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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文模板
法理学论文模板
万能开头:
法与社会、法的性质、法的作用、法的价值(自由等)、法的特征(和道德对比)司法的性质
单独开头:
法治队伍、法律职业、
法的优势(法能怎么做)
调整社会、解决社会纠纷、指引评价预测、自由和限制、明确性、国家强制、
法的局限性(法不足的)和弥补
解释、原则规则、法官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律职业道德
措施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权力限制)、公正司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限制、非法证据)、监督、法律职业道德。
上述每个框任选一个关键词,写4句话,凑成一片600字论文(到时候要结合材料分析加一些字数的)
举例
一、法的作用
立法可以分配社会利益,法律对利益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确认利益主体、利
益内容、利益数量和范围等内容,以具体的各种法律规范来指导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分配。
司
法可以解决社会纠纷。
法律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
国家通过法律
调整社会利益,确立权利义务,通过司法的裁判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
会纠纷得到平息。
执法可以实施社会管理。
法律的社会作用不仅包括社会纠纷的解决,还包
括积极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作用。
每个社会都有公共事务需要国家予以处理,国家便需要发挥积极的职能,根据法律行使权力。
例如,材料里的。
。
。
。
。
体现了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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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例如立法问题,就抄两句材料,
说这个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利益的分配作用,执法问题,就是社会管理的作用,司法问题就
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
。
。
。
同时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深度和广度是
有限的,它并不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
方方面面。
法律必须和其他社会规范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必定还具有规范的作用,法的规范包括法的规则和原则,所以法
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个作用。
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克服法的局限性,形成民主、公正、自由、平等的社会良好秩序,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方
略,构建成熟的、独特的文化品格和制度框架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法与社会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一种制度。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最终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但法律也如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并不仅仅是消极地反映社会,而是对社会起着强大的反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
法律调整社会的规范作用。
首先法律有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普遍指导作用。
法律的指引是一种一般指引,而不是个别指引。
其次法律有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顺利实现。
法律具有强制作用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最后,法律还有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进入人的心灵,矫正的人的行为。
例如,材料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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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现了法可以作用于社会,同时社会也会作用于法。
例如
立法问题,就抄两句材料,说这个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利益的分配,执法问题,就是社会管
理的,司法问题就是解决社会纠纷。
。
。
。
同时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深度和广度是
有限的,它并不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
方方面面。
法律必须和其他社会规范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三、法与道德
模板一、
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
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以维护社会
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对于调整社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它并不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必须和其他社会规范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法律和道德,同为社会调控的手段,都是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
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
首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
准,也是评价法律是否是良法的标准,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
其次,“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执法者的职业道
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最后,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
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
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例如材料中有。
。
。
。
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
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模板二、
法律和道德,同为社会调控的手段,都是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
首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
准,也是评价法律是否是良法的标准,其次,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正如材料中的。
。
。
。
。
。
但同时法律与道德之间还存在着诸多的区别,不能将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
道德无特定
具体的表现形式,笼统、原则,标准模糊,易生歧意;而法律有特定表现形式,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与道德的非程序性,非强制性和不可诉性相比,法律具有如下优点:
(1)法律具有明确性,
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这可以为人们提供一定的行为模式(3)法律以权利和义
务为主要内容,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确认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利益数量和范围等内容,以具体的各种法律规范来指导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分配。
(4)法律具有可诉性,可以通过司
法活动对社会纠纷予以解决。
国家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确立权利义务,通过司法的裁判
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到平息。
(5)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
盾来保障实施。
同时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深度和广度是有限
的,它并不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律必须和其他社会规范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四、法与自由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应当是“自由的法”,是自由的准则、依据和保证;法
律规范只能是为了确认和保障自由而制定,法律权利和义务也是为了实现自由而设定,法律
实施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自由。
简而言之,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同时必须通过法
律实现自由。
没有法律,自由就无法得以具体规定,也无法得到保障。
人们通过法律才能实现自由。
首
先,法律把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把自由变得明确可操作性。
其次,法律确定各种自由
权利的范围,保证每个人都有自由的同时不干涉,侵犯他人的自由。
然后法律提供选择的机
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
最后,法律保障自由免受侵犯,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自由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
正如同材料中的。
。
。
。
。
反映了保护私权公权力限制的问题。
同时为了保障自由必须遵循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法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
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法律就是公权力
的界限。
限制公权力就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完善监督,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监督体
系。
行政系统外部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监督(人大)、人民政协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院、法院)、新闻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
五、程序正义,非法证据排除,冤案(法理版,可以和法治
版混合)
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其理论渊源是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
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
个基本要求:
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因此,程序正义
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法谚有云: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
以实现”。
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
无论是现代立法,还是执法,抑或司法都要求对一定程序的尊重,严格的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过滤掉人们在法律活动中的主观随意性、任意性和情感性,从而保证和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客观性与科学性,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正如材料中的。
。
。
。
问题,反映了我国自古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以及法
治实践中程序法治化程度不足的现实,为了实现法治的目标,必须坚持程序正义。
法律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
国家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确
立权利义务,通过司法的裁判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到平息。
因为解决纠纷需要对司法活动具有中立、公正性,以保证司法公信力,具体而言就是要坚持
程序正义。
让正义得意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侦查活动中不非法取证、刑讯逼供,严格按照侦查程序行使侦查权力,不得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确实保
障律师的会见、调查取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还有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排除非法证据
后,剩下的证据如果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按照疑罪从原则,应该依法对被
告作出无罪宣判。
坚持程序正义,要求我国诉讼立法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应当确立违法制裁和侵
权救济,应当保证诉讼程序的法治化,并且要求参与诉讼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规定。
坚持程序正义原则,对于防止司法专横,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从而公正合理地实现司法诉讼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程序正义模板二、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一种制度。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最终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但法律也如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并不仅仅是消极地反映社会,而是对社会起着强大的反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
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
法律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国
家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确立权利义务,通过司法的裁判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到平息。
正如材料中的。
。
。
。
问题,反映了我国自古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以及法
治实践中程序法治化程度不足的现实,为了实现法治的目标,必须坚持程序正义。
法律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
国家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确立权利义务,通过司法的裁判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到平息。
能够公正的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必须坚持程序正义。
让正义得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侦查活动中不非法取证、刑讯逼供,严格按照侦查程序行使侦查权力,不得以指定居所监
视居住等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确实保障律师的会见、调查取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在
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还有不能作出合
理解释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排除非法证据后,剩下的证据如果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按照疑罪从原则,应该依法对被告作出无罪宣判。
坚持程序正义,要求我国诉讼立法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应当确立违法制裁和侵
权救济,应当保证诉讼程序的法治化,并且要求参与诉讼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规定。
坚持程序正义原则,对于防止司法专横,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从而公正合理地实现司法诉讼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六、限制公权力,规范执法、政府简政放权、行政公开、方
便老百姓等
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
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
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对于调整社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不仅包括社会纠纷的解决和分配社会利益,还包括积极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
作用。
每个社会都有公共事务需要国家予以处理,国家便需要发挥积极的职能。
同时公权力不是不受限制的,必须遵循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法领域“法无授
权即禁止”原则,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法律就是公权力的界限,行政执法要遵循合法行政原则,不能有法外权力。
例如材料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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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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冋题。
限制公权力还要推行一些具体的制度和措施,例如,1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解决行政机关之间的推诿或者权力多重主体的问题。
2完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行
政系统外部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监督(人大)、人民政协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院、
法院)、新闻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
3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
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
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证全责一致。
七、职业道德
立法可以分配社会利益,法律对利益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确认利益主体、利
益内容、利益数量和范围等内容,以具体的各种法律规范来指导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分配。
司
法可以解决社会纠纷。
法律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
国家通过法律
调整社会利益,确立权利义务,通过司法的裁判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
会纠纷得到平息。
执法可以实施社会管理。
法律的社会作用不仅包括社会纠纷的解决,还包
括积极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作用。
每个社会都有公共事务需要国家予以处理,国家便需要发
挥积极的职能,根据法律行使权力。
法律的功能决定着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人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代表着国家形式司
法权、就决定了法律职业道德相比其他的职业道德,有更强的象征意义和感召作用,法律的
严肃性、精确性和公正性要求法律职业者具备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法律职业道德中的很多
内容都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出来。
对于违反相应的职业道德的行为规范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
法,可操作性较强。
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在法律人之间,应该互相尊重,相互配合,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做到
严格执行职业纪律,依法执业,而不能超越职权擅自干预和妨碍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常办案;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上是平等的;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最后应该保证法律人的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之中。
法律职业者的基本素质是法治能否实现的关键.为此,就必须加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
建立一支公正清廉、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执法、司法队伍。
6
法理学论文押题
一、准备万能开头(150),结尾(150)(怎么做)可以用法治理论的,但需要多写点牛b的制度,例如:
权利清单制度,领导干部干预案件责任追查之类的在结尾,删减掉一些社会注意和党的话。
二、如果和刑诉考,考非法证据排除(冤案),制和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如果考侦查行为是考公权力限
非法证据排除在刑诉中的记忆作为补充,答题可以答程序正
义,然后单独写一段非法证据排除(衔接:
程序正义在刑诉中最主要的体现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程序正义最早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程序正义有两个基本要求:
“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
己案件的法官;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因此,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法谚
有云: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从某种意义上说,
程
严格的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过滤掉人们在法律活动中的主观随意性、任意性和情感性,从而保证和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客观性与科学性,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正如材料中的。
。
。
。
问题,反映了我国自古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以及法治实践中程序法治化程度不足的现实,为了实现法治的目标,必须坚持程序正义。
法律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
国家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确
立权利义务,通过司法的裁判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到平息。
能够公正的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必须坚持程序正义。
让正义得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侦查活动中不非法取证、不刑讯逼供,严格按照侦查程序行使侦查权力,不得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确实保障律师的会见、调查取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还有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排除非法证据后,剩下的证据如果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按照疑罪从原则,应该依法对被告作出无罪宣判。
坚持程序正义,要求我国诉讼立法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应当确立违法制裁和侵
权救济,应当保证诉讼程序的法治化,并且要求参与诉讼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规定。
坚持程序正义原则,对于防止司法专横,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建设法治国家、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和民诉考,考调解、立案登记。
调解:
说下法的局限性,滞后、司法资源有限等,然后说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机制。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
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
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
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强化立案服务措施。
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
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
立案登记制度(司法便民),说下法的作用,分配利益、解决纠纷,
然后说存在立案难的问题,故要贯彻和完善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将取消所有实质性或实体性的立案审查,使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举报、
控告、起诉都可以立即获得法院的正式接受。
立案法定条件将仅限为程序、手续、形式方
面的条件,排除任何实质性或实体性条件,且高度简化。
然后具体说下立案登记制度的处理(行政法必考的那个)。
最后说
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意味着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使更多的纠纷得以引入法治轨道解决,为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四、和行政考,考依法行政(限制政府权力,可以结合权力清单)、
比例原则、或者立案登记制(便民)
公权力限制
法与社会或者法的作用,法律通过授权给行政机关公权力的方式。
“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有授权必须为”。
这就要求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如下几
点:
一是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
具体指权力来源合法化,权力运作合法化,权力制约合法化,自由裁量也要符合合法性的法治要求,权力的一切行为必须由法律确定。
二是
法律对权力明文禁止的更不得行使。
法律对权力的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行使。
三
是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行使的权力无效。
权力的行使应当反映立法本意,与法治精神和
立法目的相背的权力无效,同时应接受司法校正和宪法审查。
四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权力不
得放弃。
从法律上讲,权力授予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给予权力行使者一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为权力取得者设定了一种责任或义务,而权力的功能就是保障权利,所以,权力取得者
必须积极充分地切实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比例原则
先谈法律与社会或者作用,有管理国家的作用,公权力授权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权力
限制,然后说,但是随着社会发展,限制公权力不等于绝对的禁止公权力,,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和个案,行政机关必须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合理的适用自由裁量权就是要遵循
比例原则。
行政法比例原则包括三个下位阶的子原则,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适合于实现行政目的。
必要性原则又可称为最少侵害原
则,是指在适当性已满足之后,在所有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方式中,必须选择对公民权利侵
害最少的方法。
狭义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在经过适合性和必要性的考虑之后,所选择的措施
可能对私益造成的侵害不能超过实现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益。
比例原则是在确立比例原则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
在法治国家,由于法律条文不可能照顾具
体个案的特别情况,因此在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裁量权时,执法者应该考虑该案的特别构成要
件以使正义、即真正的平等在个案中能够实现。
着重在具体个案中限制裁量权的滥用,以保
护相对人权益为宗旨,比例原则对于实现个案正义的有着重要意义。
五、单独考法律职业道德、高素质法律队伍(法治理念一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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