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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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露天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与控制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快速有效地做好对受害人员的救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扎煤公司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王俊武朱永祥
副组长:
赵清海郝玉平王国兴宁福杨洪才侯冬梅
成员:
张德权闫永利王凤民关洪波夏建军白玉林宋长岭李金锁
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调度)。
(二)领导小组职责:
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领导小组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三)领导小组人员分工
组长:
负责组织指挥全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副组长:
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小组成员:
协助组长、副组长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总医院院长、通风救护指挥中心主任:
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党群工作科:
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办公室主任、经营管理科:
负责救援的车辆及后期保障工作。
三、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矿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和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
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
(一)治安、消防组:
由党群工作科人员组成。
负责人:
党群工作科副科长(主管保卫)。
担负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导员工疏散。
并负责灭火、疏散可燃物。
1
(二)抢险抢修组:
由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担负抢险抢修、现场清理工作。
(三)医疗救护组:
由总医院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负责人:
总医院院长、相关单位主要领导。
担负现场抢救受伤的人员。
四、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
矿有可能发生的意外职业病危害事故有:
(一)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
有职业危害的岗位因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未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此类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结合实际,按相关规定自行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
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职业病主管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段厂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矿救援领导小组。
3、矿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警后,发布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矿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4、矿救援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部门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5、矿救援领导小组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
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6、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1)在主管安全的副矿长的指挥下,组成由保卫、生产技术、人力资源、党群工作科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2)在主管生产的副矿长的指挥下,组成由相关部门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五、矿救援主要电话报警联络
报警电话:
6564746(党群工作科)6565280(安监培训科)消防火警电话119
露天矿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按下列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1、急性职业病报告:
(1)发现急性职业病,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要立即电话报告公司。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1)发现或怀疑员工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及时向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要及时向公司报告。
(3)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向上逐级汇报。
负责职业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露天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灵泉露天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为本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相关的段厂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相关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卫生档案、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有专人负责妥善管理。
三、新员工招录后,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与这部分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投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四、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预防性治疗等措施进行防范。
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要及时调离。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员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七、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八、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进行积极治疗。
露天矿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矿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矿人力资源科与已进、新进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矿人力资源科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段厂,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矿安监培训科和党群工作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基层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矿职业病领导小组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露天矿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监培训科、党群工作科和人力资源科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入矿的人员培训:
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矿、段厂和班组级。
矿级培训由安监培训科组织进行培训,段厂级由段厂长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
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教案和档案。
4、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5、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露天矿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落实号职业病防治法,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一、负责申报的部门
由人力资源科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二、管理内容及要求
1、对本单位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在公司社保处备案。
2、各单位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做好记录,接受其监督检查。
3、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制度解释权属灵泉露天煤矿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1、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及日常维修,矿和段厂按计划执行。
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2、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
任何检修项目都要办理检修任务书。
3.系统停止运行后检修要做到:
(1)由一名副段厂长全面负责检修工作。
(2)在检修前要搞好检修项目的落实,物资准备、施工准备,劳动力的准备的拟订等工作。
(3)组织和指挥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
(4)检修中必须严格质量检查和检修竣工验收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检修任务,达到一次试运成功。
检修完后,应进行总结。
4、设备检修必须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严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以确保安全检修。
5、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规程。
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矿机电运输科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6、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7、各段厂每月必须做好设备检修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科室。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责
1、经营管理科按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订购,安监培训科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经营管理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二、选用与保管
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2、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1)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2)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车间部门应派专人保管,建立台帐。
车间、工段、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并按班交接。
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6、定期校验和维护
(1)由机电运输科和安监培训科负责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
(2)使用单位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3)电气绝缘工具定点专人保管,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露天矿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
1、党群工作科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矿业务科室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3、人力资源科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段厂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二、一般规定
1、矿各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3、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5、矿应对段厂配备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6、段厂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三、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
2、当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报公司职业病防治机构。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露天矿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健康监护档案册。
1.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选煤厂等单位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二、借阅:
1.各有关部门、单位到管理部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管理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管理部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5.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
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三、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3.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4.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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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矿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露天矿 职业病 危害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