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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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是司法实践中发生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
侵犯财产罪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在这类犯罪中,需要很好地把握和区分它们之间的界限,如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和抢夺罪、盗窃罪与诈骗罪等,如果定性错误,不仅会发生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问题,而且也与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符。
还有的犯罪需要很好地注意与其他行为方式相似或相同,但构成不同种类犯罪的情况,如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
总之,只有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每一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才能做到对每一个案件的定性是准确的,也才能做到刑法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
简述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
侵犯财产中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1.侵犯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我国《刑法》第92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类犯罪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占有型犯罪、挪用型犯罪、毁坏型犯罪三类。
占有型犯罪行为有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聚众哄抢、侵占、敲诈勒索等,挪用型犯罪行为有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等,毁坏型犯罪行为有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
3.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单位不能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这类犯罪。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要求掌握: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分析】 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12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掌握其中的9种犯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简述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1.侵犯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这里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
较为常见的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
暴力通常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实施,有时也可能针对在场的上述人的亲友;暴力的强度并不要求必须达到危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只要达到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即可,暴力是用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
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
胁迫一般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有时也可能针对在场的上述人的亲友实施。
胁迫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
胁迫的内容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
如果被害人不从,胁迫随即转为暴力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
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状态而秘密窃取其财物的,因行为人并未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手段行为,不属于以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罪。
如果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则构成盗窃罪。
不管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都必须是在非法占有财物时的当场使用,才能构成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当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便顺利地获取了财物,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所谓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意图永远地非法排除公私财物所有权。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本条是关于抢劫罪的规定。
本罪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入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当场劫取财物”是认定抢劫罪的关键点。
3.在认定抢劫罪时,要注意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这里可能会有两种情况,一是虽然实施的是抢劫行为,但是综合考察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按照《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4.正确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准确理解其客观表现。
(1)关于“暴力方法”,该暴力方法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
同时注意:
①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
②暴力所针对的对象一般半是被害人,但如果当着被害入的面而对其在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暴力打击,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也构成抢劫罪,③我国刑法对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制,只要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即可,在程度上甚至可达致人死亡,
(2)关于“胁迫方法”,该方法有两个特征:
暴力性、当场性。
如果行为入以某种方式引起他人恐惧,但不符合这两个特征的,即使非法获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抢劫罪.
(3)关于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是指除上述两方法之外的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状态的方法,典型的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
5.在债权债务等民事纠纷中,强行拿走或者扣留对方财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
6.抢劫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因此抢劫的财物通常属于“他人所有”。
如果抢劫本人所有但在他人占有或公务机关扣押下的财物的,通常也能构成抢劫罪。
但是,如果行为入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强抢在他人控制下的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
7.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主体。
8.抢劫特定财物时的处理.
(1)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和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论。
抢劫这这些物品后又以这些物品实施其他犯罪的,以抢劫与实施的具体犯罪数罪并罚,
(2)为个入使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但如果是教唆或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构成抢劫罪。
9.要注意区分抢劫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在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如果使用暴力方法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仍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如果是出于报复或者其他目的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然后顺手牵羊拿走财物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以后,为了灭口或者其他目的又杀死被害人的,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10.要注意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二者在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方式、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以及犯罪目的上都是不相同的,应当综合几个方面的情况全面考察认定。
简述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
抢劫罪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抢劫罪主要侵犯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因而归入侵犯财产罪;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与抢劫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主要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因而绑架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客观行为方式有不同。
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施加于被害人,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将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家属或有关人员,迫使其在一定限期内交出索取的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
(3)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绑架罪则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人质为目的。
11.还要注意抢劫罪的转化形式,即《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从盗窃、诈骗、抢夺转化成抢劫罪的情况,需要把握好转化必须具备的条件。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以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007.三.27.简答题)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
(2)行为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3)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正确理解《刑法》第269条关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理论上也称这一规定为准抢劫罪的规定。
适用这一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
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
(2)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灭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以免被采取成为罪证。
如果出于其他目的,不能构成抢劫罪。
(3)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
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
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完成以后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地方被发现,当对其抓捕时,犯罪分子行凶抗拒,不适用本条。
其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所谓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
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或者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的,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的情况,而仍然以原来的犯罪论处。
6.另外应当注意,刑法对“携带凶器抢夺的”的行为明确规定应构成抢劫罪,这里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12.同时,要注意正确理解抢劫罪中法定的提高法定刑的8种情节的含义:
(1)“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以及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是指抢劫三次以上或者抢劫数额达到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的行为;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抢劫行为而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冒充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官兵进行抢劫的行为;
(7)“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其他军用物资或者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的行为。
指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其他军用物资或者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的行为。
8.(2005.三.27.简答题)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
1.行为实施的内容不同。
前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
后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
2.犯罪行为的方式不同。
前罪是直接对着被害人提出的;而后罪既可对着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或书信、电信等间接方式发出。
实施威胁的时间不同。
前罪的暴力威胁是当场实施的,而后罪以暴力相威胁到付诸实施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3.获得财物的时间不同。
前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后罪则既可以当场也可以事后取得财物。
4.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
前罪不要求数额较大构成犯罪。
后罪要求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简述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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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秘密窃取或者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盗窃行为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一般是动产,与不动产可以分离的附着物,也能成为盗窃的对象。
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物。
多次秘密窃取,是指1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论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盗窃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误把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当做自己的财物拿走的,或者将债务人的财物拿做抵押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对于窃取的财物是据为已有,还是赠送他人、转交给集体,均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窃的行为。
2.在认定盗窃罪时,要注意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标志在于:
其一,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程度。
“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一般为1000元至3000元,如果盗窃公私财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般标准的50%确定: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二,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是否具有多次盗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节.1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文、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上述两点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3.要注意区分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与在社会上盗窃作案的界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应与在社会上盗窃作案的有所区别。
4.要注意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盗窃一般财物的,以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保护人、持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为盗窃犯罪人所控制的状态为既遂,刑法理论上称为失控加控制说;盗窃无形财物的,以盗窃犯罪人已经实际控制该财物的状态为既遂,刑法理论上称为控制说。
5.要注意区分盗窃罪与使用盗窃方法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等或者上述设备的重要零部件,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损害结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以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
6.要注意区分盗窃罪与盗窃枪、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盗窃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
盗窃罪指向的对象就是公私财物,而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
7.要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因毒鱼、炸鱼而构成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使用毒鱼或者炸鱼的方法,属于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毒鱼、炸鱼是出于非法占与的目的,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程度,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在水库、鱼塘中使用毒药、炸药,已经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定罪处罚。
8.还要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偷开机动车辆而构成其他犯罪的界限。
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9.单位组织、指使盗窃,构成盗窃罪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10.要注意立法已经废除了对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简述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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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受害人的信任。
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使之产生错误认识。
犯罪分子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似乎是“自愿地”将公私财物交给犯罪分子。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的行为模式是: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入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权受到损害.
3.诈骗的表现形式有二:
一是虚构事实,即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二是隐瞒真相,即对受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使之产生错误认识.
4.数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2000元以上为标准。
5.在认定诈骗罪时,要注意区分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借贷纠纷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但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的,则属与诈骗罪。
6.要注意区分诈骗罪与以诈骗手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的界限。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专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以及在其他节中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合同诈骗罪等。
这些特殊对象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是刑法中的法条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诈骗罪与以诈骗手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之犯罪的界限。
有十种新型的诈骗犯罪是从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与诈骗罪形成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刑法》第266条规定: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就是说,凡是符合上述新型诈骗犯罪特征的,按上述犯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与这些新型诈骗犯罪相区别的关键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新型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国家对税收、合同的管理制度,因而立法者将这些新型诈骗犯罪从侵犯财产罪分离出来,归人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欺骗手法多种多样,法律上没有限制;而这些新型诈骗犯罪则具体表现为在某一特定领域内以特定的欺骗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例如,信用卡诈骗罪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作废的信用卡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
(3)犯罪主体不同。
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新型诈骗犯罪除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外,其他八种新型犯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7.还要注意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分的关键是通过欺骗使他人自愿交出财物的是诈骗罪。
已秘密手段或其他手段(包括欺骗手段)窃取财物的是盗窃犯,两罪都有可能采取欺骗手段。
因此,手段不是两罪的本质区分。
通常情况下这两种犯罪的界限不难区分,但是如果行为人既使用了诈骗手段,又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的,秘密窃取应当是行为的本质特征,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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