2.2甲方保证:
已(将)取得下列证照:
(根据下列序号选择)
①《摄制电影许可证》、
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证)》、
③《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④《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证)》(如已取得甲证,则无需另行申请乙证。
)
上述证照如果甲方已经取得,则甲方保证在有效期内;未取得的则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时间)取得。
5.3乙方保证和承诺
5.3.1乙方保证:
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责任。
5.3.2未经甲方或甲方指定联系人的书面授权,除本合同约定的演唱和录制工作之外,乙方不得在其他场合演唱该音乐作品。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责任
6.1甲方享有音乐作品的最终修改权,如对作品持有异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意见进行修改。
6.2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在电影(电视剧)中使用乙方演唱、录制的音乐作品,但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三条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履行合同责任的,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酬金。
6.3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到指定地点工作,甲方应承担乙方的住宿、饮食及往返交通费用。
费用标准详见附件1。
6.4为宣传、推广电影(电视剧)的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影(电视剧)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须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如果该类活动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期限之后,乙方仍应积极参与和配合。
6.5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次;否则,每超过一次应向乙方支付税前(税后)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6.6甲方要求乙方参加宣传活动,应承担乙方的住宿、饮食及往返交通费用。
费用标准详见附件1。
6.7甲方未按照第6.3和6.6款规定的标准向乙方履行合同责任的,乙方有权按照该款规定的标准自行安排并先行垫付,甲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予以报销;
6.8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电影(电视剧)中采用乙方的音乐作品,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责任
7.1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乙方应专职为甲方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签署类似工作性质的合同。
7.2乙方在工作期间内应接受甲方合理指导和建议,及时、勤勉、经济、高效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但甲方的指导和管理行为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工作或违反行业惯例。
7.3乙方应当保持和甲方的沟通、联系,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
7.4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作品要求和标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
7.5乙方应保证其原创的音乐作品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酬金的百分之作为违约金;
(2)如果乙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3)乙方依据第10.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4)其他:
。
8.2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完成工作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2)如果甲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3)甲方根据第10.3款第
(1)、
(2)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其它变更,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做出。
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及内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0.1本合同一经签订,除法定和约定事由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
10.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载明的保证和承诺、恶意或故意怠于履行本合同的责任致使合同履行困难且无法通过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解决的,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本合同的责任的,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违约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10.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完成工作的,经甲方催告后日内仍未能完成工作并向甲方提交的;
(2)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3)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甲方根据本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无须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亦无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甲方无须继续支付酬金,并有权使用乙方已提交的音乐作品;
(4)其他:
。
10.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
(2)甲方延期支付乙方酬金累计或连续超过天;
(3)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4)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其他:
。
10.5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解约通知,本合同自解约通知送达另一方当日解除。
第十一条保密
11.1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与剧情以及摄制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等与电影(电视剧)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合同第11.3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电影(电视剧)公映前利用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11.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于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后返还甲方。
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应及时通知。
11.3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把这种要求或规定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合同的条款。
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合同项下的豁免,而必须披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11.4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密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能克服的,且无法避免的,并阻碍该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情形,包括地震、天灾、叛乱、暴动、内乱、战争、任何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政府行为等其他事由或因素。
12.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的一方因此无法履行任何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因此受阻履行的责任应予中止,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且受阻履行责任的一方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12.3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2.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还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超过日并且各方未能就公正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合同第10.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
13.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3.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日视为送达。
13.3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或联系人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三日之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4.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4.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14.2.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地点)的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2.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合同权利和责任的出售
15.1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责任,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出售给第三者。
任何出售,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16.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6.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和签署
17.1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7.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7.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
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7.4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6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合同附件
18.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本合同附件如下:
(1)费用标准;
(2)乙方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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