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侧灯企业标准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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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侧灯企业标准汇总
XXXXXXX企业标准
XXX14—2010
客
车
侧
灯
XXXXXXXXXX
1.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灯泡式客车侧灯、新型客车侧灯(大)、新型客车侧灯(小)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插装在列车尾部车厢或守车侧灯架上的可摘挂式侧灯。
该侧灯用于表示列车完整和加强列车尾部防护。
3.引用标准
GB4942.2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n153白炽灯泡光电参数的测量方法
GB2423.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
低温试验方法
GB2423.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
高温试验方法
GB2423.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
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2423.10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Fc:
振动(正弦)试验方法
GB2423.5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a:
冲击试验方法・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2829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4.技术要求
4.1侧灯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侧灯采用的标准件、外购件及原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4.3工作环境条件
侧灯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应可靠地工作;
a.环境温度:
-50~50℃;
b.周围空气相对湿度:
不大于95%(25℃时);
c.空气压力:
不低于70kPa(海拔高度相当于3000m以下);
d.与垂直方向成60°范围内的淋水。
4.4夜间显示
4.4.1侧灯在夜间应具有同时向列车前,后两个方向显示稳定信号灯光的功能。
向列车前方显示白色灯光,向列车后方显示红色灯光。
4.4.2侧灯发光面应为直径80±2.0mm的圆面。
4.5昼间显示
4.5.1.侧灯在昼间应向列车前方呈现一个圆形无色透镜(或灯罩)面,其周围由白色圆环围绕,向列车后方呈现一个圆形红色透镜(或灯罩)面,其周围由红色圆环围绕。
灯泡式、新型客车侧灯(大)圆环宽度为15±1.5mm。
新型客车侧灯(小)圆环宽度为12±1.5mm。
4.5.2.红色发光面圆环呈红色,白色发光面圆环呈白色。
4.6侧灯在夜间显示距离应不小于1200m,其发光强度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
发光强度cd
红光
白光
10
45
表1
4.7灯光颜色的色品坐标应位于表2和图1所规定的坐标区之内。
白
色
A
B
C
D
E
F
X
O.525
0.453
O.320
O.320
0.440
O.525
Y
0.440
0.440
0.355
0.291
0.382
0.382
红
色
G
H
I
J
X
0.680
0.665
0.725
0.735
Y
0.320
0.320
0.281
0.265
表2
4.8光源的光电参数和平均寿命应满足以下要求:
a.额定电压48V;
b.平均寿命不小于1000h。
4.9侧灯在下列振动或冲击作用下不得灭灯,灯具不破损,电池不流酸液;
4.10侧灯应能防固体异物,防淋水,其防护等级为GB4942.2规定的IP43级。
4.11侧灯的外形尺寸和重量应符合表3及图2、图3的规定。
侧灯类型
外形尺寸mm
重量kg
不大于
L(长)
W(宽)
H(高)
A
B
灯泡式
<160
<120
<140
>50
>13
1.2
新型客车侧灯(大)
新型客车侧灯(小)
<72
<105
<145
>53
>13
0.45
表3所规定的货车侧灯的重量不包括电池及电池盒的重量。
图2灯泡式、新型客车侧灯(大)
图3新型客车侧灯(小)
4.12侧灯所使用的蓄电池,在常温下连续点灯时间应不小于10h。
4.13绝缘电阻和绝缘耐压要求
4.13.1绝缘电阻
a.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45%~80%条件下,侧灯相互绝缘的带电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b.经恒定2d湿热试验后,客车侧灯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1MΩ;货车侧灯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015MΩ。
4.13.2.侧灯带电部分对地之间应能承受交流正弦波50Hz250V有效值电压、历时1min应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4.14.侧灯的反光镜、透镜应满足以下要求。
4.14.1.反光镜的反光面应光滑明亮,不得有划痕、斑点、镀层应均匀,在湿热条件下镀层不应脱落。
4.14.2.灯泡式、新型客车侧灯(大)透镜的直径=100±0.5mm,焦距=60±6mm。
新型客车侧灯(小)玻璃片直径=98±2mm。
4.14.3.透镜、玻璃片应洁净透明,不得有明显的划伤、破损及含有影响透光性能的缺陷。
气泡总数不得多于10个,其中直径小于0.8mm气泡不计,但不得大量集积;不允许存在直径大于3.0mm的气泡。
4.15.侧灯灯体应平整美观,金属灯体表面漆层应均匀,不得积漆和漆膜脱落,塑料灯体表面不应有飞边、孔眼、缺料和明显的变形。
5.试验方法
5.1.外观检验
5.1.1.用通用的长度计量器具测量灯具的发光面直径、圆环宽度、外形尺寸、透镜直径,应符合本标准4.4、4.5.1、4.11、4.14.2条规定。
5.1.2.用目测方法检验侧灯的昼间显示及反光镜、透镜、灯体的外观,应符合本标准4.5、4.4.1、4.14.3、4.15条规定。
5.2.平均寿命的测试
应在额定电压或比额定电压高10%的电压下测试。
在加压试验时,其寿命按公式
(1)计算:
……………………
(1)
式中:
L0——额定电压下的寿命,h;
L——试验电压下的寿命,h;
Vo——额定电压,V;
V——试验电压,V;
n——寿命试验指数(取值为14)。
寿命试验时,灯泡或LED端电压波动应不大于±2%,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级。
平均寿命是所有被试灯泡或LED燃点寿命的算术平均值。
当灯泡燃点完平均寿命120%或相应的加速试验的等效时间时,可以认为寿命试验完毕。
寿命试验时偶然受机械损坏的灯泡,不应计算在内。
5.3.透镜或玻璃片的检验
透镜或玻璃片的气泡总数用目测,气泡直径用读数显微镜来测量。
5.4.侧灯灯光色品坐标的测试
用分光光变汁测量侧灯滤色片的光潜透射比,然后根据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推荐的色度计算方法来计算色品坐标。
5.5.发光强度测试
发光强度应在暗室或黑暗环境中测试。
将被测灯用额定电压点灯,调整焦点及灯光方向,使光斑最亮点对准前方白色屏幕中心,用照度计测量屏幕中心处的照度,再测量透镜与照度计探头间的距离,用公式
(2)计算发光强度:
…………………………………
(2)
式中I——发光强度,cd;
E——屏幕中心处照度,lx;
S——透镜至照度计探头间距离,m。
所用照度计测量范围的下限应不大于0.1lx,测量距离S应不小于1.3m。
测量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6条规定。
5.6.防固体异物、防淋水
防固体异物试验按GB4942.2规定的方法试验。
防淋水试验按GB4942.2规定的方法试验,试验前点灯,试验中不应灭灯,电池不应短路。
5.7.侧灯蓄电池放电试验
将充足电的蓄电池在室温下放置1h后放入电池盒内,连续点灯,记录点灯时间,初始阶段每隔30min测量一次蓄电池电压,当电压下降至3.6V时每隔5min测量一次电压,当电压下降至3.3V或点灯时间已达到10h时,试验终止,结果应满足4.12条规定。
5.8.低温试验
按照GB2423.1之Ad进行试验。
低温试验不包括对蓄电池试验。
a.初始检验灯的外观及点灯是否正常,
b.试验温度为-50℃,持续时间为2h;
c.试验过程中点灯,试验结束时观察是否灭灯,并应符合4.6、4.7条规定。
5.9.高温试验
按照GB2423.2之Bd进行试验。
高温试验不包括对蓄电池的试验。
a.初始检验灯的外观及点灯是否正常;
b.试验温度为50℃,持续时间为2h;
c.试验过程中点灯,试验结束时观察是否灭灯,并应符合4.6、4.7条规定
5.10.湿热试验
按照GB2423.3进行试验。
湿热试验不包括对蓄电池的试验。
a.初始检验灯的外观及绝缘电阻;
b.严酷程度:
40±2℃,48h;
c.最后检验:
从箱内取出后立即用250V兆欧表(或欧母表)检验绝缘电阻,然后检验外观及灯光颜色,结果应符合4.7、4.13.1、4.14.1条规定。
5.11.振动和冲击试验
5.11.1.振动试验
按照GB2423.10的规定和本标准4.9条a、b的要求进行试验。
a.振动前将侧灯紧固件拧紧,用额定电压点灯;
b.振动时间:
垂向及纵向各30min;
c.振动过程中观察是否灭灯,振动后检验侧灯各部件是否破损,电池是否流酸液。
5.11.2.冲击试验
按照GB2423.5的规定和本标准4.9条c的要求进行试验;
a.冲击前将侧灯紧固体拧紧,用额定电压点灯;
b.采用半正弦波冲击脉冲冲击三次;
c.冲击过程中观察是否灭灯,冲击试验后侧灯各部件是否破损,电池是否流酸液。
6.检验规则
6.1.侧灯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6.2.每台侧灯均须经出厂检验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才能出厂,应符合本标准4.4、4.5、4.6、4.11、4.14、4.15条规定。
6.3.出厂检验采用计数抽样检查,应按GB2828的有关规定进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a.合格质量水平AQL=2.5;
b.检查水平IL=I;
c.抽样方案类型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
检验不合格的批,订货方可以拒收,或由制造厂进行100%的挑选,挑选后可重新进行复验,但必须按加严检查抽样方案进行。
6.4.侧灯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超过两年,恢复再生产时;
d.正常生产的产品,每三年进行一次;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5.型式检验包括对本标准各项技术要求全部检验。
6.6.型式检验程序
按本标准5.1~5.11条的顺序进行检验,低温、高温、湿热试验后对发光强度或灯光颜色的检验可以合并在一起进行。
寿命试验后的灯泡或蓄电池放电试验后的灯泡须更换。
经过型式检验后的产品不得出厂。
6.7.型式检验采用计数抽样检查,应按GB2829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判别水平DL=Ⅲ;
b.不合格质量水平RQL=40;
c.抽样方案类型一次抽样方案,
d.判定数组
合格判定数Ac=0;
不合格判定数Re=1。
若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型式检验不合格,制造厂应采取措,解决存在问题,直到型式检验合格为止。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每个侧灯在明显位置应有产品名称、制造厂名称的标志或标牌。
7.2.包装箱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厂名称,并按GB191的规定标明“小心轻放”、“怕湿”等标记。
7.3.侧灯出厂时应用硬纸箱包装牢固,灯与灯之间用厚纸或发泡塑料等隔离。
7.4.侧灯在运输中严禁碰撞、雨雪淋袭,搬运时须轻拿轻放。
7.5.侧灯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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