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难点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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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难点详解
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难点详解
(1)
2Z201011掌握注册管理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重点解析:
此处注意掌握两个点:
(1)"大中型"
也就是说,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并没有这样的要求。
即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
(2)"施工单位"
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建造师。
尽管建造师也可以在这些单位执业。
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 执业范围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Constructor)。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重点解析: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可以担|考试大|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范围需要引起重视。
不仅由于这是作为建造师执业的红线,这两个范围也很适合出题。
在这里,对于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义要有正确的理解,此"二级及以下"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资质,而是项|考试大|目的规模。
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也可以在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是,可供执业的项目却要在二级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
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难点详解
(2)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行政规章
重点解析:
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对效力。
2Z201030民法 2Z2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考试大|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重点解析:
1.这里出现的数据是必须掌握的。
2.对于后一种情形,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更为重视一些。
这不仅是由于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情形,易于命题,而且还在于这个知识点与后面的《劳动法》中的内容有关联。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同时,《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这里的未成年工指的就是这种"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还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重点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所涉及,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
1.这里出现的数据需要掌握。
这里的"10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周岁"的。
因为,下文中的|考试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不满10周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因而更适于出题。
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重点解析:
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
因为,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
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的知识,我们也要很好理解。
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难点详解(3)
2Z2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
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重点解析: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考试大|掌握的。
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
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认定为有效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认定是无效的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
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考试大|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难点详解(4)
2Z201033掌握代理制度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
"代理人|考试大|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
重点解析:
连带责任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历次考试中,这个概念都有涉及。
后文有详细解释,这里暂不单独解释。
但是,对于本书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考试大|规定都不能忽视,此处也是这样。
这里连续出现了四次连带责任。
是本书中连带责任这个词出现概率最多的章节。
我们需要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
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难点详解(13)
2Z201057掌握中标的要求确定中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重点解析:
此处的内容都非常重要,必须要很好掌握。
尤其需要掌握:
1.这里出现的所有数据都是需要掌握的。
2.正确理解"最迟应|考试大|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的含义。
这句话的意思是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第三十个工作日确定中标人,而不是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依据怎样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难点详解(14)
2Z201058熟悉招标程序 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重点解析:
这个分类必须掌握。
《招标投标法》实施前,还存在议标这种形式,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了。
这一点一定要引起注意,以前曾经考察过这个考点。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尤其是不要与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混淆。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只有一句比较类似,我们来对比一下:
(1)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当然就可以不招标了。
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就只能邀请招标了。
而对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考试大|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由于涉及到具体的赈灾地区,当然就不能招标了,否则就达不到赈灾的效果了。
2.《招标投标法》第17条第1款需要掌握两点:
(1)数量:
三个以上。
(2)质量: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
这两个条件是需要同时具备的。
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难点详解(15)
2Z201060安全生产法 2Z20106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重点解析:
此处应理解为:
所有的从业人员都要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Z201062掌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考试大|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重点解析:
1、这部分我们很容易出现这样的题型,给出一个小的案例,请大家判断这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哪项权利。
因此,对于从业人员享有的这些权利应当很好地掌握。
2、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十分重要,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可以说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进步,必须重点掌握。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重点解析:
1、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上文中规定的三项义务均为强制性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
3、特别要注意第三项义务,即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难点详解(16)
2Z20106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2Z20106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8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履行如下法定义务:
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重点解析:
对于上文两个法条中的法定义务,应很好掌握。
2Z2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Z20107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考试大|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整个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突出重要性,即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2、掌握安全责任制度按主体划分的三类责任制:
一是负责人的责任制;二是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掌握与"群防群治制度"相关的两个关键词,即"群众路线"、"民主管理"。
4、在"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中,掌握什么是"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于20XX年2月1日开始实行的行政法规,在《考试用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必须认真全面掌握。
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难点详解(17)
2Z20107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
重点解析:
1.注意谁去备案,以及备案程序的时间要求。
2.备案时需要提供的|考试大|四类资料要准确掌握。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主要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Z20107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同时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重点解析:
这条规定非常重要,在什么情况下监理单位应要求整改,在什么情况下应要求暂停施工应准确掌握。
此外,在什么情况下应报告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也要准确掌握。
特别是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是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义务。
不仅监理工程师要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也要承担监理责任。
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难点详解(18)
2Z20107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掌握:
1、"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这句话与下文的"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是相对应的。
2、"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这句话与《建筑法》是相对应的。
(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重点解析:
1、这是将《建筑法》中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落实在安全的方面。
后面我们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时候,就强调了连带责任将要落实在质量的方面。
2、应注意当分包商不服从总包商在安全方面的管理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从另一个角度,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能不能免除全部责任呢?
答案是不能。
3、分包商与总包商是双方平等的合同的关系,按理说他们之间不应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处却强调了在安全方面分包商要服从总包商的管理,这是很特殊的,需要特殊掌握。
(三)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
根据这个条|考试大|款,分包单位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
而这个结论是与20XX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是矛盾的。
该文本第15.4款规定: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所以,在工程实践中还是要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
重点解析:
1、建筑工程一切险既可由建设单位支付也可由施工单位支付,但本条规定的意外伤害险只能由施工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支付)投保并支付保费。
2、注意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的起止时间,特别是终止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止",而非"竣工之日"。
因为竣工验收本身也需要时间,这段时间里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也属于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难点详解(19)
2Z20107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7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8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Z20108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规定,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一系列安全生产条件。
在此规定基础上,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第4条,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考试大|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还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重点解析:
对此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理解即可,不必逐条记忆。
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难点详解(20)
2Z20108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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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二级 建造 师法 考试 难点 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