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假期休假制度法律法规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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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假期休假制度法律法规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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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
一、节、假日
文件依据:
2013年国务院令第644号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三)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四)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制度
文件依据:
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令第9号、浙人发[2008]67号、台人薪[2009]12号
(一)带薪年休假的范围及休假天数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
1、“连续工作”、“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2、工作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
(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6、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O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7、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报酬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括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4、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三、病假待遇
文件依据:
台人社发[2014]127号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病假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的计发
1、基本工资组成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技术工人:
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普通工人:
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组成为(以下同):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二)津贴补贴的计发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规定比例计发。
四、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待遇
文件依据:
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法》;浙人薪[1995]79号;台人社发[2014]127号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现行事假规定如下:
(一)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日津贴补贴=月津贴补贴÷21.75天,以下同)。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个月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停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
(二)事假的管理
1、各单位要严格事假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
当年休满年休假假期后才能再请事假。
2、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可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3、因私出国事假假期和待遇按事假规定执行。
五、职工探亲假待遇
文件依据:
国发[1981]36号;浙劳薪(81)173号、浙劳薪(81)253号;台人社发[2014]127号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上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指: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二)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O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探亲路程假。
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探亲假期间待遇
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照发。
(五)路费报销.
1、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3、职工探亲住宿费开支标准:
(1)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2)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百分之百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六)探亲其他有关规定。
1、见习期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期满转正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度享受。
2、《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5、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6、夫妻双方都是职工,分别在两地工作,探亲假只能由一方享受。
由哪一方事受,可由职工与单位协商。
7、军队干部爱人未随军的,干部每年可休假探亲一次,假期为30天。
干部爱人每年也可到部队探亲一次,往返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可由军队报销。
8、职工的配偶是实行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该由配偶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探亲,职工本人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9、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
但如果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分两期回家探亲。
但探亲往返的路费,每年只能报销一次。
10、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11、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应自下年度起比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12、援外出国人员在国内一方不享受探亲假。
13、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以父母定居处(户口所在处)为准。
14、离休干部如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可与在职职工同样享受有关的探亲待遇。
退休职工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15、爱人是学生,学生是有固定的寒暑假期,应该利用寒暑假期间进行探亲,而该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往返路费可报销一次。
16、探亲假期间如遇有丧假,则包括在内,不再另给假期。
17、探亲假期间结婚,不另给假期。
18、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探望对象死亡时,只要在规定的期间内还未享受探亲待遇的,可以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待遇去奔丧。
六、产假、哺乳假待遇
文件依据:
国务院令2012年第619号、教人[1992]8号;《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台人社发[2014]127号
(一)产假待遇
1、产假假期。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20—30天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O天。
2、产假待遇。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女职工津贴补贴照发。
(2)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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