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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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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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6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0年8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9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8月28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9.9%,东曹株式会社10.2%,昭和电工株式会社20.8%,其他日本公司43.9%。
2010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011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21号公告,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决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按照2005年第23号公告和2010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3年7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0.8%。
2015年12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68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由日本电化株式会社(DenkaCompanyLimited)继承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KAGAKUKOGYOKABUSHIKIKAISHA)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8%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以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KAGAKUKOGYOKABUSHIKIKAISHA)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43.9%反倾销税税率。
2016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62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由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ARLANXEODeutschlandGmbH)继承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DeutschlandGmbH)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1%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以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DeutschlandGmbH)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欧盟公司”所适用的151%反倾销税税率。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6年3月2日,商务部收到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内氯丁橡胶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6年5月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16年5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向日本、美国驻华使馆和欧洲联盟驻中国及蒙古代表团(以下简称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日本电化株式会社、美国电化高性能弹性体公司、欧盟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中国的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欧盟驻华代表团登记参加本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6年5月31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中国生产者调查问卷和中国进口商调查问卷。
同日,调查机关将上述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
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调查问卷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和复制。
在规定期间内,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在答卷递交截止日前,调查机关收到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提交的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
经研究,调查机关同意该公司延期7天提交答卷。
2016年7月13日,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提交了答卷。
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国内进口商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6年7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电化高性能弹性体公司提交的《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氯丁橡胶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请求》。
2016年7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要求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公开信息的申请》。
2016年7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电化高性能弹性体公司<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氯丁橡胶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请求>的评论意见》。
2016年11月,调查机关陆续收到宁波伏龙同步带有限公司、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亿源生化工程有限公司、野川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玛努利液压器材(苏州)有限公司等5家下游企业提交的对氯丁橡胶期终复审调查的意见信。
2017年1月,调查机关陆续收到三井塑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氯丁橡胶反倾销期终复审下游用户意见的报告》和《关于氯丁橡胶反倾销期终复审下游用户意见的补充报告》以及上海华仲荣工贸有限公司提交的《氯丁橡胶反倾销期终复审下游用户意见的汇总》。
2017年1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氯丁橡胶反倾销案反应情况的函》。
2017年3月3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氯丁橡胶反倾销期终复审案有关数据的补充》。
(五)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6年9月和10月,调查机关分别对提交答卷的2家中国生产者进行了实地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核查结束后,上述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调查问卷的补充修正材料。
(六)召开上下游意见陈述会。
2017年2月17日,调查机关召开上下游意见陈述会。
会后,各发言单位提交了书面发言材料。
对于上下游提出的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决中予以了考虑。
(七)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
(八)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17年4月12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相关利害关系方提出了评论意见,对于各利害关系方的评论,调查机关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2011年第21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日本。
本案中,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日本氯丁橡胶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了核实。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书和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05年第23号公告和2011年第21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存在倾销。
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复审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倾销幅度为10.2%-43.9%。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日本的氯丁橡胶向中国的出口价格为3488.75美元/吨,正常价值为4656美元/吨,存在倾销。
2.日本氯丁橡胶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1年至2015年,日本氯丁橡胶的产能一直维持在15.7万吨,占同期全球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8.48%、38.01%、39.65%、39.25%和41.64%;产量为13.53万吨、12.25万吨、12.58万吨、12.88万吨和12.42万吨,分别占同期全球总产量的42.76%、42.3%、42.5%、42.98%和39.18%。
这表明,日本是全球最大的氯丁橡胶生产国,拥有巨大的产能和产量。
此外,日本还有较大的闲置产能(产能减产量)。
2011年至2015年,其闲置产能分别为2.17万吨、3.45万吨、3.12万吨、2.82万吨和3.28万吨,总体呈上升趋势。
(2)日本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2011年至2015年,日本国内市场需求量分别为3.88万吨、3.35万吨、3.06万吨、3.16万吨和3.23万吨,与2011年相比,2015年减少6500吨,降幅为16.75%。
这表明,与其巨大的产能和产量相比,日本国内市场对氯丁橡胶的需求严重不足,且总体呈萎缩趋势。
2011年至2015年,日本氯丁橡胶过剩产能(产能减国内需求量)为11.82万吨、12.35万吨、12.64万吨、12.54万吨、12.47万吨,分别占同期日本国内产能的75.29%、78.66%、80.51%、79.87%和79.43%。
这表明日本存在巨大的氯丁橡胶过剩产能,其近80%的生产能力无法通过国内市场进行消化。
(3)日本氯丁橡胶出口情况。
2011年至2015年,日本氯丁橡胶的出口量分别为9.77万吨、9.01万吨、9.61万吨、9.82万吨和9.28万吨,占其同期产量的比例分别为72.21%、73.55%、76.39%、76.24%和74.72%。
这表明日本的氯丁橡胶严重依赖国际市场,对外出口是其主要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氯丁橡胶存在巨大的产能和产量,闲置产能较大,国内需求量总体萎缩,产能过剩现象突出,且严重依赖国际市场。
3.日本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定价情况。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氯丁橡胶生产商、出口商同时向除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大量低价出口氯丁橡胶产品。
2011年至2015年,日本向除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氯丁橡胶数量占同期日本对外出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84.9%、83.4%、85.7%、87.0%和86.6%。
4.日本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情况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氯丁橡胶不仅在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而且加大了倾销力度。
这表明,倾销出口是日本氯丁橡胶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方式。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1年至2015年,中国自日本进口氯丁橡胶分别为1.86万吨、1.80万吨、1.62万吨、1.51和1.40万吨,占当年日本氯丁橡胶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9.04%、19.98%、16.86%、15.38%和15.09%。
可见,在2013年调查机关经期中复审上调日本主要氯丁橡胶出口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后,日本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出口出现减少,中国市场在日本氯丁橡胶出口市场中的比重也有所下降,这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日本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大量倾销出口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从日本氯丁橡胶出口市场分布来看,中国仍然是其最大的出口市场。
此外,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1年至2015年日本始终是中国最大的氯丁橡胶进口来源地,2015年中国自日本进口氯丁橡胶的数量占同期中国总进口量的79.1%。
中国是全球氯丁橡胶的主要消费市场之一。
2011年至2015年,中国氯丁橡胶的市场需求量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例分别为17.66%、16.71%、14.62%、19.06%和15.02%。
随着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中国市场对氯丁橡胶的需求具有较大的增长潜力。
对日本氯丁橡胶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目标市场。
在中国氯丁橡胶市场上,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为维持其在中国市场份额,日本氯丁橡胶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
以上证据表明,日本氯丁橡胶存在巨大产能且严重过剩,其国内市场需求不足,极度依赖国外市场,而中国氯丁橡胶市场需求增长潜力较大,一直是日本对外出口的重要目标市场。
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日本氯丁橡胶对中国出口数量有所下降,但中国仍是其最大的出口市场。
在倾销调查期,日本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出口仍存在倾销,同时也在向第三国(地区)市场大量低价出口来消化其过剩产能。
在中国氯丁橡胶市场上,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之一。
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氯丁橡胶很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美国。
本案中,美国电化高性能弹性体公司(DenkaPerformanceElastomerLLC,以下简称DPE公司)登记应诉本次调查,但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美国的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也没有配合调查。
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美国氯丁橡胶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2016年7月12日,DPE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氯丁橡胶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请求》,主张该公司是美国唯一的氯丁橡胶生产商,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氯丁橡胶没有倾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也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氯丁橡胶产品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2016年7月28日,申请人对DPE公司的主张提出评论,认为DPE公司未填写调查问卷,没有配合调查,使调查机关和申请人无法获知与该案密切相关的公司生产经营信息;DPE公司在评论中使用的产能、产量、表观消费量、出口能力等关键数据均未提供证据支持;该公司自行计算的美国消费量和出口能力数据存在逻辑错误。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DPE公司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其在评论意见中提交的数据也均未附相关证明文件。
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未能按要求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严重妨碍了调查,决定对其评论意见中的相关数据不予采用,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接受。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在申请书和有关补充材料中提交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了核实。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书和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05年第23号公告和2011年第21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氯丁橡胶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51%。
措施实施期间,没有美国氯丁橡胶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期间,没有美国氯丁橡胶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DPE公司提交评论称其在倾销调查期内未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但未附任何证明文件。
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氯丁橡胶已停止对中国的倾销出口。
2.美国氯丁橡胶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1年至2015,美国氯丁橡胶产能一直维持在10万吨;其产量分别为6.7万吨、6.5万吨、6.6万吨、6.42万吨和6.6万吨;其闲置产能(产能减产量)分别为3.3万吨、3.5万吨、3.4万吨、3.58万吨和3.4万吨。
这表明,美国拥有大量的氯丁橡胶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
(2)美国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2011年至2015年,美国国内市场氯丁橡胶需求量分别为6.44万吨、6.22万吨、6.18万吨、6.41万吨和6.60万吨;过剩产能(产能减国内需求量)分别为3.56万吨、3.78万吨、3.82万吨、3.59万吨和3.4万吨,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5.6%、37.8%、38.2%、35.9%和34.0%。
这表明,美国国内氯丁橡胶需求基本保持稳定,未出现明显增长,且一直存在较大过剩产能,超过30%的生产能力无法通过国内市场进行消化。
(3)美国氯丁橡胶出口情况。
2011年至2015年,美国氯丁橡胶的出口量分别为1.43万吨、1.37万吨、1.32万吨、1.26万吨和1.39万吨,占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21.34%、21.08%、20%、19.63%和21.06%。
这表明,2011年以来美国氯丁橡胶的出口数量基本保持稳定,对外出口一直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氯丁橡胶存在大量的生产能力和闲置产能,国内需求未出现明显增长,对国际市场依赖性较强。
3.美国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定价情况。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氯丁橡胶生产商、出口商同时向除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氯丁橡胶产品。
2011年至2015年美国向除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氯丁橡胶数量占同期对外出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1.2%、81.5%、29.0%、42.5%和75.0%。
DPE公司在评论意见中称,美国氯丁橡胶产品规格众多且价格差异很大,仅比较美国向某一国家的平均出口价格与美国国内平均价格没有意义。
经调查,DPE公司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评论意见中也未提供其产品规格划分的具体标准及各规格产品之间存在差异的证明文件,导致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关于美国氯丁橡胶产品规格划分和价格差异的必要信息。
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上述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决定对其不予接受。
4.美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1年到2015年,中国自美国进口氯丁橡胶的数量分别为17.87吨、36.90吨、36.30吨、46.64吨和56.90吨,而在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前的2004年,进口数量为5969吨。
这表明,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制约,美国氯丁橡胶对中国大量倾销出口受到遏制,近年来美国氯丁橡胶对华出口数量一直处于很低水平。
中国是全球氯丁橡胶的主要消费市场之一。
2011年至2015年,中国国内市场需求量分别占全球总需求量的17.66%、16.71%、14.62%、19.06%和15.02%。
随着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中国市场对氯丁橡胶的需求具有较大的增长潜力。
对美国氯丁橡胶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
而且,2011年至2015年,美国氯丁橡胶过剩产能占中国国内市场需求量的比例分别为60.53%、70.87%、79.13%、58.15%和65.6%。
在中国氯丁橡胶市场上,进口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书及2016年7月28日提交的评论意见中称,2014年12月美国杜邦高性能弹性体公司将其氯丁橡胶业务出售给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现更名为日本电化株式会社),新成立的DPE公司成为日本电化株式会社的子公司,两者可以利用跨国关联公司优势,通过转口贸易、价格安排等方式协调向中国出口,削弱反倾销税的影响。
DPE公司在2016年7月12日评论意见中主张,虽然其与日本电化株式会社为关联公司,在各国海关监管体系中不可能出现两国产品之间的相互转移替代出口的情形。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虽然DPE公司和日本电化株式会社分别位于不同国家,但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可为其带来在全球氯丁橡胶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并可能导致其在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时采用相同或相似的销售模式和定价策略。
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氯丁橡胶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为消化其大量过剩产能,包括DPE公司在内的美国氯丁橡胶生产商、出口商可能通过倾销方式再次对华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
以上证据表明,美国氯丁橡胶有大量的产能和闲置产能,国内需求未出现明显增长,对国际市场依赖性较强。
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来,自美国进口的氯丁橡胶被征收税率为151%的反倾销税,美国氯丁橡胶向中国市场的出口大幅减少。
但中国氯丁橡胶市场具有较大增长潜力,对美国氯丁橡胶生产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而且,在倾销调查期美国氯丁橡胶仍在向第三国(地区)市场大量低价出口来消化其过剩产能。
此外,通过收购,日本电化株式会社与美国DPE公司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可协调安排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美国氯丁橡胶产品可能以倾销方式再度大量涌入中国市场。
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欧盟。
本案中,欧盟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ARLANXEODeutschlandGmbH,以下简称阿朗新科)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没有其他欧盟生产商、出口商配合调查。
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欧盟氯丁橡胶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审查了阿朗新科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发现该公司答卷虽然提交了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的数据,但未按问卷要求提交公司整体损益数据、销售合同和收款证明等销售证明文件、出口和内销价格调整证明文件以及欧盟内市场数据证明文件。
经审查,答卷所提交对中国出口销售发票的显示金额与答卷表格数据不符,答卷不同表格之间关于产量等数据也存在差异。
此外,公司的中国关联进口商未按问卷要求单独提交答卷,也未提交其转售被调查产品的交易证明文件和经审计财务报告等证明文件。
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及其中国关联进口商未能按照问卷要求提交上述必要信息,导致调查机关无法认定公司答卷报告的对中国出口销售数据、欧盟内销售数据以及欧盟内市场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已严重妨碍调查。
此外,由于该公司是唯一提交答卷的欧盟出口商,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对欧盟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欧盟氯丁橡胶市场总体情况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并通过核对海关统计数据等方式进行了核实。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书和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1.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05年第23号公告和2011年第21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1.0%-151.0%。
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欧盟氯丁橡胶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或新出口商复审。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欧盟的氯丁橡胶向中国的出口价格为3489.67美元/吨,正常价值为3880美元/吨,存在倾销。
2.欧盟氯丁橡胶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1年至2015年,欧盟氯丁橡胶的产能分别为5.7万吨、6.0万吨、6.0万吨、7.5万吨和7.5万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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