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廉政建设法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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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廉政建设法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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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推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党风廉政建设总体目标
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的防范机制和体系,切实做到防范于未然,建立起一个“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领导班子,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团结协作、纪律严明、乐于奉献、保障有力的执法监管队伍。
二、局党组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领导讲话,有针对地进行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
2、部署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
3、支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
4、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和综合分析,制订相应的措施,检查督促制度的落实。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把抓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局“一把手”工程,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全局性工作,并抓好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党组成员、副局长抓好分管科室、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定期向局党组会汇报;分管纪检监察的班子成员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查处违纪案件,定期向纪工委汇报工作。
四、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对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指示,坚决照办,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对全局的重大事项,如重要工作部署、干部任免及调动、项目审批、招投标、大笔资金的使用及调度等,必须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讨论决定,并向纪工委报告。
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各行其是,不得泄露会议情况。
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心通气,沟通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
2、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局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把总结、检查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参加党小组活动,接受党员监督。
3、加强调查研究,转变作风。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下基层,抓住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克服和避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做到知实情,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
4、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进一步增强自身的公仆意识,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利己主义,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凡要求全局干部职工做到的,领导班子成员首先做到;要求干部职工不做的,领导班子成员首先不做。
对违纪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5、注重学习和教育,提高为政清廉的自觉性。
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强自身学习和修炼,加强对干部职工党风、党纪、廉政和职业道德教育。
防止权力商品化,坚决制止不正之风,树立干部良好的形象。
睢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本局领导干部、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政,做好局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工作部署。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建立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组成,负责全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工作。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
沈艳丽(局长、党组书记),成员:
才新建(副局长、党组成员)、李进(副局长、党组成员)、杨博(副局长、党组成员)、李友谊(纪检书记、党组成员)、谢建民(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韩其彦(党组成员)、张卫国(副主任科员)、刘卫东(副主任科员)、张晓东(副主任科员)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重点是抓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领导干部对分管科室、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并协助党组书记、局长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
(三)各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学习资
料,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各科室、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建立和执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一)对上级下达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执行或错误执行的;
(二)对长期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违反规定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造成国家、集体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遭受重大损失,并负直接责任的;
(四)对本部门或他人出现违法乱纪现象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甚至抵触监督部门的查处,采取包庇、袒护、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对群众基础差,工作不负责,年终考评不称职的。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财、物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领导或第一责任人辞职或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纠正的;
(六)下属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失职或渎职的;
(七)挥霍奢侈、铺张浪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监察室负责组织对领导干部、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局党组。
第十二条 党组每年对领导干部、中层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民意测评。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结合考核结果,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励方法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有下列表现之一,应予以表彰奖励: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
(二)坚决执行《廉政准则》、《廉政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廉洁行政,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及腐败行为,在廉洁自律方面起到模范作用的;
(三)坚持原则,勇于监督,敢于同严重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四)依法办案,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办案质量好、效率高,成绩显著的;
(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被中央、省、市、区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
(六)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明显的;
(七)在党风廉政建设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属于副科级以上领导,由局党组呈报区委、区政府;在局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由纪检监察室提议并考核,局党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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